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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複」與「覆」的異同(九十二)
2026/03/12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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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異同(九十二)

七、「複」字的今義與用法

複」字在現代有引申義「重複、再一次、一層又一層」的意思(十一)

    10.複述:複述是重複再一次的敘述,可能是說明事情之所需,也是語文教學的練習活動,更是翻譯人員的日常工作。

    為了讓人明瞭事情的經過,敘述一遍之後可能不清楚,就必須再一次說明一次就是複述,可以把原來的話重說一遍,也可以換個說法把事情說得更清楚,都是複述。

    警方、調查人員為了記錄案情,可能要目擊者或證人把話再說一遍也是複述。

    在語文教學要求學生將課文或讀物內容用自己的語言重新講述出來,以練習理解和表達能力,就是複述的練習活動。

    至於專業翻譯人員的工作,必須把所聽到的語言立刻用被指定的語言說出來,所運用的當然是一種立刻翻譯並且複述的能力。

    這些「複述」的「複」都是引申義「重複、再一次、一又一」的意思。

 

    11.複賽:複賽是再次的競賽;有初賽複賽與決賽的競賽,在初賽之後決賽之前的競賽都是複賽。

    在運動競賽裡限於跑道無法容納太多人而參賽者眾多,只好採用淘汰制比賽規則;初賽又名資格賽,通過資格賽再參加的淘汰賽就是複賽,淘汰到跑道能容納的人數才進行決賽。

    在球類比賽一般用對抗賽,許多球隊參賽就必須制定賽程表,每支球隊第一次出賽就是初賽,第二次到決賽前的競賽都是複賽。

    在辯論比賽也用兩隊對抗的競賽法,就援用球賽的賽程表,所以也有初賽複賽與決賽;現在擴及各領域的競賽,也得甚至初賽複賽與決賽的競賽內容可以不一樣。

    這些「複賽」的「複」都是引申義「重複、再一次、一又一」的意思。

 

    12.複誦:複誦是重複誦讀,是語文學習古老的方式,其目的在加深記憶、深入考究、促進理解,現在也成為確認他人言語是否被了解的方法。

    熟讀文章以求記憶深刻,《禮記.中庸》勉勵我們「人一能之己百之,人十能之己千之,果能此道矣,雖愚必明,雖柔必強。」把文章「再一次」的誦讀就是「複誦」。

    清代蘅塘居士《唐詩三百首》序言中說「熟讀唐詩三百首,不會作詩也會吟」,也是說「複誦」到相當程度,自然而然地懂得詩歌的語言節奏、韻律和意境,也就會吟誦詩歌、甚至學會創作。

    我們在「『復』、『複』與『覆』的異同(十)」講「小篆的『復』字」裡曾說過《論語.先進》有「南容三復白圭」,當時說「三復」是「再三反覆的誦讀」,但是整部《論語》都未出現「複」字,所以「三復」也可能是「三」的假借,那麼複』白圭」也是「複誦」,「南容複』白圭」不是為了記憶,而是為深入考究、促進理解

    當我們聽訓受教時,有的長官、教師會要求部屬、學生「複誦」,那是要確認他所下的命令、所教的內容是否被正確了解方法,這個「複誦」有點兒像「複述」,而日語則作「復唱」(ふくしょう,fukushō)。

    這些「複誦」的「複」都是引申義「重複、再一次、一又一」的意思。

 

    13.複議:複議是再一次討論議決,本是指對已經決定的事項再一次提出討論的過程;但是議事規則上卻另有復議與覆議,都應該是「複議」。

     為確保議事的順利進行,避免冗長的提案和討論,有「一事不二議」的原則,因此「複議」必須有特別的條件,例如;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決議案復議之提出,應具備下列各款:

一、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委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如原案議決時,係依表決器或投票記名表決或點名表決,並應證明為贊成原決議案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

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接著在第43至45條規定:

第43條:復議動議,應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之。但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決定之。

第44條: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復議,得於二讀或三讀後,依前兩條之規定行之。

第45條: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在作成決議案之後再一次提出來討論並議決當然是「複議」,不能因為「復」有「再、又、也」之義就寫作「復議」,所以這裡的「再一次提出來討論並議決」的「復議」都是「複議」的假借。

    「覆議」被稱為「行政否決權」,限於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提出,見於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有人說:因為「覆議」是「顛覆立法院的議決案」,有「翻轉」的意思,所以作「覆議」;但是議場原有「一事不二議」的原則,能夠符合「複議」條件提出的「複議案」哪個不是要「翻轉」原先的「決議」才有「再一次提出來討論並議決」的必要?因此可知這個「覆議」的「覆」也是「複」的假借。

    這些假借作「復議」「覆議」的「複議」,其「複」字都是引申義「重複、再一次、一又一」的意思。

 

    14.重複:重複既是事物反覆相同的重疊出現,也是一次又一次的出現。

     重複的含義有這幾個:為了確保結果的準確性,他重複了這個實驗;這個重複是相同的事情再一次的發生或進行。這個語詞在文章中重複出現了好幾次;這個重複是某事物或信息出現不止一次的意思。他重複了幾次之前的步驟才完成這個任務;這個重複是相同的方式進行某個動作或過程。學生們重複了幾次老師所教的動作;這個重複是模仿某個行為的意思。

    這些重複」的「都是引申義「重複、再一次、又一」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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