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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論文二: 婦女角色
2024/03/1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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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論文之二:婦女角色

     有關婦女角色的問題,本人所採取的立場是完全開放的立場,也就是說不論講道、作長老、被按牧、作主任牧師、當主席和教神學都是完全被肯定且接納的,其理由如下:

A.               經文解釋

1.       創1:26-28; 2:18-23

a.  新約作者如何引用這些經文?

新約相關的應用如下:

(a)林前11:7提到男人是神的形象和榮耀,女人是男人的榮耀。

(b)林前11:8-9提到女人由男人而出,女人由男人所造,保羅由受造的秩序來說明順服的關係。

(c)提前2:13提到先造的是亞當,後造的是夏娃。此「造」字,是塑造(form)而非創造(create),在字義上含有栽培、造就、孕育成才之意,不應以創造的先後次序來斷定男女上下的地位。

b.  「配偶」「幫助」等詞是什麼意思?

配偶,在英文譯為help-meet,表示妻子是丈夫的輔助

(Complement),缺少了就不完全,相配而彼此成全。[1]「幫助」在希伯來文中使用這個字時,主要是指著神說的(參出18:4;申33:7;撒上7:12;詩20:3;詩121:1-2),用來形容耶和華神如何扶助以色列人,應是強調合一的關係性,而非從屬性。男女受造的次序並不等於說男人比女人更尊貴、更高尚、更優越。

2.       林前11:2-16

a.  「頭」是什麼意思?

此處的「頭」通常可指源頭(source)或頭領(chief、headship、

leading),前者強調出處,後者則重權威。希臘文中「頭」這個字,用作頭領或高層領導人較為罕見,一般均用作指源頭或出處。本段以創世紀二章為背景,講到人類祖先的出現,指出亞當及夏娃的出處;林前11:8表明「男人不是由女人而出,女人乃是由男人而出」,此處同樣以源頭為骨幹。所以,此處「頭」應該是指源頭而言。[2]

b.  第三節裏講「頭」的次序有什麼重要性?

此處的強調點除了在於表彰出處及源頭外,也在說明彼此的關係

(relational)及分別,特別是男女性別上的分別,而非強調等級隸屬(hierarchical)。換句話說,這裡所講的「頭」的次序,是表明一種崗位和職分的順服,而不是表明性質和階級的高低。神和基督不是分為兩個階層,而是合一的,但基督卻順服神,因為他們有不同的崗位。[3]

c.  「蒙頭」是什麼意思?

   「蒙頭」主要有四種解釋:[4]

(a)   一種蓋頭的頭飾,如頭帕之類的東西;

(b)   當時異教行偶像崇拜時,男祭司是以布巾蓋頭,保羅如此教

導是為了與異教分別;

(c)   指女性留長頭髮以蓋頭;

(d)   指女性把頭髮束在頭頂上,以免讓髮披散,失去端莊的儀表。

以上四說以(a)說最為自然,並且符合當時社會的風氣,因為女性

在公眾場合露面,若不蒙頭,就表示是不正經的女子,保羅強調性別上的差異,在服裝上應加以區別。

d.  為什麼男人蒙頭是羞辱,女人不蒙頭是羞辱?

主要是與當時的社會風氣有關,猶太男子在會堂向神認罪時才蒙著

帕子,這帕子表示他們不配看見神,加上當時異教的男祭司是蒙頭的,所以保羅有此訓示。女人不蒙頭以當時哥林多地區社會的眼光,是屬於不正經的女子,例如妓女就不蒙頭。

e.  「女人是男人的榮耀」是什麼意思?

