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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侵害追訴期為何太短?
2026/03/01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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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侵害追訴權釋憲案 民團發起連署提出6大訴求〉報導,有鑑於憲法法庭在32日將召開兒少性侵害追訴權釋憲案(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案件)不公開說明會,臺灣光寰協會與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先行在今年223)召開記者會,提出6點訴求,並發起連署活動,呼籲釋憲、修法雙管齊下,為倖存者守住正義防線。

6點訴求,新聞報導有提供連署表單連結,而報導的內容本身,顯然特別強調其中「五、舊法告訴期間僅六個月,應救濟強姦罪倖存者」這項,訴求的細部內容為:「本案核心爭點原為『追訴權(20)時效』,然於併案聲請程序當中,有更多的年代久遠之被害者加入,這衍生性侵害時限釋憲的第二個嚴肅議題,即『在民國88年前,性侵害是強姦罪,告訴乃論,期間為六個月』。但性侵害之本質並未改變,國家司法不應以鋸箭式切割處理,應整體觀察合併解釋及判決。」

也許是因為,這項訴求之論述所反映的問題,臺灣新聞媒體最常用實際的案例呈現吧!公眾人物或非公眾人物的案例,都時有所聞呢!

就我觀察目前被報導出來的,臺灣或者海外其他國家地區的性犯罪(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案件,受害者相對較多是未成年人,甚至是兒童,而若干站出來述說自己遭受性犯罪之遭遇的,其敘事內容也較多是他們還未成年,甚至還是小孩子的時候,而加害人相對甚少是與被害人全無社會關係的陌生人。

參照社會學教授孫中興《詐騙社會學》一書的觀點,這便是因為彼此有血親、朋友、同學、同事、師生、上司下屬等社會關係者,當中有包含信任的成分,也就是這些社會關係,是人與人之間信任的來源,有了一定的信任,就會少了一定的提防(儘管俗話說「防人之心不可無」),如此,當中一方如有心採取性犯罪行動,另一方有時是難以預料的。

而這些相對多數,加害者與被害者存在社會關係的性犯罪案件中,似乎又有相對多數者,是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權力支配關係,在我印象中,有男性尊親-女性卑親、男教師-女學生、男上司-女下屬、男教練-女隊員、男性家中經濟支柱-女性家中經濟依賴者等,不一而足,加上當今世界仍相對普遍存在的男尊女卑性別權力結構,更加使得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不對等。

臺灣等東亞文化圈社會,則還要加上長幼、輩分等傳統倫理觀念,這也可能更增性犯罪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不對等的權力關係,再加上對於性行為的負面印象,導致被害者相對多數為地位相對較低、權力相對較小之女性者,對自己的遭遇,短時間內沒有十足的勇氣講出來,或者是懷疑自己是否真遇到性犯罪,甚或覺得是自己是犯了啥錯才會遇到性犯罪,或者是腦子一片空白,又或者是精神崩潰。

總之,性犯罪被害者會有諸多因素,使其無法在短時間內,具體描述自己的被害遭遇,往往要過個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從家庭、學校、同儕、工作場所、新聞媒體或社群媒體等「社會化機構」接觸了兩性關係、性別平等、健康教育等方面的訊息之後,或者受到社會關係網絡中人充足的鼓勵之後,才會講出來。

這樣一來,我也認為臺灣性侵害等性犯罪的追訴期,最高20年對眾多性侵被害者來說不利,性侵害造成的,是一輩子難以忘懷的痛,若出於加害者人權而設定相對短的追訴期,則照現在臺灣的社會結構,也就是整體社會關係的秩序、規則等看來,對有心性犯罪者來說,難收警惕之效。

反之,性犯罪者反而會如同霍曼斯(George Caspar Homans)行為主義交換理論「成功命題(主張)」所說,因為達成自己發洩慾望的自私目的,獲得了自覺滿意的「報酬」,而被害者因為諸多因素而可能十幾二十年,甚至幾十年不講出來,等講出來時可能已過追訴期,而對加害者來說沒啥「懲罰」,故下次還會再採取相同的行動,進而食髓知味、益發得寸進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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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1) :
1樓. 安心
2026/03/01 12:50
如果是偶發或一般單一性侵案,如酒後亂性、情感糾紛、爭鬥、債務等,二十年追訴期或許還可以。但是對於欺淩、威逼、故意謀害的,尤其是惡性重大的,如艾普斯坦案、狼父、狼師、團夥或幫派性侵的、針對兒少戀童癖的,應採終身追訴,或至少四十年追訴期,尤其現在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再加上AI及超級資料庫系統,根本不須考量累積案、陳年案,所以端視人們到底重不重視而已。
社會問題的解決,往往非不能也,乃不為也。 天蠍浪子2026/03/02 18:19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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