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要有處事的能力
2013/12/30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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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要有處事的能力
曾在某個農會上課,總幹事(相當於機關首長)特別請求本人,強調承辦人必須簽處意見,不能僅寫「請指示辦理」;再者,需要派人參加會議時,也不能僅寫「請指派人員參加」。
聽聞之後,極為訝異!類似寫法,到「股長」就必須交還重擬,怎麼可能陳送到總幹事手上。當時,只覺得鄉村農會不具處理公文的能力與認識,情有可原,或許僅是個案而已。嗣後,與向某位層級較高的農會幹部,提及此事,她說:「這種事,在各級農會比比皆是!」頓時感到事態嚴重,特別撰文,以饗網友。
依照《文書處理手冊》第28點第7項規定:「簽具意見,應力求簡明具體,不得模稜兩可,或晦澀不清,尤應避免未擬意見而僅用『陳核』或『請示』等字樣,以圖規避責任。」另依第30點第3項規定:「承辦人員對於承辦文件如未簽擬意見,應交還重擬,再行陳核。」所以,承辦人員對於文書的擬辦,應查明全案經過,依據法令作切實簡明的簽註,不能簽請長官指示辦理。茲舉以下兩件案例,說明如何簽處?
第一件:假設行政院為修正《文書處理手冊》,通函各機關派員參加研討。承辦人就必須有能力,協調出一位人選,讓長官批示「如擬」,或者協調數位人選,讓長官擇一人參加;長官若有其他人選,自然會另行批示。
第二件:假設行政院已將《文書處理手冊》修正完成,並通函各機關按新規定實施。承辦人就必須先了解新規定有那些?如果認為修正頗多,可舉辦講習會,邀請專家向全體同仁講解;不然,將修正重點特別標明,通報全體同仁查照;最拙劣的處理方法,就是貼在「公布欄」,公告周知。
身為業務承辦人,就要具有處事的能力,不能凡事請長官指示後,再據以辦理;若屬重要或特殊案件,業已超出自身能力範圍時,可當面請示,再行簽辦;否則,自圖省事、規避責任的結果,不但有虧職守,也失去歷練的機會,最後成為機關的「無效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