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武周朝時有一位名叫朱履霜的人,喜愛學習,對律法頗有研究。
古時候重視「天人感應」,認為秋冬肅殺之時執行死刑是合乎自然天時,因此死刑犯通常會被關押到秋季(或秋後)才會執行處決,稱為「秋決」、「秋後問斬」、或「大決」。
在武則天稱帝後的武周朝初期,長安城的市場中屢次出現不是「秋決」就斬殺人犯的情景,這都是因為當時武則天設立銅匭鼓勵密告、酷吏拿著雞毛當令箭的大肆製造冤案的緣故。某次朱履霜來到了長安的市場時,聽見那場中數名死刑犯此起彼落的喊冤聲,朱履霜原本就知悉這批犯人被誣告後遭判死的前因後果,就藉著酒意故意突破了官兵負責隔離人群的範圍,打算為那被酷吏冤枉的死刑犯們翻案。負責監斬的刑官見一醉漢闖入,生氣的大聲斥責。朱履霜非但不怕,反而理直氣壯的反駁說:
「朝廷既然在市場中公開處刑,就是要百姓們在一同觀刑後都因遭震懾而不會輕易犯下與犯人同樣的罪行(註)。我朱履霜也是個了解法律的人,見人犯即將受刑卻不知他到底犯了麼罪,還請大人在行刑前詳細的對大家說明,這是我朝律法所規定監斬官員應當執行之事。大人為何要如此苛責我呢?」
監斬官頓時被朱履霜唬得一愣,只能連連稱是的拿出了犯人的判決執行文書,結結巴巴的開始宣讀。朱履霜聽完後又上前索看文書,然後提筆劃掉了其中二人的姓名。監斬官大為驚駭,以為朱履霜是哪位高層派來的人,雖不敢當面質疑,但又不敢擔起擅自放人的罪名,只能趕緊派人回去通報狀況。
過了一會兒,監刑御史來了,同樣的厲聲訶責朱履霜。朱履霜的神情態度、言談舉止依舊像往常一樣的冷靜鎮定,向監刑御史清楚細緻的針對被他劃掉的二人分析相關案情。監刑御史還算是個明白人,聽了朱履霜的理由後也就不再那麼生氣。朱履霜又進一步建議,說:
「若是御史大人您能依法下令暫緩執行(註),並為那被執行刑罰的犯人洗雪冤情(註),那麼大人能因此升官並且被載入史冊,則是侍御史的表率啊。」
監刑御史同意朱履霜的看法,就以案情尚有疑點為由暫緩行刑並上奏重審,最終那二名犯人真的獲得無罪釋放。
經此一事,朱履霜的大名轟動了整個京師。之後,許多全家遭受牽連的受刑人家,若是家人中尚有一絲可以分開審理議處希望的,一定會去求朱履霜出面翻案救人。只是當時酷吏橫行,總不能時時借酒裝瘋的朱履霜也會害怕而不敢去。那被判處死刑的人家就向當局申訴請求,許多私下看不慣酷吏作為的司法官員基於「公門之中好修行」的原則,也往往以冤情覆查的理由同意召來朱履霜詳細研究案卷。有了官方的同意,朱履霜才得以頂住壓力出頭,也大多能不負眾望的保全、救活了許多被冤枉的人。朱履霜的律法才能也因此獲得朝廷高層的賞識,派他擔任山陰縣(位於今浙江省紹興市)縣尉,凡是奉旨出使到當地的巡察使必定會委任朱履霜協助審查案子。
曾有個老朋友,不知是故意還是玩笑,就送了數兩黃連(註)給朱履霜,朱履霜堅決辭謝不肯接受,說:
「我若不推辭而收下,回去後恐怕母親、妻子定要質問我是從哪兒得來的,那我還真不知該怎麼回答啊。」
後還朱履霜轉任姑蔑縣(註)縣令,所建立的行政威信與對百姓的教化在浙西一帶廣泛推行。
朱履霜著作有《憲問》,計五卷,內容著重在研究說明關於刑獄方面的精義要旨。
----- 偶素分隔線 之 備註 -----
註:「刑人於市,與眾共之」,按《禮記.王制》:(節錄)
「凡官民材,必先論之。論辨然後使之,任事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爵人於朝,與士共之。刑人於市,與眾棄之。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士遇之涂弗與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亦弗故生也。」
《孔子家語.刑政》:(節錄)
仲弓曰:
「古之聽訟,尤罰麗於事,不以其心,可得聞乎?」
孔子曰:
「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深淺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正其忠愛以盡。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獄,獄必三訊焉。有旨無簡,則不聽也。附從輕,赦從重,疑獄則泛與眾共之,疑則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之。是故爵人必於朝,與眾共之也;刑人必於市,與眾棄之也。古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其。士遇之塗,弗與之言,屏諸四方,唯其所之,弗及與政,弗欲生之也。」
。履霜亦明法者,不知其所犯,請詳其按。此據令式也,何見責之甚?」
當中的「刑人於市,與眾棄之」大意是「在市場中公開執行刑罰,讓百姓們一同唾棄那名犯人」。而《大唐新語》原文此句「刑人於市,與眾共之」,若原作者或後世抄寫無誤,則應可按字面解釋為「在市場中公開執行刑罰,就是要百姓們在一同觀刑後都因遭震懾而不會輕易犯下與犯人同樣的罪行」。
註:「准令」,按字面解為准許某道命令。
註:「申理」,為人洗雪冤情。
註:「黃連」,中藥名,根莖呈連珠狀而色黃,故稱之為「黃連」。入口極苦,故俗話說「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
註:「姑蔑」,一作「姑末」、「姑妹」,位於今浙江省衢州市東方的龍游鎮,另一說在今太湖。
改編自 《大唐新語》
原文:
《大唐新語》.《卷四》.《持法第七》.朱履霜
朱履霜好學,明法理。則天朝,長安市屢非時殺人,履霜因入市,聞其稱冤聲,乘醉入兵圍中,大為刑官所責。履霜曰:
「刑人於市,與眾共之。履霜亦明法者,不知其所犯,請詳其按。此據令式也,何見責之甚?」
刑官唯諾,以按示之。時履霜詳其案,遂拔其二。斯須,監刑御史至,訶責履霜。履霜容止自若,剖析分明,御史意少解。履霜曰:
「准令,當刑能申理者,加階而編入史,乃侍御史之美也。」
御史以聞,兩囚竟免。由是名動京師。
他日,當刑之家,或可分議者,必求履霜詳案。履霜懼不行。死家訴於主司,往往召履霜詳究,多所全濟。補山陰尉,巡察使必委以推案。故人或遺以數兩黃連,固辭不受,曰:
「不辭受此,歸恐母妻詰問從何而得,不知所以對也。」
後為姑蔑令,威化行於浙西。
著《憲問》五卷,撮刑獄之機要。
- 1樓. blue phoenix 極限返航Project Hail Mary2026/04/13 07:14黃連那麼苦,是我也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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