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2
基於以上理由,羅爾斯認為效益主義並不能和社會作為一公平合作體系的理念兼容。為取代效益主義,羅爾斯乃提出他的兩條正義原則: (1) 每個人都有同等的權利,在與所有人同樣的自由體系兼容的情況下,擁有最廣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 (2) 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 (a) 在和公正的儲蓄原則一致的前提下,對社會中最弱勢的人(the least advantaged)最為有利[29]; (b) 在公平的平等機會的條件下,職位與工作向所有人開放(p.266)。 這兩條原則具有一種詞典式的(lexical)優先次序,即在第一原則未被完全滿足的情況下,我們不能去到第二原則,原則之間沒有交易折衷的可能。因此,第一原則(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則)絕對優先於第二原則,基本自由只會為了自由本身而受到限制,這包括兩種情況,即要麼一種不夠廣泛的(less extensive)自由必須能加強由所有人分享的整個自由體系,要麼一種不夠平等的自由必須可以為那些擁有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而整個正義原則優先於效率(efficiency)及福利(welfare)的考慮。經濟效率及利益極大化不得與正義原則有任何牴觸。例如社會不可以整體利益之名,犧牲部分人的平等機會。而在第二原則之中,2(b)的平等機會原則優先於2(a)的差異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這便是羅爾斯用來規範社會基本結構最根本的兩條原則。
只要和其它理論略作對比,我們便可以觀察到它的主要特點。例如它和效益主義是針鋒相對的。第一,它的結構不是目的論,而是義務論式(deontological)的[30]。它並不用極大化某種價值來界定正當或道德上的對錯。再者,價值不能獨立於正當而被界定。只有在不違反正義原則的前提下,人們的欲望及計劃才有價值可言。「他們的欲求及渴望,從一開始就受到正義原則的限制。這些原則具體劃定了人們的目的體系必須尊重的界限」(p. 27-28)。例如一個含有種族歧視的價值體系,無論對該人能產生多大的欲望滿足,都不會被容許。羅爾斯因此說,他的理論是一個「正當優先於價值」(the right is priori to the good)的理論。第二,它不是一種後果論的理論。正義原則詞典式的優先次序,規定任何違反兩條原則的政策及行為,無論可以產生多大的經濟效益,都不會被接受。自由原則的優先性保證了個人的基本自由及權利不會受到任何侵犯。差異原則亦避免了經濟分配上,少數會被多數犧牲的可能,因為任何不平等分配必須對社會最為弱勢的人有利。第三,這兩條原則亦體現了對個體獨特性及多元性的尊重,因為沒有人需要成為滿足別人慾望的工具。差異原則更體現一種平等博愛的精神,弱勢者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考慮和照顧。
就道德證成而言,正義原則的基礎在於眾多合作者的一致同意,而非將一個人的理性選擇延伸到社會的基本結構。最後,這兩條原則並不需要人有很強的利他動機及犧牲精神,才能遵守服從。這兩條原則亦和右派自由主義(libertarianism)的觀點不同。後者是羅爾斯所稱的自然自由體系(system of natural liberty),其特點是只要保障人人有基本的自由及形式的機會平等,經濟分配便任由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來決定。這種體系很容易會導致社會上極大的貧富懸殊,因為它一開始便容許個人的自然天賦及家庭出身等因素影響人們的所得及社會地位。羅爾斯的正義原則並不接受這種觀點,他的機會平等原則是實質性的,例如保證人人有同樣受教育和訓練的機會。而他的差異原則則為經濟不平等設下了嚴格的限制,只有在對弱勢者有利的情況下,個人才被允許運用他先天及後天的優勢賺取更大財富。因此,羅爾斯的兩條原則,強烈表現出一種平等主義(egalitarianism)的精神。 最後,它亦和至善主義(perfectionism)不兼容。至善主義是一目的論式的理論,先設定某種人類的卓越目標(human excellence),然後以實現此目標作為規定社會基本制度的標準(pp.285-86)。羅爾斯的自由原則明顯否定了這種想法。正義原則保障了人們有同等自由去追求不同的人生目標,但在原則的範圍之內,政府對各種價值觀念保持中立,亦不會以某種卓越活動的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為標準來分配社會資源。這並不意味我們接受一種價值的主觀主義或懷疑主義,而是在證成社會公平合作原則的時候,我們不應訴諸於任何特定的價值觀念,提倡某種信條亦非政府權限之內的事。「在已知的正義原則底下,國家必須被理解為平等公民組成的社團(association)。國家本身不會關心任何哲學及宗教的學說,而是按照處在平等的最初狀態所同意的原則,規範個人對道德及精神的興趣的追求。政府以這種方式運用其權力,扮演公民代理人的角色」(p.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