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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監察院的存廢
2026/06/20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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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2025/6/16】:

今天在司法法制委員會上,我針對監察院目前的問題向副秘書長提出質詢。

我向副秘書長指出,在中華民國憲法本文規定中,監察院其實是政權機關,經間接選舉產生,具有民意基礎。因此,當人民對監察委員的表現不滿意時,人民還是可以透過定期改選的方式汰除不適任的監察委員。

然而,在歷次修憲之後,監察院已經失去了民意機關的性質;而成為一個由總統提名的治權機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憲政體制之下,總統是實質掌握行政權的單位。由總統提名的監察院,要監督總統所掌握的行政院,在制度上頗有疑慮。

另一方面,現在的監察院制度下,對於那些有問題的監察委員,是沒有自律機制的。以前還可以靠定期改選他律;現在,在缺乏明確自我監督機制的狀況下,我們實難相信監察委員如真有犯錯,會願意自律。相較之下,立法委員有立法委員行為法規範立委本身行為,監察院卻沒有。

對此,我也向王副秘書長直言:自律規範中就是監察委員監督自己;但監督機關在制度上不應該最後是由自己監督自己。因此,我明確要求監察院,在二個月內自行擬定《監察委員行為法》,將自律規範提升到法的階層;監察院難做到的自律,立成法,由立法委員、由全民來做。

感想:

監察院是被修憲修爛的

本文裡,張君勱是想要模仿 歐洲各國議會的上院,而立法院為下院,不過他自己,也不知道,因為沒有先例。

我認為最適當的形式,是類似當年的「319真調會」

委員應該由立法院直接授權,而不是由總統提名。

還是可以保有「監察院」的名字,還是一個獨立的機構,但對國會負責,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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