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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複」與「覆」的異同(八十七)
2026/02/28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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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異同(八十七)

七、「複」字的今義與用法

複」字在現代有引申義「重複、再一次、一層又一層」的意思(六)

    沈括在《夢溪筆談卷十八 技藝》中介紹畢昇活版印刷之刻字說:

每一字皆有數印,如之、也等字每字有二十餘印,以備一板內有重複者。

〈技藝〉:是沈括《夢溪筆談》十七門中的第十門,記錄了11世紀我國數學、物理、天文、建築等領域的科技成果,涵蓋會圓術、磁偏角、石油命名、印刷術等。

畢昇:畢昇是個「布衣」(平民),在慶曆(1041十一月—1048A.D.)年間開始使用活版印刷術,死後其設備為沈括「群從」(同宗堂兄弟)所得。有謂徽州(今安徽歙縣)人(982?—1051A.D.),有謂蘄州蘄水縣直河鄉(今湖北黃岡市英山縣草盤地鎮)人,傳說莫衷一是,為印刷工匠應當無誤。

活版印刷:活版印刷是一種使用可移動的字塊(活字)來排版、印刷的技術,其技術是把每個字模(如鉛字、膠泥字)組合成一面印刷版,印刷後可拆卸字模重複使用。

刻字:以刀具在材料上雕刻文字,起源於六千年前文字形成初期,1976年出土於河南安陽殷墟「婦好墓」的「商婦好青銅鴞(ㄒ〡ㄠxiao)尊」等物刻有銘文是迄今發現最早的雕刻文字,大約是1200B.C.的青銅器;此後文字刻在玉石上成為「玉璽」就有「印模」的功能;馮道(882—954A.D.)倡議「印五經」是整版刻字印刷;到畢昇「膠泥刻字」就變成單字刻印活版印刷了。

每一字皆有數印:「每一字」是「每一個常用字,當時無常用字之名,從下文『有奇字素無備者旋刻之』知罕用字臨時刻製,其已備者當為常用字」,「有數印」是「有五、六個印模」,「每一字皆有數印」是「每一個常用字預備刻好的五、六個膠泥印模」。

以備一板內有重複者:「以備」是「用以備用」,「一板內」是「書本中的一頁之內」,「重」是「重疊」,「複」是「再一次」,「重複」是「再一次出現同一個字」,「以備一板內有重複者」是「用以預備在書本中一頁之內再一次出現同一個字時使用」。

    整段話的意思是:「每一個常用字預備刻好的膠泥字印都有五、六個印模,例如『之、也』等字每個字有二十多個,用以預備在書本中一頁之內再一次出現同一個字時使用」。

    「以備一板內有重複者」的「複」是「再一次」,也就是引申義「重複、再一次、一層又一層」的意思。

 

    脫脫主持編纂的《宋史.卷一六五.職官五》說:

六年又詔:「凡斷公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簽印注日,然後過議司復議;如有批難,具記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錄奏。」

脫脫:亦作托克托、脫脫帖木兒,字大用(1314-1355A.D.),蒙古族蔑兒乞人,元朝末年政治家、軍事家。元朝元丞相,大改伯顏舊政,恢復科舉取士。

《宋史》:是二十四史中最龐大的一部史書,也是舛錯最多的一部史書,但是沒有更好的史籍可以替代,於元朝至正三年(1343A.D.)完成,由元朝丞相脫脫和阿魯圖先後主持;全書共有496章,書中記錄了宋朝(960-1279A.D.)的歷史,包括宋代皇帝的傳記以及宋代政治家、將領士兵和哲學家的事蹟。

〈職官〉:〈職官志〉的簡稱,是《宋史》十五志之一,共十二卷。

六年又詔:「六年」是「神宗元豐六年(1083A.D)」,「詔」是「詔書,皇帝所頒發的命令」,「六年又詔」是「元豐六年(1083A.D)神宗皇帝又頒發命令」。

凡斷公案:「凡」是「概括之詞,所有的」,「斷」是「決定、判定」,「公案」是「人事爭執的案件」,「凡斷公案」是「所有判定人事爭執的案件」。

先上正看詳當否:「上」是「上呈」,「正」是「大理寺負責審查案件的官員」,「詳」是「審察議斷」,「當否」是「是否妥當」,「先上正看詳當否」是「先上呈給審查案件的正看看審察議斷是否妥當」。

論難改正:「論難」是「辯駁爭論、質詢疑難」,「改正」是「糾正錯誤」,「論難改正」是「經過討論和修正」。

簽印注日:「簽印」是「簽署以確認其內容」,「注日」是「標注日期」,「簽印注日」是「簽署以確認其內容並且標注日期」。

然後過議司覆議:「過」是「經過」,「議司」是「負責討論和裁定機構」,「覆議」的「覆」是「複」的假借字,是引申義「再一次」,「覆議」是「再一次討論議決」,「然後過議司覆議」是「然後經過議司再一次討論議決」。

如有批難:「批難」是「批駁和責難」,「如有批難」是「如果有批駁和責難」。

具記改正:「具」是「具體詳細」,「記」是「記錄」,「具記改正」是「具體詳細記錄下來並加以改正」。

長貳更加審定:「長」是「長官,指大理寺卿」,「貳」是「副貳,指大理寺少卿」,「更加」是「再加以」,「審定」是「審查並加以核定」,「長貳更加審定」是「大理寺卿與少卿再加以審查並核定」。

然後判成錄奏:「判成」是「判決文書可以成立」,「錄奏」是「撰寫並呈報皇帝」,「然後判成錄奏」是「然後判決文書成立撰寫並呈報皇帝」。

    整段話的意思是:「元豐六年(1083A.D)神宗皇帝又頒發命令:『凡是處理公案,先上呈給審查案件的正看看審察議斷是否妥當,由斷丞討論修改,簽字標注日期,然後經過議司再一次複查討論;如果有批駁和責難,要詳細記錄下來並加以改正,大理寺卿與少卿再加以審查並核定,然後簽署定稿上奏。』」

    「然後過議司覆議」的「覆」是「複」的假借字,是引申義「重複、再一次、一層又一層」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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