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卦山水源頭,欲開發廢棄物掩埋場,污染水源農民生計,環評委員「零出席」引發抗議】報導,雙倫公司欲於彰化八卦山農地,興建15 公頃「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今年2月9日舉辦現勘與公聽會,卻無任何環評委員出席,引發居民與環團抗議,認為掩埋場將污染環境水源,環委若僅憑書面審查,難以聽見在地聲音,怒喊「會議無效」。
經查詢環境部【環評開發案論壇】官網資料,此開發計畫為雙倫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場開發計畫,包含彰化縣大村鄉新埤子頭段109-1、109-2、115、116、117及117-1等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均係山坡地保育區,其中新埤子頭段115、117、117-1地號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116地號為丙種建築用地、109-1、109-2地號為林業用地。
本開發案計畫所含土地的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登記面積共11.266394公頃(34080.84185坪、11.61588甲、116.15878分),申請開發面積亦同,土地權屬為私有地。
本開發案所在的彰化縣大村鄉,就我所知在山坡地範圍內,屬於【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義之農業用地上,違規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的爭議已經行之有年,或許也就是如此,所以才會有私人企業看到商機而想要在當地設土石方資源處理場。
本開發案土地包括新埤子頭段109-1、109-2、115、117、117-1等5筆法定農業用地,必須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向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廢棄物掩埋場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農業處農務暨植物保護科(管農牧用地)、林務暨野生動物保護科(管林業用地)、地政處地用科(彰化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主責單位)申請興辦事業計畫許可,方可進行農業用地變更使用。
若本案業者未經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申請通過就擅自興建土石方資源處理場,那麼就是農牧及林業用地違規使用,應由大村鄉公所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條規定查報,經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農務暨植物保護科、林務暨野生動物保護科審認現況不符合農業、林業使用後,移請該府地政處地用科依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彰化縣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罰鍰並命令限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
另一方面,本案土地也都位在山坡地範圍內,須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向彰化縣政府水利資源處水土保持科申請土保持計畫許可,之後還須依【水土保持法】第8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整地施作,若有其中一項沒充分做到,便可由該科依照【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項第1或2款、【彰化縣政府水土保持法行政罰鍰裁量基準】規定,處罰鍰並命令限期改善。
此外,依照【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開發案是無論預定場址有沒有被劃入、無論被劃入哪個環境敏感區,無論開發面積、規模多大,一律都須依照【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而本開發案所含土地,目前唯一被正式定義的環境敏感區便是山坡地,上下游報導時所強調的水源地,目前則未被正式劃入,因為目前在法律上,跟水源有關的,就是依【自來水法】劃設的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劃設的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依【水利法】劃設的水庫集水區或水庫蓄水範圍,故若想要主張是水源地而要予以保護,建議環保團體/人士或其他民間社團/人士,及早向經濟部、環境部爭取公告劃設。
而目前看下來,臺灣有些環保團體/人士平常可能比較不懂,或者覺得依規定或程序爭取上述三種跟水源、水質或水量保護區的劃設是麻煩的是,但這些環境敏感區有沒有經官方正式公告劃設,攸關環境影響評估實施的力度,不然光是在要開發時出來宣稱是水源地,恐怕實質的阻擋作用不大。
本開發案除了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外,也須辦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的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許可,這可算是另外一道自然環境生態保護的防線,不過倘若政府單位本身也亟欲在當地設置廢棄物掩埋場,那本開發案的阻力可能也不會大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