這句話是延續於「男人是神的形象和榮耀」,指稱男人是按照神的

形象和樣式所造(根據創1:26女人也是按神的形象所造)。「女人是男人的榮耀」乃因女人是由男人而出,是源於男人。這裡保羅由創造的次序,指出源頭與權柄的密切關係,女出自男,為了成為他的幫助,給他帶來榮耀,因此女人應尊重男人;保羅同時強調這種關係也有互相成全、相輔相成的意義(參林前11:11-12男人也是由女人而出,但萬有都是出乎神。)所以,「女人是男人的榮耀」強調尊重,以致於能歸榮耀於神。

f.  為什麼女人為天使的緣故要在頭上有服權柄的記號?

此處的「為天使的緣故」有諸多解釋,[5]其中以本段經文是以創世

紀神創造天地為背景,故天使指稱基路伯,即人犯最後伊甸園的守護者,基此,基路伯是有維持創造界秩序之責任,所以,女人因著這守護天使之故,應謹慎地運用其權柄,不做出混亂神創造的行動,應維持女性應有的性別,帶著合宜的頭飾成為服權柄記號。

g.  十一、十二節在這段經文中的用意何在?

保羅強調「萬有都是出乎神」,男女雖然在創造時有先後之別,但

男女都不能相互誇口,因為都是由神而來的,所以,應當相互幫補,彼此順服,而非互相對立。雖然性別不同,應當以尊重為本,相互扶持。

3.       林前14:34-35

a.  這裏所講的是什麼場合?這些人在做什麼?

「婦女在會中應閉口不言,像在聖徒的眾教會一樣」(林前14:34)

「在會中」應解為「在教會聚會中」,這些人應該是在教會聚會中任意發言破壞了聚會的秩序,造成混亂,基於此,保羅如同教導有關說方言一般,也必須立下原則,以確保教會聚會的安寧和順序。這段經文主要不是討論婦女應否事奉,或有枚有資格事奉,而是討論婦女該如何學習。

b.  律法那裏說婦女在會中不准說話?(v.34

律法書可能指稱摩西五經或全本舊約書,但不論所指範圍為何?

並沒有直接規範「婦女在會中不准說話」,所謂「正如律法所說的」應解為按照律法記載所顯明、所表明的意思。而保羅在這裡引用「正如律法所說的」,應該是強調要順服的部份。

4.       加3:27-28

a.  這段經文是否証明所有事奉職份都不分男女?

經文本身的意義上並非證明所有的事奉職分都不分男女,而應是強

調救恩無分男與女,也不分種族、地位。但在這卻可看出在基督裏,男與女的地位應該是平等的,是同為神的兒女。

b.  事奉的角色與得救的角色有沒有分別?

               事奉的角色著重於恩賜的服事,每個得救者的恩賜容有不同,但按照恩賜相互配搭,以基督為元首,彼此成為肢體;得救的角色則著重於普世性,只要是心裡相信,口裡承認耶穌是基督的都必得救,所有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的;所有因信耶穌基督的,都是神的兒子。二者是有所差異,但卻有關係,按原則而言,事奉的角色應根基於得救的角色;得救的生命,會帶出事奉的生命。

c.  希臘文中「或男或女」的形式為什麼不像前面「猶太人、希利尼人」和「自主的、為奴的」?這不同有沒有重要性?

此處形式上表達的差異不在於區分與其他二者的不同,只是表達的

形式而已,這樣的表達並不具特別的重要性,只是強調不論種族、地位、性別一旦屬乎基督,都在基督裏成為一了。

5.       提前2:11-15

a.  這裏所講的是什麼場合?這些人在做什麼?

這是保羅針對牧養以弗所教會的提摩太所作牧養的上的指示,當時

以弗所教會有假教師興起,信徒受到影響,尤以婦女為嚴重。此處可能是教會大多數是已婚的婦女,也可能是出現問題的主要是已婚的婦女,進而影響到夫妻關係及家庭生活。故保羅的教導是以已婚婦女的家庭關係為主要的對象,因為這裡的男人可解為丈夫,女人可解為妻子。而這些婦女有些可能受假教師的影響,也可能因著被自己的私慾引誘而犯罪,過閒散的生活,好道人長短,好管人閒事,以致於無法學習真道。保羅此段的教導雖是與教會的牧養有關,但此處應是強調教牧在家庭問題上的處理,也就是說本段是保羅在談及家居生活,而非教會聚會的事情。

b.  這裏的「講道」與哥林多前書十一章和十四章的「講道」有什麼分別?

