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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章及職名章
2013/11/16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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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章及職名章

  授課時,有人提問:「何謂職章?何謂職名章?」職章及職名章,多有分不清楚者,因而特別撰文,以饗網友。

  依照《印信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經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之機關首、次長,得製發職章……」所以,原則上只有機關首長才製發職章。至於職名章,依《文書處理手冊》第84點規定:「……其餘因處理文書需要章戳,得依照下列規定自行刻製……() 職名章:……刻製職稱、姓名。」所以,因處理文書需要,每位公務員都可以刻製「職名章」。

  職章的質料為銅質,形狀是正方形直柄式,字體採陽文篆字;職名章的質料為角質(過去使用牛角,目前以塑膠仿製),形狀是長方形立柱式,字體採正楷或隸書。即以銓敘部部長為例,其職章刻有「銓敘部部長」5個篆字;其職名章則刻「部長 ○○○」字樣。由於職章屬於法定印信,新舊首長交接時,職章須隨機關印信一併移交;職名章則按各機關規定,或繳回銷毀,或自行留作紀念。

  職章,主要蓋在上行文或各種證券、報表之上,例如:銓敘部行文考試院,文末繕打「部長 ○○○」,並在其後蓋用職章。職名章,則蓋在內部簽文或表格式公文之上;但因業務需要,機關首長、副首長及秘書長等人常另增13顆職名章,以甲、乙、丙字樣區別之,並委請秘書保管使用,舉凡屬簡單、例行公文及報表等,則由秘書代為蓋用。許多機關特別訂定「職名章使用管理要點」,規定對於保管使用甲、乙、丙章者,需同負行政與法律責任。

  甲、乙、丙章,猶如「職名章」的分身,如首長、副首長及秘書長等人請假,亦即本尊不在,分身當然也就不存在,保管使用者不能再蓋用甲、乙、丙章,必須依規定由代理人蓋用。關於此點,適有網友提問,特別附註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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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7) :
7樓. 呆呆兔
2017/04/12 10:18

夏老師您好:

      近日觀看文章時發現,交通部監理站的日文譯本,承辦人使用的印章,應使用職名章?亦或使用橫式姓名章?何者較為妥適?煩請老師解惑.

《文書處理手冊》第10點規定:譯本無須蓋任何印章,文面標示「譯本」即可。所提日文譯本,承辦人蓋何種印章,並無規定,所以蓋職名章或橫式姓名章,均無妨。

夏老師2017/04/14 08:47回覆
6樓. Indigo
2016/10/11 04:23

夏老師崇鑒:最近新任總統交接,有看到總統之印與總統之章、副總統之章均在交接之列。若認總統之章為首長職章,總統之印為機關印信,是否可以認為「總統」乃「總統」的首長,「副總統」則為「總統」的副首長?因此,如菜總統不在,行立院的咨文由陳副總統署名時,是否應用「副總統之章」再用「總統之印」,還是因為攝行總統職權,仍用「總統之章」呢?

(y11971alex@gmail.com)
你的問題是憲政問題,大法官對於「副總統」的定位,曾作過解釋(究竟釋字幾號,已記不得),副總統並非「副首長」,而是備位總統,只有在總統不能視事時,繼任總統而已,副總統的功用與一般正、副首長的觀念有別,因此所提:咨文由陳副總統署名時,用「副總統之章」再用「總統之印」,並不可行。至於蔡總統沒有【在與不在】的問題,即使她出國,她在國外一樣可以簽署公文(採電子公文),這種方式馬前總統曾經用過。 夏老師2016/10/12 22:29回覆
5樓. GI
2016/09/19 16:00

夏老師您好:

本校因業務需要,另刻製1顆校長職名章,以()字區別,由秘書保管使用,同負行政與法律責任。當校長請假時,秘書不能蓋用校長()章,依規定由校長代理人(如:教務主任)蓋代理章,若因主任業務忙碌,請問可否另刻製1顆主任職名章()章,另請問應由何人協助保管使用為宜?

感謝您解惑。

職名章及職名章(甲),屬於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所刻的章戳,有些機關學校訂有內規加以規範,若貴校沒有類似《職名章製發管理辦法》之內規;依一般慣例,校長及教務主任都可以另刻職名章(甲)、職名章(乙)、職名章(丙)等。至於交由何人保管使用,並無特別規定,但一定要授權者信得過的人。 夏老師2016/09/19 17:58回覆
4樓. lily
2014/03/04 10:44
老師您好,有一疑問想請問您,請問公立學校未兼行政之教師,亦可以刻製職名章嗎?

  「職名章」是因處理文書需要所刻製的章戳,如何刻製?由各機關自行規定。公立學校未兼行政之教師,是否有處理文書需要?本人不得而知。惟刻製「職名章」,所費不多,如每位教師甫上任之初,學校即授予一枚「職名章」,一則以備不時之需,一則賦予教學之責,可謂「本輕而意義重大」!

夏老師2014/03/04 22:11回覆
3樓. k
2013/12/04 11:36

感謝老師的說明,但學生仍有一問,關於港務局該題的公文文末的頭銜是該寫董事長還是總經理呢?

煩請老師再指點,謝謝。

  通常公司的董事長擔任董事會主席,負責公司決策;至於「公司各項業務」,依該公司章程第17條:「本公司總經理依據法令規定與本章程及董事會之決議,綜理本公司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因為不了解題目內容,乃依常理於公文文末的頭銜寫「總經理」;不過,有時也會以「董事長」名義發文。

夏老師2013/12/04 21:31回覆
2樓. kk
2013/12/03 11:55

老師您好 請教您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1年的公文考題,題目是代業務承辦人王海晏擬撰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致高雄市國際輪船商業同業公會以及各港埠設施承租客戶函,請問那受文者該如何撰寫呢?可以寫成受文者: OO市港航同業公會嗎?另外,該題有設定承辦人員姓名,那這樣文末的職銜和職章要怎麼表示呢? 還望老師您指導,謝謝。

  既然題目有高雄市國際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受文者:」之後,最好就寫「高雄市國際輪船商業同業公會」;但文末的「正本:」之後,就須寫「高雄市國際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各港埠設施承租客戶」。另外,函的簽署與承辦人無關,而須寫「總經理 ○○○」,至於題目所設定承辦人員姓名,只能用在右上角「機關地址、聯絡方式」中的「聯絡方式:」寫「承辦人王海晏」。

夏老師2013/12/03 22:21回覆
1樓. 阿良
2013/11/28 22:09

夏老師您好:
請問人民團體(某某協會)發正式公文給文化部,是不是最後打上 某某協會理事長 王 大 樹 旁邊蓋上職名章即可?

感謝您解惑。

  某某協會的主管機關若是文化部,可視為「上行文」,要蓋負責人「職銜、姓名、蓋職章」,亦即繕打「理事長 王大樹」之後,蓋用正方形的小章。(註:業界常有所謂大、小章之說,該「小章」並非職名章,而是任何一位理事長都是用那個章。職名章,是理事長王大樹,有一個章;下任理事長丁小草,又是另一個章。)

  某某協會的主管機關若非文化部,可視為「平行文」,則蓋用「職銜、簽字章」,即「理事長 王大樹」,該簽字章通常都是木質橡皮圖章,使用藍色印台。

夏老師2013/11/29 11:22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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