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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證過鬆,有害賦稅公平
2022/09/06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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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目前在一般的情況下,土地買賣移轉中的賣家須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土地贈與的受贈人須課徵贈與稅,土地繼承人須課徵遺產稅,不過,【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8條、第38條之1,卻允許取得農用證明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在這當中,【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是允許取得農用證明的民眾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第38條是允許取得農用證明的民眾可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可是,這兩條規定另外還有要求,土地所有權人5年內都必須維持在符合農業使用的狀況,不然至少會被要求限期改善,若未限期改善,就會被徵稅了。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目前在農用證明申請案審查的實務上,則主要是讓都市計畫內非農業區、保護區之土地的賣家、受贈人或繼承人,可以基於早先地目是田、旱、水、溜等,而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土地的贈與稅、遺產稅。

而要想以農地獲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者免徵贈與稅、遺產稅之優惠,要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務機關辦理申請事宜。

在一開始申請農用證明的時候,最先要注意的就是土地的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依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2條規定,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還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7條適用林業用地管制規定的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風景區暫未編定用地,以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均可申請農用證明。

接著,是要向土地所轄公所索取農用證明申請書來填寫,並依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7條的規定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進行申請,這裡的相關文件包括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等基本文件。

如果農地部分面積有各縣市區域計畫發布實施之前存在的墓仔埔、10平方公尺(3.025坪)以下地土地公廟、有應公廟、合法房屋,或者存有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或屬依法應徵收而未徵收性質之其他公共設施者,則可依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1、2、4或3款的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後申請農用證明。

如果是【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6款的情況,也就是申請農用證明的農地是多人共有,其違規面積未大於違規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面積,其他未違規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若要申請農用證明則應檢附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8條規定的文件。

具體來說,這【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8條規定的文件是具備其一即可,一是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分管契約書圖;二是違規使用之共有人切結書,該切結書內容應包括違規使用面積未大於違規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面積。

三則是當別的共有人無法尋覓、往生或不願切結,共有人便可檢附【民法】第820條所為之多數決分管證明,或由其他行政機關出具足資證明共有分管區位之相關書圖文件,受理機關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及第104至106條規定。

而在土地所轄公所或縣市政府的審查階段,根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規定,若一筆農地的農業設施或農舍的興建面積過原核准面積或未依原核定內容使用、現場有阻斷灌溉排水系統等情事、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情形,申請農用證明都不會過。

除此之外,如果【農業發展條例】20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以多筆農地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興建農舍,其原合併計算之農地部分或全部已經移轉給別人,以致於農舍坐落之農地不符合原申請興建農舍之要件者,申請農用證明也不會過。

反之依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規定,若農地沒有該辦法第5條所定不能核發農用證明的情況,而有農業設施容許同意書和建使照、農舍建使照、農業設施從來之使用地證明文件,且現況實際供農林漁牧或自然生態保育使用,又或者業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為使用者,都可核發農用證明。

不過在農用證明審查的實務中,核發的標準還是會因為土地的種類而有不同,像是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的標準就比農牧用地嚴格,這兩種土地目前是只要有種植農作物就都不能核發農用證明,而都只有做造林或自然保育使用才能核發;水利用地則是若無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轄管的灌溉排水設施,就不能核發農用證明。

在農用證明發出去之後,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40條規定,針對那些已核發農用證明的土地,縣市政府每年會會同土地所轄公所、地政事務所等定期檢查或抽查且列管,若發現現況有不符合農業使用的情事,若土地所有權人未限期改善通知函限期改善,一來會通知稅務機關徵稅,二來會通知地政或都市計畫單位裁處。

農用證明的申請、審查、核發及後續的列管、抽查或檢查,在在牽涉到龐大的稅金,因此若相關單位有哪個地方出包,譬如發了不該發的農用證明、經抽查或檢查發現不符合農業使用的土地卻未對它徵稅、沒有確實列管等,可能就會被檢調約談、被媒體當成弊案醜聞來報導。

既然農用證明不課稅或免稅,是設計給農地農用者的優惠,那麼也當然有必要以一些土地使用管制或列管徵稅的相關規定來加以限制,以防止投機份子貪圖農地不課稅或免稅的特性而搶購農地,謀取暴利且妨害賦稅的公平正義。

若農用證明的規定過於寬鬆,甚至都不限制,那麼農地將會變成避稅利器、投機炒作的主戰場,搞到最後想務農的人都沒農地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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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安心
2022/09/07 07:48
不要小看那些不務農的假農民,除了領農保以外,也是有錢人養農地的方式,尤其是一大堆大農舍的農地,大部份是給別人種的。還有兩年選舉及農會選舉時可以賺外快。
臺灣目前的實情是,部分有農地的人想盡辦法不做農用...... 天蠍浪子2022/09/07 18:50回覆
1樓. blackjack
2022/09/06 19:58
實際上,有領農保的也不見得在務農。 天蠍浪子2022/09/07 18:48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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