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動物農場遭馬踹頭 女子腦震盪狂吐送醫〉報導寫到,高雄有民眾投訴,到花蓮崇德瑩農場旅遊,卻突然被馬追逐還被踹傷,腦震盪狂吐送醫,事後控訴農場園方不聞不問。
經我查詢,本案農場位在花蓮縣秀林鄉,包含該鄉下台地段多筆私有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國有地,土地種類方面,本案農場涵蓋「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河川區水利用地」、「森林區國土保安用地」,均係《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定義的農業用地。
從平面地圖及報導所提供的影片來看,本案農場包含飼養牲畜的畜牧設施,還有休閒農業設施、戶外遊憩設施、水岸遊憩設施等提供觀光遊憩或餐飲服務的設施,惟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的規定,國土保安用地未容許本案農場各類設施;水利用地的戶外遊憩設施僅容許球道、超輕型載具起降場,未容許休閒農業設施;農牧用地則未容許戶外遊憩設施、水岸遊憩設施,休閒農業設施須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申請、畜牧設施須依《畜牧法》或《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
所以,本案農場的相關設施若有蓋到國土保安用地,或者其中的農牧用地有戶外遊憩設施、水岸遊憩設施、未申請許可的畜牧設施或休閒農業設施,抑或其中的水利用地有休閒農業設施、有球道或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以外的戶外遊憩設施,就都會是農業用地違規使用。
為了釐清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的爭議,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條規定,本案農場所含土地應由秀林鄉公所進行查報並函送至花蓮縣政府農業處、建設處,由這兩個單位進一步查明、審認有無違規,若有違規,就再移請該府地政處依違反農牧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中的使用管制規定,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1條、《花蓮縣違反區域計畫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裁罰6~30萬元,並命令限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
除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的爭議之外,本案農場尚涉及動物展演爭議事項,若業者未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1條、《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等規定向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申請,則應經由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秀林鄉公所稽查認定違規之後,由前者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6條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