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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11】釋字第400號
2017/02/16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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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私有制的法律爭議

  釋字400號是個不算罕見的情形,或許可以說是一個社會走向私有化、法治化的過程難以避免的現象。

  故事的背景並不難理解,原本是整個家族的土地,逐漸被分割成後代子孫的私有土地。有人的土地正好落在整家族平日走動的位置,自然而然地成為道路。

  這於是就產生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上的爭議。爭議發生時,這條道路可能已經通行到「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的程度,讓整個事件的兩造雙方都各自認為有道理,難以做出皆大滿意的判決。

  更進一步的困擾,則發生在地主如何處置這些「既有道路」上。實際上,地主等同於喪失了使用這筆土地的權利,亦即該土地變成了所謂的公用地役關係。如果地主有任何動作,例如用柵欄把這土地圍起來,那反而會觸犯到公共危險罪。

  這個釋憲案中大法官明確地指出,我們的財產權並非採取絕對的立場,而是以所有權相對主義的方式來解釋,「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在此「公益」的面前,私人財產權也必須要做出讓步。

公用道路建築在私人土地上

  據說,台灣全部的道路,其實有高達六成是私有土地上,這種情況相當普遍。

  當然對此國家有個一勞永逸的方式,也就是對這些土地進行徵收,直接收歸公有,畢竟政府徵收時,人民是不能拒絕的。然而在此卻出現完全相反的情況。畢竟政府已經能在上面鋪柏油路面,做為道路通行,人民也不能拒絕,那麼先擱下來不處理,將經費拿去做別的事情,應該是很自然的事情(不過公用地役仍需要對土地所有權人進行補償)。

  這裡進一步呈現了「徵收」這個概念的不對等性質。政府為了建設徵收人民的土地,人民不得拒絕,但是相反地,人民卻無權要求政府徵收土地一了百了。這就是釋字400碰到的奇妙狀況。

  嚴格來說,釋字400並沒有完全解決這樣的問題,上訴的案件處在一個特例的狀態:整條道路都已經被該地政府徵收,只有這些公用地役關係的土地,長期沒有被處理。大法官因此聚焦在這個議題上做文章,指出地方政府這樣的處置,違反了同一事件相同對待的平等權原則。

  換言之大法官並沒有實質對既有道路的公用地役關係做出改變,圍繞這個主題的相關問題,未來仍會繼續發生。一個情況的便是土地的買賣,這種私人土地、公用道路的情況,絕對會引發永不止息的糾紛: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419695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縣后里鄉陳姓男子買了5筆土地326坪,付了訂金440萬元才發現,有8坪多是「既成道路」,要求解約退回訂金,法官認為「既成道路」可等政府有錢後辦理徵收獲得補償,不算買賣瑕疵,陳某不能要求解約。

判決書指出,陳某在98年6月向張姓地主購買5筆土地,總計326坪,總價金1847萬餘元,7月會同地政事務所鑑界,發現其中8坪多是「既成道路」,且地下已埋有公用水管及中科的氮氣輸送管,他認為這是物之瑕疵,要求解約退回已付訂金440萬元。

張姓地主說,他也是事後才得知有既成道路,經與后里鄉公所協調,才簽署同意書讓公眾通行,可是才8坪多影響不大,如果這樣就解約對他不公平。

法官指出,因大法官釋字400號,及憲法15條為了確保個人財產之自由使用,既成道路是私人土地因公益而損失,各級政府應辦理徵收補償,如經費困難,也應訂定期限逐年辦理及補償。

法官函詢后里鄉公所,該公所表示財政拮据,還無法針對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進行徵收補償計畫。法官認為由此可知,「既成道路」各級政府還是要辦理徵收來解決,不能說這是物之瑕疵。至於后里鄉公所原先誤以為該「既成道路」是公有地,而同意其他機關埋設管線,同樣不構成物之瑕疵,買到這8坪「既成道路」最後還是可獲得政府徵收補償,原告要求解約無理

  我對後半部份后里鄉公所因為「誤認」而同意其他機關埋設管線的事情還有些疑問,還需繼續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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