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d003】釋字第709號
2017/02/06 20:00
瀏覽2,345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社會轉型的里程碑

  不管從哪一個角度來說,釋字709都是有著相當意義的一則釋憲文。就國家的角度來說,它是首先強化「正當行政程序」概念的釋憲文,之後好幾則釋憲文也開始使用這詞。

  在過去,釋憲文在提及「正當法律程序」時,主要注重的是刑法的法律程序,和源自美國的米蘭達權利(Miranda WarningMiranda rights)有些關連。

  就我目前大略的印象,台灣解嚴前後開始,大約釋字300號之後,主要環繞各種政治鬥爭,包括對中華民國體制的質疑(國土)等議題;到了釋字500號,有更多法律(刑法)與人權的關連,釋字700號之後就更多行政處分和個人權益的爭議了。

  釋字709號的另一個重要意義,則是它是台灣社會運動下的產物,亦即2012年所爆發士林文林苑都更的抗爭事件。最後促成了釋字709號對都更條例的部分條文違憲之解釋,後續另有釋字725的爭議。可以說,這是台灣社會運動正面與國家抗爭的一次勝利。

  不過,在我的看法裡,文林苑不是一個能稱「完美」的故事。這是一個自己本身有瑕疵、甚至有些理虧的案例,所以即使釋憲「成功」(這個成功其實有些答非所問,大法官解釋都更條例違憲的地方,和士林王家的情況沒什麼關係),當事人王家的結局也沒有什麼改變。

  甚至可以說,這是一個借題發揮的故事。台灣社會長期對國家、政客、建商、以及地方勢力合謀的都市更新有長期的不滿,因此即使是一個不是真的完整的故事,也可以成為爆發的突破點。——未來這種情況也會越來越多。

行政處分的合法性

  大法官在釋字第709號所強調的,是行政機關必須以正當的程序進行行政處分。釋憲文的第一個部分,大法官們首先界定政府部門在都市更新計畫的整個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究竟是什麼。他們指出,政府部門主要是在法律的授權下,進行核定、核可的裁示,是一種行政處分。「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就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賦予法律上拘束力之公權力行為,其法律性質均屬就具體事件對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並且這是一個會直接影響到個人的財產權、居住自由的行政處分,後果是非常嚴重的。為此,大法官在都更條例的態度上,採取了嚴格審查的態度。

  由於都市更新包含著實踐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因此大法官不是說整個《都更條例》違憲。甚至他們提到,在這種可能造成嚴重影響個人權益的情況下,政府部門應該採取的行動,和原先的方式並無二致(?):「而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限制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尤其直接、嚴重,本條例並應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

合法程序內的不合法

  大法官確認整體都更條例的正當性後,繼續考察整個行政處分的流程。得到了三個重要的違憲之處。

(一)都更條例第10條第1項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更事業概要(下稱都更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進行審議,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都更條例第10條第2項有關申請核准都更概要時,僅以相關權利人及面積超過1/10之比率即可提出申請,此同意比率太低

(三)第19條第3項前段關於都更計畫擬定或變更後送審議前,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分別送達,並公開舉辦聽證,斟酌全部聽証意見,說明採納與否之理由後作成核定並送達。凡此均與憲法正當行政程序不符。[1]

  也就是說,大法官同意都市更新案政府部門所做的行政處分,但他們認為目前的程序中有部分並沒有盡到保障人民權利的責任,因此是違憲的。

  與此同時,大法官這次釋憲案中,認為在都更條例第22條第一項沒有違反正當行政程序、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因此是合憲的;至於第22條之一關於緊急災難時的都更放寬標準的規定,則認為仍然合憲,但是做了「只能是在受災地區」如此的限縮,禁止地方擴大解釋。整體來說,大法官認為第22條(規定過半以上的同意比例即可推動都更,不是抗爭時口號的100%同意)雖然合憲,但是還是有檢討空間。

(這讓我想到2016年初台南出現地震之後,有幾個縣市開始鼓吹「防災型都更」,針對高密集風險地區(這三小)開始策劃都更,以老舊房屋作為目標。這可能是一種鑽漏洞的嘗試,只是現在沒有下文了,也許是可以繼續觀察的地方。


[1]參見「案情摘要」: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uploadfile/C100/709%E6%A1%88%E6%83%85%E6%91%98%E8%A6%81.pdf 

參考資料:

http://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Detail/2/163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4051 

http://www.yslaw.tw/home/fa-lue-xin-zhi/dafaguandi709haojieshijiexi 

http://www.focusconlaw.com/con_interpretation/709/ 

2017/02/06 PM 8:00 Ver 0.10

發表迴響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