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參戰,亂局何時了?不接地氣的大法官
2025/12/22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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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從台灣光復以來,這句話是從國民小學就出現在教科書上的,後來的108年1月4日當時的第14任總統出了個公布,「大法官會議」改為「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震撼出場。從此,頂著解釋加判決憲法最大最高權限的大法官儼然成了台灣國最後或最高級別的仲裁者。
12/19 有五個大法官秉持著他們「可以」或「能」解釋一切法律的特權,自己先解釋了
- 他們可以抛棄114年1月23日已由總統公布的「現行」憲法訴訟法,直接倒回去他認定的112年6月21日公布的那一版——這似乎是坊間常討論的「法律溯或不溯既往」的課題的極端反面,舊法凌駕新法。
莫名其妙!如果可以這樣幹的話,一個國家的「大法官」自己對全台灣國的國民示範如何「各自」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版次的「法」來遵守!那麼,下一步就變成「無法」,台灣國回到茹毛飲血、弱肉強食的蠻荒時代。 - 再來是,曲線解釋第三十條「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裡的「現有」如何計算,違法排除持異議的其他三人,於是,「現有總額」就是五個!
五個大法官就開了閉門會議,然後五分之五,贊成那個「決議」,作出宣判,114年1月23日公布的「現行」憲法訴訟法頓時失效!天打雷劈,好像1945年8月被投了原子彈的廣島或長崎,灰飛煙滅。
這「五人小組」的台灣國頂級法律人,不論其經歷是否為某層級的法官、檢察官或律師,難道沒見識過黑道處理「社會事」的邏輯嗎?五人小組被黑道同化了?無視群體合議制定的法律,一切事理變成以自己的見解、論斷為依歸?
憲法?
看起來,憲法也是執政者在解釋,就像,「歷史是勝利者在撰寫」。
而,更向前推。當政權被推翻時,憲法就由新的勝利者重新改寫。像是,大日本帝國憲法;慈禧太后的「欽定憲法大綱」。喔!還有二戰的納粹德國、墨索里尼國的什麼憲法,不都成為歷史灰燼了嗎?
台灣國自從第15任總統就任以來,因為與14任的完全執政明顯不是一個樣,失去立法院,執政無法像前任那樣為所欲為——如同戰車之橫掃秋天戰場的落葉。欲望一再受挫,不惜讓整個國家一步一步朝向共匪所稱的「台灣發生內亂」前進,賴總統在想什麼?
udn: 新聞眼/5大法官踩2紅線 誰來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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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樓. 幕影2025/12/22 19:05
- 1樓. 安心2025/12/22 16:34真的有亂七八糟的憲法法庭五人組大法官,照其理論,以後下至班會,上至股東常會、各級議會、立法院院會都不會有應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人數出席的問題了。
下列端傳媒文中的一段,參與評論的蔡彩真,是不同意將拒絕出席評議者排除計入席數的,至於其最後仍同意以“非常時期的最後手”同意判決,其實也落入自我矛盾悖論,現有的憲法法庭大法官多數已政治化,卻又妄圖執著[「憲法機關的運作不容中斷」,無論透過何種政治操作導致憲法法庭實質癱瘓,均屬違憲。]以此自圓其說違法判決。
然而,即便適用舊法,現有的大法官人數僅為8人,三分之二至少需6人參與評議。但其中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3位大法官主張憲法法庭組織不合法,持續拒絕參與評議,導致實際僅剩5人。對此,多數意見引用法理指出,若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導致憲法法庭癱瘓,其狀態在個案審理中無異於「缺額」或「迴避」。參照《憲法訴訟法》第12條關於「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的規定,對於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者,亦應不計入現有總額。據此計算,法律上認定的現有總額為5人,由這5人全數參與評議,符合修正前「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門檻。
而在參與評議的5位大法官中,蔡彩貞大法官雖贊同判決主文宣告違憲的結論,但對判決理由中的多項核心論點持有保留意見。
在「扣除拒絕出席者」的計算方式上,蔡彩貞大法官指出「缺額」或「迴避」是客觀上無法行使職權,但大法官因個人法律確信而「拒絕出席」是主觀的意思決定,兩者截然不同,不能混為一談。她警告,若允許因個人意願拒絕出席就不計入總額,會使法定人數門檻變得可被操控,容易產生「破窗效應」。她最終同意由5位大法官作成判決,並非認同上述法理,而是基於「非常時期的最後手段」,考量憲法法庭長期癱瘓將嚴重損害憲政秩序與人民權利,在「兩害相權取其輕」下勉強接受。
在三讀程序瑕疵的認定上,蔡彩貞大法官則明確反對多數意見。她指出,三讀會通常形式化,若無文字修正意見,主席宣示通過乃是立法院長久以來的「議事慣例」。這是國會內部的議事程序,除非有明顯牴觸憲法,否則司法權應尊重「國會自律」原則,多數意見以此作為違憲理由,有司法權過度介入之嫌。
本案另涉及聲請人資格的認定爭議。立法院方曾質疑,聲請釋憲的立委在三讀時並沒有投票「反對」,因主席未讓大家表決即直接通過,故不符合聲請資格。
判決書對此擴大解釋,認為雖然三讀時無法投票,但在隨後的復議程序(編按:與行政院的覆議權不同,復議由立法委員自行提出,屬於立委自主促請立法院在思考決議的內部程序,為使立法更週全)與覆議程序中,這些立委都投票贊成復議或覆議,即反對原決議,判決書認為,在這些程序中表達的立場可視為對該法案的最終立場,具備聲請資格。
對此,蔡彩貞大法官亦持保留意見,認為依舊法理本就符合聲請資格,無需變更見解,將「最終表決」延後至復議或覆議階段會不當放寬聲請要件,不符合釋憲制度保護「少數」的本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