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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見]高雄市議員參選人張藝璉提出性別平等政見
2026/10/04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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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無論校園還是職場,有關性別平等事件,關係當事人權益至鉅,甚至能影響一生發展。

        身為市議員參選人,應當思考市議員職權(如:市政質詢、預算監督、跨局處協調、民眾陳情服務、地方法規草案提案等),能如何督促高雄市政府及學校職場雇主,落實性平法規,依法保障、調查與裁罰。今日「依法論政」,提出十項政見:


一、持續推動性別平等法治教育,讓學生透過「溫故知新」嫻熟有關法規內容,能守護自己並尊重他人的權利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的學習環境。學習性別平等及法治教育,不僅限於公民科課堂,各科均可透過議題融入,進行性別平等相關教學。學生在熟知性別平等觀念及法規後,應能說出面臨性別歧視、性騷擾或性霸凌時,自身權利、校內申訴管道、司法救濟途徑。

        

(二)市議員可透過預算審查或市政質詢,監督及要求本市教育局提出轄內各級學校目前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情形、性別平等事件受理及處理情形,並受理家長及學生陳情,以求性別平等教育不流於研習時數或課程宣導,而真正落實於校園。

二、要求市府督導及協助各校落實「校園性別事件24小時通報與程序透明」機制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規定學校通報機制,清楚明確。市議員與市議會,應定期質詢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促請督導並協助學校落實性別事件通報,表達議會(及民意)對校園性別平等的重視與堅持。


     (二)學校平日即應建立清晰的權責劃分、標準化通報流程與時間管理辦法,以免因行政怠惰、疏失,或對法令理解有誤,致延誤當事學生權益。建議比照重要事件(如萬安演習),定期演練通報流程。


     (三)對於隱匿或延遲通報,除依法定處分外,市議員亦可要求教育局及當事學校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另為避免類似情形,市議員亦可透過索資等方式,為資源上相形弱勢的一方發聲,或合理增加為民監督之壓力。


三、校園調查專業化:杜絕重複詢問,嚴防二度傷害


     (一)以現有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3條及《高雄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為基礎,提出獎勵辦法,鼓勵學有專長的市民,成為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


    (二)議會應建立專業窗口,與高雄市政府相關局處及調查專業人員,保持聯繫溝通,使專業人才在法律、教育、心理與性別平權上的專業知能之外,亦能得到議會與民意代表的支持、協助與合理監督。


    (三)議會亦應持續監督教育局的「性平委員會調查人才庫」名單與實際辦理案件品質,避免黑箱調查。另為求平衡,被調查者應有權對調查人員之行為提出申訴,及比照司法人員迴避辦法,請求調查人員迴避部分案件。


四、保障受害學生受教權:不使當事人以學業為調查代價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轄下各級學校應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4條、第25條,保護性別事件當事人權益。


     (二)高雄市議會應督促教育局及各級學校,落實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的「受教權保障與身心健康支持方案」,在調查與輔導期間,提供必要的學習調整、輔導諮商與法律協助,避免當事人因發聲而承受「教育權」損失或遭排擠。


    (三)市議員於知悉性別事件當事人因申訴遭受校園冷暴力、被要求不合理轉班或權益受損時,應主動介入並要求教育局瞭解與協助。

 

    (四)市議員應持續監督高雄市政府對心理諮商師、社工人力與相關輔導經費的預算配置是否充足。


五、打造「零性別歧視校園」

      (一)市議會應從高雄市教育局轄下各級學校之招生到評量方面,全面檢視,監督及要求教育局定期檢視各校在招生、教學、活動、評量、獎懲及福利,是否存在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乃至性別歧視,以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3條及第14條規範意旨。


        (二)要求教育局針對市立學校的校規、制服規定(如性別刻板印象服儀規範)、活動分組方式,定期進行檢查(可抽查),如查有性別偏見乃至性別歧視相關疑慮,指派專業人員瞭解與調查,調查結果並納入學校行政相關考核。