               這裏的「講道」在原文是didaskein(to teach),中文應該譯作教訓、教導,特別是指稱妻子對丈夫的教導,強調在家庭關係中丈夫與妻子的角色;而哥林多前書十一章和十四章的「講道」則是指說預言(prophesy),並非僅指稱預言將來,而是講解神的心意,所以譯成「作先知講道」更為貼切,同時這裡是指稱教會的聚會而言。

c.  女人講道與轄管男人有什麼關係?

               女人講道,在此處若解為妻子對丈夫的教導,並且轄管男人,這在家庭的關係上是不合宜的。保羅在林前14:35提到「她們若要學什麼,可以在家裡問自己的丈夫」;在弗5:24提到「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可以看出保羅對家庭關係的教導。所以妻子若教導並轄管丈夫,乃是不合宜的。

d.  亞當夏娃(先造、後造、被引誘、生產上得救)與女人講道有什麼關係?

女人在家庭教導並轄管男人是不合宜的,保羅引述亞當夏娃的關係

與創世紀的教導有關,尤其是創3:16,以此來說明夫妻間應有的關係性。所以基本上,女人教導與亞當夏娃(先造、後造、被引誘、生產上得救)並無直接關係,但若是妻子教導丈夫,並轄管丈夫,則保羅在此論述中則認為是不恰當的。

6.       提前3:11

a.  「女執事」是什麼?

               「女執事」有的人解為執事的太太,呂振中譯本則譯作「他們的妻子」,但在附註中說明或譯「女執事」。其原因乃因希臘文的「女執事」是diakonissa,但此處則是gunaikas,此字可亦為「妻子」或「女人」。但此種解釋有一些問題,原文中女人一字前面沒有冠詞,後面也沒有屬格的代名詞,因此在文法上不應譯為「他們的妻子」;而且論到執事討論到其妻子的資格,為何論到長老時,卻沒有提到其妻子的資格?所以,此處譯作「女執事」—女性的執事,較為合理。[6]

b.  為什麼沒有提「女長老」?

可能是當時的情境使然,也可能是「長老」字義的影響(通常指年

長者),而且長老的角色及定位是有變更及發展的,雖然沒提女長老,但卻在羅16:7中提到猶尼亞,是在使徒中有名望的。[7]所以,不應以未提及「女長老」而論斷女性不應勝任此職分。

7.       弗5:22-24

a.  以基督與教會的關係比較丈夫與妻子的關係有何重要性?

保羅在此以基督與教會的關係作為家庭中丈夫與妻子的關係的榜

樣,因為教會可說是屬靈的家庭,而且在提前3:5中指出「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怎能照管神的教會呢?」,可見神家的管理與家庭的管理有類同之處,家庭與教會是類同的實體。基督與教會與其說是強調從屬的關係,毋寧說是強調合一及相愛的關係來得恰當。

b.  這與婦女在教會中的角色有沒有關連?

基督與教會的關係來比較丈夫與妻子的關係,並不意味婦女在教

會中的角色受到家庭角色的制約。從另一角度而言,在教會中,基督扮演丈夫的角色,頭的角色,所有信徒不分男女都是妻子的角色,都應順服基督的主權,而非指稱婦女要順服男性的主權,而應依職分與恩賜,以基督為元首,彼此服事。所以若將此關係直接套用在教會的服事上,恐有削足適屨、本末倒置之虞。

 

8.       一些婦女領袖的經文(羅16:1,6,7,12; 士4:4; 代下34:22; 彌6:4)

這些經文直接證實了女性在服事上的重要性與實存性。

9.       其他你認為跟這問題有關的經文

太23:8-10

可10:42-43釐定女性的角色,從事的功能及屬靈的價值。

弗4:12-16這裡並無強調男女之別,而是強調在基督裏的合一建造。

B.               關鍵問題

1.       男女平等與這爭論性問題是否有直接關係?功能的平等與地位的平等是否一樣?

