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埔里設置廢棄物掩埋場大聯盟 成立宣示大會】報導,針對允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南投縣埔里鎮麒麟里水源頭設置一般及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一案,地方人士於1月2日上午9點30分,在埔里鎮天仙宮舉行「反對埔里設置廢棄物掩埋場大聯盟成立宣示大會」,正式對外宣告跨社群公民平台的成立,凝聚地方反對共識。
爾後到了今年年假第一天,自由時報以【天啊!特農區蓋焚化爐,山坡地保育區蓋垃圾掩埋場】為題刊登了一篇,連同名間焚化爐案的抨擊文章,但我認為還是要視個案情況個別討論。
經查詢環境部【環評書件查詢系統】資料,埔里鎮環保處理事業開發案所含土地有埔里鎮水頭段1018-68、1018-69、1018-70、1018-71、1018-76、1018-77、1018-78、1018-79、1018-80、1018-82、1018-83、1018-84、1018-85、1018-86、1018-96、1018-170、1018-203、1018-222、1018-242、1018-252、1018-253、1018-254、1018-289、1018-307、1018-313、1018-315、1018-316、1018-317、1018-319、1018-365、1018-368、1018-369等32筆土地。
本開發案所含土地均係【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定義的農業用地、全在【區域計畫法】所劃定之山坡地保育區,故業主也須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等規定,辦理本開發案所在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變更使用,不然也是農牧或林業用地違規使用。
在南投縣,為興建廢棄物掩埋場而辦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依規定須向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農業處農務發展科與林務保育科(使用地主管單位)、地政處地用管理科(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主管單位)辦理興辦事業計畫的許可,不然可經埔里鎮公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條規定查報之後,函請南投縣政府依規定及程序妥處。
之後,再由南投縣政府農業處農務發展科、林務保育科對該府地政處地用管理科行文認定不符合農業、林業使用後,由該府地政處地用管理科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1條、【南投縣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罰鍰裁量基準】處罰鍰並命令限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
此外,本開發案所含土地均在山坡地的範圍,故業主還須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向南投縣政府農業處山坡地管理科辦理水土保持計畫許可,通過後還要依照【水土保持法】第8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整地施工,不然可由該科依照【水土保持法】第33條規定、【南投縣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裁罰基準】處罰鍰並命令限期改善。
至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目前不會用來裁罰山坡地違規開發使用,看來,有些臺灣環保團體仍有誤解,不過它是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的母法;而我國目前直轄市、縣(市)政府水土保持管理單位裁罰山坡地違規的主要法令,依舊是【水土保持法】。
再者,依照【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8條第1項第5款,本開發案要實施還影響評估是因為案件本身是興建廢棄物掩埋場,此行為無論在哪種地域,無論所在場址有沒有環境敏感區、在哪種環境敏感區,目前一律都要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等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所以跟是否在山坡地、特定農業區是無關的呢!
除了廢棄物掩埋場外,也以廢棄物處理為主要用途、同屬鄰避設施的焚化爐,其新建同樣是無條件一律要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不過可能是因為臺灣山坡地範圍內的農業用地,特別是有其它環境敏感區分布的,跟都會區、都市、城鎮相比,正好大都人煙、住民相對稀少,讓業主覺得應該比較不會引發反彈,但從相關報導看來,引發的反彈還是不小。
臺灣人日常生活產生的廢棄物頗多,也普遍覺得要有掩埋場、焚化爐之類的設施來消化,但又覺得不要設在自己家附近,加上不是任何土地都能設,故常有相關的爭議上新聞,而我還覺得,除了一些像埔里鎮環保處理事業開發案依規定走環境影響評估、農業用地變更者外,臺灣可能還有更多非法的廢棄物或垃圾掩埋場存在於農業用地上,但因為尚未被舉報,故臺灣新聞媒體尚未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