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2
Chapter Ⅳ
上一節我只是將正義原則的內容與其它理論略作對照,但並未探究原則背後的道德理據及證成方式。這一節我將集中討論羅爾斯的假然契約論及反思均衡法。先重溫一下他的基本問題:如果我們視社會為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間的公平合作體系,那麼透過甚麼方法,可以得出一組最能符合這種要求的正義原則?很顯然,我們今日不會再認同這組原則源於上帝的旨意,亦難以接受它由一外在權威強加於我們身上。最理想的情況,當然是該組原則能夠被所有合作者共同接受。羅爾斯希望論證,他的正義原則將會在一個公平的契約環境下,得到立約者的一致同意。他希望改良源自洛克、魯索及康德的社會契約論傳統,將其提升到一個更普遍及更抽象的高度,從而證成他的正義原則。但契約論卻得面對幾個困難。
第一,所謂的契約,是否真的存在過呢?如果不是,意義何在?我們又幹嗎要接受它的約束?羅爾斯對此說得很清楚,它的契約論是非歷史的及假設性的。它並未真的存在過。契約只是一個方法,又或一個思想實驗,將與正義原則相關的道德考慮模塑(model)進立約環境中,從而幫助我們找出最為合理一致的原則。
第二,我們怎麼可能保證立約環境是公平的呢?畢竟現實生活中,由於先天及後天的因素影響,人與人之間總有各種的不平等。如果立約各方強弱懸殊,得出的原則必然有利於強勢的一方。
第三,即使在一公平的環境下,根據什麼方法,某組特定的原則會被一致選取?換言之,即使假然契約論是一個可取的方法,羅爾斯依然得設法證成一個公平的立約環境,同時又令得特定的原則能被一致同意。
為解答第二個問題,羅爾斯遂提出以下的構思:設想在一個仿真的契約環境中,即他所稱的原初立場(original position),立約者被一層無知之幕(the veil ofignorance)遮去了所有有關他們的個人資料,包括他們的天賦及能力、所屬的階級及社會地位,以及各自特定的人生觀、性格等。他們亦不知道所屬社會的特定環境,包括政治經濟的發展情況及文化文明的程度等,但卻容許知道有關社會運作的一般性事實(general facts),例如政治及經濟的運作規律,心理學的一般法則,亦了解良序社會的基本特點及穩定性的重要等。更重要的是,立約者雖然不知道他們人生目標的內容,卻知道離開無知之幕後,各人都會有特定的人生理想,亦知道社會基本物品(自由、機會、財富)是發展他們的兩種道德能力(正義感的能力及價值觀念的能力)及人生目標的必要條件。在這個環境中,立約者同時被假定為理性的(rational)自利主義者,既不妒忌亦不關心其它立約者的境況(mutuallydisinterested),只是理性計算什麼原則能令他們得到最多的基本物品[31]。 為何要這樣設計原初立場?羅爾斯的論證是極為複雜的,每一項規定都可以給出不同的道德理由支持。最重要的一點是它可以保證一個公平的立約環境,令所有立約者可以在平等的條件下進行選擇。在無知之幕下,每個人都有相同的議價能力,沒有人可以基於先天及後天的優勢,而提出只對自己有利的方案。每個人有同等的權利,自由提出建議及否決別人的提案。為何這樣的平等如此重要?羅爾斯認為,人類種種不平等的最深刻起源,來自於個人自然稟賦及出身環境造成的不平等。一個天生聰敏或成長於富裕家庭的人,在出發點上必然遠較那些殘疾或家境貧困的人,在競爭上有更大的優勢及享有更多的選擇機會。但這些不平等,從道德的觀點看,卻是任意(arbitrary)及不應得的(p. 16)。它既非我們的選擇,亦非我們努力的結果,而只是純運氣使然,就像上天的自然博彩(natural lottery)一樣。因此,在考慮正義原則的時候,羅爾斯乃利用無知之幕的設計,將這些不相干的因素排除出去,保證立約者在一個平等的立足點上進行選擇。「我們必須透過調整原初立約的環境,將世界的任意性改變過來」(p. 122)。羅爾斯認為,這樣的設計體現了一個公平的立約環境,令到最後得出的原則,必然是一個公平協議的結果。他因此給他的理論起了一個特別的名稱:公平式的正義(justice as fairness)(p. 11)。
【註釋】
[29] 儲蓄原則和代際正義(intergenerationaljustice)有關,牽涉該留多少資源給後代的問題。此文將不作特別討論。
[30] 羅爾斯並沒為義務論下一個獨立的定義,只稱它是非目的論式的(p.26)。
[31] 此處自利或互不關心並沒有中文中不道德的的含意,而表示立約者只全心全意關心及促進自己的利益。而理性則是指工具理性或經濟理性,即一個採取最有效方式達到既定目的的選擇,便屬理性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