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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與電影的偏差律師
2025/01/13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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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合報、經濟日報【遭求處13年!夥台銀行員組詐團騙上億 律師首腦不認罪 】報導,律師游光德組詐騙集團,夥同台銀郭姓、黃姓行員夫婦及楊姓假幣商等7人,有179人受害被詐1.1億餘元,去年遭桃園地檢署依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起訴。桃園地院今年1月6日首度開庭,游光德否認犯罪,稱自己所做的一切僅是履行第三方公證人的履約行為,透過交付價金避免債務不履行風險。

詐團成員先對179名被害人施以假投資詐術,待眾多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後,將詐欺所得層層轉匯至成立控制的人頭帳戶內製造假幣流後,再由游、郭、黃將款項轉換為外幣匯往境外的虛擬貨幣交易所購買泰達幣,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截至檢警去年6月間查獲為止,詐欺不法所得高達1億1477萬4510元。

財富累積的追求,是當今臺灣社會的一項主流文化目標,如此也就像美國社會學者霍曼斯(George H. Homans)行為主義交換理論之【成功命題】或【價值命題】所言,某項行動越能獲得報酬、所得到的報酬越有價值,人們就越會去做,儘管霍曼斯本人沒有著墨,但我認為這報酬應該是要在扣除行動所付出的成本、風險或代價,所以應該是一項行動如越常獲得報酬、報酬本身越有價值,又越少遭受懲罰、付出代價、承擔風險,那人們就越會去從事。

臺灣民眾聞之普遍咬牙切齒、深惡痛絕的販毒、詐騙,都是能夠以極快速度獲取高價值報酬的財富累積追求行動,儘管臺灣的社會規範,包含道德、法律等都不允許人們採取這兩種行動,但臺灣販毒、詐騙法定及實際判決的刑責都偏輕,比起當今民主進步黨中央政府視之為爸爸的美國、日本都輕,輕到不痛不癢。

這兩種多國社會都認定是偏差、犯罪的行為,重刑都會有人因為誘人的高報酬,而心存僥倖地去從事了,何況輕刑呢?而文化資本、經濟資本、社會資本比一般民眾雄厚的律師,去搞詐騙或販毒的成本、風險或代價自然就可能更低,最少面臨警察、司法人員調查、偵訊或審判的時候,較能運用自己的法學知識去詭辯脫罪。

以往,臺灣的律師被稱為魔鬼代言人,我想也許就是因為臺灣社會中的魔鬼們,當中不乏花錢領律師幫自己辯護毫不手軟者,讓一些律師覺得幫這樣的魔鬼辯護,較能獲得有價值的報酬,而近年來,臺灣有律師執照的人,去跟詐騙集團勾結的社會案件時有所聞,則可能是詐騙集團獲利的速度及金額,又比他們以往當魔鬼代言人來得更快更多。

然而,販毒也可能是同樣的情況。

再參照美國社會學者莫頓(Robert K. Merton)的觀點,也許在奢華消費生活的誘惑,甚或家人親友那如餵不飽的葫蘆般的花錢慾望或過往一些負面事件的影響,再加上臺灣關於詐騙或販毒判決先例之參考團體作用之下,對於一些臺灣律師而言,奉公守法地接案子賺錢,這種社會規範所認可的手段,已經無法滿足他們對於財富累積這項目標的追求,於是就做出【中華民國刑法】所不允許的那些高獲利勾當,如詐騙。

說起做出偏差、犯罪行為的律師,我想到劉德華、林家棟、彭于晏等主演的香港犯罪動作電影【潛行】,劇中,劉德華飾演的律師,就是在妻子所發生之負面事件的影響之下,想要快速暴富,故運用暗網販毒牟利,最後當然是被劇中的香港警方追捕,但還未被逮捕就開車自撞身亡。

而在現實中的臺灣,近期則有如【涉教唆滅證洩密 3名律師淪毒販軍師重金交保】報導所提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去年3月偵破一起大麻販毒集團,林姓毒販委任綽號「老葉」的葉姓律師辯護,葉男在偵查中掌握販毒訊息,因而教唆其他共犯滅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發現此事後,成立專案小組暗中蒐證,發現除葉男之外,還有尤文粲、閻道至律師也涉及幫助毒販滅證。

儘管與劉德華飾演之律師的態樣不同,但都是涉入販毒這種偏差暨犯罪行為。

或許只能說,在拜金主義成為主流價值觀的當今臺灣社會,詐騙等【中華民國刑法】不允許的勾當,或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會懲罰的行為,都因為其快速取得的、有價值的高獲利、高報酬,而如同行為主義交換理論成功及價值命題所說那樣,趨之若鶩者大有人在。

而這趨之若鶩者,近幾年也包含了部分律師,讓人不勝唏噓。

圖片出處:2024年香港犯罪動作電影《潛行》由天王劉德華自製自演 | beanf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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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安心
2025/01/13 09:45
保護人民的警察、利國利民的官員們、為民喉舌的民代,也有一部份勾結黑幫、財團、境外勢力,幹了圖謀不軌、謀財害命、出賣國家的勾當,這是古今中外皆有的情形,真的是衣冠禽獸。
最終不外乎都是貪圖權力、金錢,而去犧牲平民百姓的權益。 天蠍浪子2025/01/13 22:11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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