男女平等並非與此問題有直接關係,並非因為強調男女平等而同意婦

女在教會應有平等的服事;但不可否認的是,這爭議性的問題有助於此議題的思考,並加速讓事實澄明,具有一定的催化作用。

           功能的平等與地位的平等並非完全相同,但往往在一定的地位上,可強化功能的發揮。此處地位的平等,若是指在神面前有身份上的平等,如此可以帶來功能上的平等,此功能上的平等植基於恩賜的服事,在基督的救恩中,不論男女都同蒙作後嗣,同享救恩之福,也同擁有事奉的權利。

 

2.       「頭」是什麼意思?

     「頭」通常可指源頭(source)或頭領(chief、headship、leading),

前者強調出處,後者則重權威。希臘文中「頭」這個字,用作頭領或高層領導人較為罕見,一般均用作指源頭或出處。本段以創世紀二章為背景,講到人類祖先的出現,指出亞當及夏娃的出處;林前11:8表明「男人不是由女人而出,女人乃是由男人而出」,此處同樣以源頭為骨幹。所以,此處的「頭」應該是指源頭而言。(參前)

3.       什麼是「屬靈權柄」?婦女可否有這權柄?

           「屬靈權柄」是指導信徒及教會在教義與行為上的方向之權柄,是信徒中所分的次序,類似父母的權柄,與神的權柄不同,屬靈權柄不得高於神的權柄。[8]婦女可以擁有這樣的權柄。

4.       這問題與文化有什麼關係

世界許多的文化是重男輕女的,以男性為中心的文化往往將女性視為

附屬品,婦女在許多方面受到歧視,在猶太傳統的社會裡也是如此。教會很難脫離社會而獨自存在,所以教會往往也受到社會文化流行的觀念所影響。的確,文化會影響婦女在教會事奉的角色,但教會應更明白神的心意及主的教導是什麼?若是不合神的心意的文化傳統,應被革新,不被維持。

          

5.       聖經中對婦女在家庭/婚姻中的角色之教導與對婦女在教會中的角色之教導有沒有直接關係?

因為初代教會聚會的地點往往在家庭中進行,家庭成為敬拜神的場

所,許多有關教會的教導也在家庭聚會中傳講,加上家庭關係可以說是教會關係的縮影,二者往往有緊密的關係。但有時很難分辨何者是單獨針對婦女在家庭(或婚姻)中的角色之教導?何者是對婦女在教會中的角色之教導?究其實,二者具有實質的關係,並且具備一致性。但適用到教會時,要注意教會的頭是基督,所以丈夫與妻子應立於平等的立場順服基督。

 

結語

   基督的救恩和服事是臨到所有有罪而肯相信祂的人,不論是男是女。[9]性別的不同不應該成為決定教會服事的角色的因素,所有的恩賜都是神所賜,都應當被鼓勵、被認同,使教會得建照,不應因性別而使神所賜的恩賜無法發揮。教會裏的職事、功能和職分,都不應當因為性別的因素而受到限制。因著救恩,人應在基督裏得自由,自由的服事,自由的為神生活。[10]對於婦女服事的角色應該持完全開放的態度,這是我的立場。

 

