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玟妤律師
有些資料,處於灰色地帶,不確定的資料要scan成數位內容,必需經過確認及篩選,才能放在網頁上。例如:
Ø 專案合作資料
機構與其他機構合作專案時,會有許多專案的資料,此時要看專案資料的智財權歸屬:智財權屬於機構的,可以使用;智財權屬於其他機構的,要取得同意才能放上網;智財權屬於機構與其他機構共有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才能放上網;但是這些專案資料都要另外注意商業機密及保密合約(NDA)的問題。
Ø機構花錢請人做的成品
機構花錢請人做的成品,依時下契約慣例,智財權通常是屬於機構的,機構可以把自己的資料放上網。不過,也要小心檢查是不是有特殊例外的情況,當智財權屬於製作的人時,要取得同意才能放上網;
Ø母機構簽約付權利金的資料,子機構或下屬單位可否使用?
使用權人的範圍如何? 這必須看個案的契約內容如何約定。此外,權利金的高低也與使用權限有關,通常資料使用人是母機構及關係企業都可以使用的,所付的權利金比較高;如果契約限定使用人只有母機構,所付的權利金通常比較低。
Ø機構早期的資料,沒有約定權利歸屬問題?
歷史悠久的機構,會有許多歷史資料。尤其是大型企業,都希望能把20年前、30年前的機構資料以數位化加以保存,給後來的員工學習,經驗傳承。但是,機構早期的資料當時並沒有明確約定權利歸屬問題,這的確造成資料取捨的困擾。一般而言,沒有以契約約定權利歸屬問題的資料,必須依照當時的法令來決定權利歸屬於誰。所以,民國60年代的資料,要以民國60年代的法令來判斷;民國70年代,要以民國70年代的法令來判斷;民國80年代,要以民國80年代的法令來判斷;換句話說,處理早期資料很麻煩,要將資料分類,用不同時期的法令來判斷,過濾出可以使用的資料。
Ø出國考察報告書
出國考察報告書,大部分都是由機構內部的員工所完成,將出國考察的心得與其他同仁分享。機構的員工所完成資料,智財權通常是屬於機構的,這個部分比較沒問題。有問題的是,出國考察報告中所引用的照片(例如某一個工地的實際場景)、圖示(某一種儀器設備)、將某部分技術性的外文(英、日、德、法)翻譯成中文,或是參加研討會拿到的簡報,這些資料通常是別人的東西,出國考察的人只是整理成報告。所以以後出國考察的人要注意了,如果出國考察報告的內容會用到別人的資料,在出國考察期間就要知會權利人,得到他人的同意才可以使用。
Ø 報紙或雜誌的全文
有的機構會把業務有關的報紙或雜誌的全文,用打字或掃描的方法放在機構內部的網站上,供同仁參考。許多人以為這是可以受到「合理使用」的保護,但事實並非如此。網路散佈著作的效力強大,影響著作權人的權益,例如掃描相關報導放在機構內部網站供同仁數位學習之用,這會影響到專門銷售電子版面的新聞和資料的報紙或雜誌社。所以最好的方法是取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轉載,註明資料出處及來源。另一個方法是把原文的意思做成摘要,用自己的方式重新敘述,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加以引用或評論。
更多內容請參考「數位內容照過來」葉玟妤著,元照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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