六、推動「性別平等職場」:公共部門帶頭做起

      (一)高雄市政府必須以身作則,市府所屬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及所有受市府監督的委外體系,須帶頭落實職場性別平等與勞動權益,以為民間企業的典範,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第6條之1、第7條至第11條。


      (二)高雄市議會,應以議會之力,嚴格要求,高雄市政府的所有外包工程、勞務採購標案與委外機構,必須將「性別平等機制」納入評選與稽核指標。若委外單位發生性別事件,雇主卻消極處理,市府應與其終止契約。市議會透過質詢勞工局與人事處,定期檢視市府各局處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性平落實與申訴處理狀況。

七、職場性騷擾防治:從「備而不用」到「立即有效糾正」


      (一)高雄市議會應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督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及勞動檢查處,督導轄內民間企業,建立清楚、便民且具保密性的性騷擾申訴機制;落實雇主在知悉性騷擾事件後的糾正及補救義務。


      (二)高雄市議員可要求勞工局編列足夠預算,針對高雄市中小企業,針對性別平等面向,進行主動式輔導與勞檢。


    (三)勞工若遭受職場性騷擾、雇主未盡「立即有效糾正義務」而向議員陳情時,議員可要求勞工局協助處理,並並協助民眾申請法律扶助資源。


八、落實同工同酬與反性別歧視:深化勞動檢視制度


    (一)鼓勵並協助企業與公共部門,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至第10條規定,聘請法律專家詳細檢視內部規則,如招募、薪資結構、升遷考核、福利、教育訓練等,檢視是否有性別平等疑義,並自我修正。讓性別平等從法條上的「文字」,落實為日常的正義。


       (二)高雄市議會應透過預算監督,要求高雄市政府提供轄下中小企業,以免費或廉價的勞動法令與薪資結構平權諮詢資源與輔導,鼓勵企業雇主將其內部各種性別平權相關作業程序,積極合法化。


九、支持工作與家庭兼顧:打破生育與照顧的職涯障礙


    (一)高雄市議會應督促高雄市政府,應積極提供托育、長照與就業支持系統,協助市民,減輕家庭照顧負擔,以增加勞工職涯發展與再就業的動力,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第6條、第15條至第18條。

     (二)高雄市議會在審查社會局與托育、長照相關預算時,應監督公托、準公托及社區關懷據點的興建情形與覆蓋率,協助市民降低因照顧家人必須離職的可能性。

另要求勞工局針對家庭主要照顧者,優先給予就業服務。




十、建立「性別三法一站服務」:讓市民看得到也用得到


     (一)高雄市議會督請市政府社會局及教育局等局處,整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運用AI數位科技,建構跨局處的「性別平等法律諮詢與轉介平台」,讓市民無論身處校園、職場或公共場所,都能快速找到正確的救濟途徑。


      (二)府會合作,使高雄市政府各機關及公立學校,積極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條、第25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條、第13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14條。


     (三)市議會可要求市府(研考會、法制局、社會局、勞工局、教育局跨局處)整合資源,建置性別平等單一窗口或轉介平台,加強民眾求助的效率。


     (四)議員服務處實踐: 議員服務處亦是陳情窗口,透過與市府各局處的聯繫,幫助市民把校園、職場、社會案件轉介到正確的權責機關,並從旁協助,提供各項資源。


結語


        性別平等,絕非單一候選人的選舉口號,而是本來就需要重視、實踐、關心的權利保障。市議會的責任,不僅是監 督市府,議員本身也有協助民眾的責任。


         我是高雄市議員參選人張藝璉,願努力讓《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真正落實到高雄市的每一所校園、每一處職場與每一個市民的日常生活中,從性別出發,實踐憲法第7條賦予每一個人的平等權。


       如有機會為民服務,我將依法論政、以法監督、以法保障弱勢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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