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久未對我出題的JC鮮師,在這回拋出了一個問題給我:「新聞自由與隱私權若有衝突,應如何取捨?」並期望我從社會學的角度來思考。雖然,這個問題不是社會學的思考方式所能回答的,但我還是試著就這個問題發表一些看法。
就此,我翻了他的《獵殺隱私時代:10個讓你失去隱私的理由》,大概在106~110頁,有談論這個問題,當中「對於侵害個人隱私的新聞報導,能否摘除新聞自由的大帽子……,必須符合三個要件」算是一大重點,當中列出了三個具體的要件:不具備新聞價值的報導、私人事務、高度冒犯性(錢世傑,2004:107)。
首先,「不具備新聞價值的報導」這點,從台灣社會目前的現狀看來,常常是觀眾與媒體人之間的認知差距與衝突,好比孫仲瑜這個人的追蹤報導,有些觀眾認為不具新聞價值(就是觀眾不想知道),可是媒體人卻往往都假定,這些「個人大紀事」是觀眾感興趣的,結果,就存在媒體人與閱聽人這兩個群體的衝突。
其次,「私人事務」這點,捍
第三,「高度冒犯性」這點,按照書中的講法,主要是令被報導的當事人感到不堪、痛苦,例如幼年遭受性侵的錄影帶被公諸於世,不過,目前似乎並未看到孫仲瑜出來表示自己被冒犯,何況,現在媒體好像是比較常在吹捧她、恭維她,說她是台灣貴婦新指標,就此,對她似乎沒有什麼「高度冒犯性」的問題。
這樣初步的比較下來,「不具備新聞價值的報導」與「私人事務」,這兩個決定「新聞自由」和「隱私權」取捨的要件,跟社會成員的普遍態度比較有關,因此,除了大法官會議釋字、刑法「誹謗罪」或「侵入住宅罪」的規定之外,可能也有必要就社會成員對這兩個觀念之取捨,進行簡單的意見,或複雜的態度調查。
雖說我個人,目前可以粗淺地觀察到,新聞媒體不管報導什麼題材,只要對單一個人的追蹤報導過多過深,就會被質疑侵犯隱私權,認為媒體不該以新聞自由當藉口,不過,我還是覺得進行態度的機率抽樣調查會比較客觀,它能夠將「不具備新聞價值的報導」和「私人事務」建構成為量表內容的因素構面。
可是,這種方法一來要分兩階段進行,二來也要用到蠻複雜的統計分析,不是光會交叉分析就行的,相較之下,民意調查會比較簡便,如此,那就分別以新聞自由和隱私權取捨、新聞價值與私人事務的認定為問題,就受訪者的社會人口統計變項進行比較。而這方面,我建議參考歐盟執委會CAP民意調查的經驗。
然而,歐盟執委會對於共同農業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CAP)的民意調查,缺點就在於沒有縱斷面,如中東歐10國加入歐盟前後的比較,就此,我覺得新聞自由與隱私權取捨的民意調查,應該要加入縱斷面的比較,若在孫仲瑜事件之後調查,那就可以跟下一個類似事件發生之後的調查做比較。
當然,若以往有做過這種調查,也可以放進來比較,如此或可進行一個新聞自由與隱私權取捨的「趨勢研究」,不過要注意的一點,就是這種民意調查的樣本最好大一點,起碼要10,000人,聯合報、遠見、天下那種的樣本規模太小了。
參考書目:
錢世傑,(2004)。獵殺隱私時代:10個讓你失去隱私的理由(初版)。台北市: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