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字釋析new
呈,音「ㄔㄥˊ」,形聲字,從口,壬(挺)聲。可作動詞,顯露、獻上之意,如:呈現、呈獻。可作名詞,為公文的類別之一,舊時下級對上級的公文。
民國17年,初定《公文程式條例》時,對「呈」的定義是:「五院對於國民政府,或各院所組織之機關對於各該院;及其他下級機關對於直轄上級機關,或人民對於公署有所陳請時用之。」民國41年,修正為:「下級機關對於上級機關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民國62年,修正為:「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從以上修正過程,「呈」使用範圍由繁而簡、由廣而狹。依現行組織架構,會用到「呈」這種公文,除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總統府所屬機關外,其他中央及地方各機關都不再使用。既然法律明文規定,「呈」限對總統使用,所有行政機關都應避用「呈」這個字,過去有「簽呈」一種公文,目前都已改為「簽」;如有表示獻上的動作時,亦不用「呈」字,而以「陳」字代替。
按「呈」就是雙手捧著公文置於頭頂上,送給長官的意思;而「陳」則是雙手拿著公文,平行送給長官的意思;前者顯露上尊下卑的氣息,後者則比較符合民主時代潮流。即以製作公文的主要依據-《文書處理手冊》為例,表示獻上動作時,均不用「呈」字,而改用「陳」字,例如:陳核、補陳、陳報、陳情、陳請、敬陳者、陳某某長官、敬陳、簽稿併陳、陳奉、陳判、陳送……等。
實在不解,行政機關不用「呈」,而用「陳」,業已經歷40年,何以還有這麼多人提問相同問題?
- 1樓. 夏老師2014/03/28 09:57
吳小姐說法正確!由於用FB回應,無法即時發現,且只能用「發表迴響」方式答復。
(chhsia1113@yahoo.com.tw)Sean Wu的意見非常珍貴,可以作為網友參考。「呈」字僅對總統使用,規定在「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本人也感到須要修正,以符民主思潮;惟尚未修法前,還是要依法辦理。另外,法律規定「公告」只是機關對民眾用,民間企業使用「公告」,就依法不合,本人也覺得須要修正。(註:吳先生使用FB迴響,udn系統無法主動告知,須本人剛好看到這篇文章,才得以回復。)
夏老師 於 2015/04/22 22:24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