參考書目

一、   巴克萊。「每日研經叢書—哥林多前後書注釋」。周郁晞譯。三版。香港:文藝,1991

二、   石清州和周天和。「中文聖經註釋第三十八卷—帖撒羅尼迦前後書、提摩太前後書、提多書、腓利門書」。香港:文藝,1988

三、   坎伯.摩根。「摩根解經叢卷/哥林多書信」。鍾越娜譯。二版。Monterey Park, CA:美國活泉,1991。

四、   李清詞。「半邊天—婦女在教會的地位」。香港:基道,1993

五、   何笑馨編。「華人婦女神學初探—亞洲婦女神學研討會文集」。香港:道聲,1988

六、   周聯華。「中文聖經註釋第三十六卷—加拉太書.以弗所書」。二版。香港:文藝,1989

七、   紀博遜。「創世紀注釋上冊」。馬鴻述譯。二版。香港:文藝,1990

八、   莫理斯。「丁道爾新約聖經註釋—哥林多前書」。蔣黃心湄譯。台北:校園,1992

九、   黃伯和等。「出頭半邊天—台灣婦女神學的出路」。台北:雅歌,1998

十、   黎碧華。「不安的女人—探討現代婦女角色的扮演」。江惠蓮和周文麗譯。台北:橄欖,1986

十一、   駱其雅。「聖經中所有的婦女」。賈廣濟譯。台北:主日學,1992

十二、   謝福芸。「耶穌與婦女」。李省吾譯。香港:輔僑,1961

十三、   黃錫木編。「聖經研究工具叢書—主題彙析聖經」。香港:基道,1997。355-70。

十四、   楊牧谷主編。「當代神學辭典(上)」。台北:校園,1997。405-08。

十五、   何志滌。『相輔相成』「天倫樂」。82期。1999年6月。6-8。

十六、   馬饒富。『婦女應否被案立為牧師?聖經的根據』「神學院院訊」。李寶珠譯。1999年1-2月。2-3。

十七、   陳國安。『聖經裏婦女的地位與事奉的地位與角色(上)』「今日華人教會」。1985年1月。19-21。

十八、   陳國安。『聖經裏婦女的地位與事奉的地位與角色(下)』「今日華人教會」。1985年2-3月。32-34。

十九、   陳俊偉。『婦女按牧的探討—我的立場』「神學院院訊」。1999年1-2月。4。

二十、   張永信。『保羅的婦女事奉觀』「教牧期刊」。第二期。1999年。25-67。

二十一、      張慕皚。『從聖經看婦女的地位及事奉』「教牧期刊」。第二期。1999年。25-67。

二十二、      陳愛光牧師主講。「系統神學Ⅲ」(講授筆記,二ooo年春季學期)。



[1] 陳國安,『聖經裏婦女的地位與事奉的地位與角色(上)』,「今日華人教會」,1985年1月,20。

[2] 張永信,『保羅的婦女事奉觀』,「教牧期刊」,第二期,1999。34-38。

[3] 陳終道,「哥林多前書—新約書信讀經講義」(台北:校園,1995),增修版,228

[4] 張永信,『保羅的婦女事奉觀』,「教牧期刊」,第二期,1999。39-41。

[5] 張永信將其一一羅列,約有七種說法,可為參考。

張永信,『保羅的婦女事奉觀』,「教牧期刊」,第二期,1999。46-48。

[6] 石清州和周天和,「中文聖經註釋第三十八卷—帖撒羅尼迦前後書、提摩太前後書、提多書、腓利門書」(

港:文藝,1988)211-12

[7] 馬饒富。『婦女應否被案立為牧師?聖經的根據』「台福神學院院訊」。李寶珠譯。1999年1-2月。2。

該文中指出:「能夠成為使徒已經不平凡,而能夠在使徒中具有名望就更是妙不可言了!」可見當時女性

在服事上也扮演重要的角色。

[8] 陳愛光教授主講,「系統神學Ⅲ」(講授筆記,二000春季學期)

[9] 馬饒富,『婦女應否被案立為牧師?聖經的根據』,「神學院院訊」,李寶珠譯,1999年1-2月,2。

[10] 陳俊偉,『婦女按牧的探討—我的立場』,「神學院院訊」,1999年1-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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