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豐康畜牧場涉隱匿禽流感疫情 中檢今晚聲押禁見業者、地主〉報導,臺中市豐康畜牧場涉隱匿禽流感疫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今年初獲報後立案偵辦,今天持搜索票帶回雲姓業者與員工等4人,檢方訊問後認雲男、顏姓地主涉犯《廢棄物清理法》嫌疑重大,今年2月2日當庭逮捕,當天晚間向臺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
本案牧場經查現址位於臺中市豐原區旱溪東路七段708號,坐落在臺中市豐原區鐮村段944地號,係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要興建本案所爭之養禽設施,在臺中市須依照《畜牧法》或《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更細節部分另要依據《臺中市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要點》辦理申請。
如果經查獲沒有依上述規定申請便蓋養禽場或養禽設施,則將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規定,若經查獲現況沒有依照原農業經營計畫核定內容使用或營運,則可由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畜牧科、農地利用管理科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認定「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後,移請該府地政局土地編定科以其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3中「農牧用地」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而依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和《臺中市政府處理非都市土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裁罰。
而棄置禽流感病死雞隻的苗栗縣後龍鎮之地點,若位於《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定義的農業用地上,則本案畜牧場業主,還有疑似放任棄置行為的地主,除了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外,另也涉及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關於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或《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關於農業區、保護區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而可由苗栗縣政府農業處、水利處(水利用地使用地主管單位)認定違規使用後,移請該府地政處地用科依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或移請該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依照《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裁罰。
不過本案畜牧場業主的行為,依本文所引報導內容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其處罰還是以《廢棄物清理法》對棄置禽流感病死雞隻所科刑事罰為優先。
然而,隱匿禽流感疫情的行為,我認為畜牧管理有關單位允宜查察,業主是否另涉及違反《畜牧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獸醫師法》等相關法令,另外亦可由農地管理、地政單位查證是否涉及違反《農業發展條例》、《區域計畫法》等土地法令,或者由環境保護單位查證,是否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環境保護法令。
此外,本案畜牧場鄰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臺中工務段所轄管的國道4號高速公路路段,現屬於依《公路法》、《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等法令劃設的公路兩側禁限建地區,故建物或廣告物新建或增擴建,除該兩部法令外,還受到《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的規範。
再者,本案畜牧場尚且緊鄰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轄管的旱溪,該溪屬於烏溪水系、為大甲溪的一條支流,有關單位或許也可以查察,看本業主有無妨礙該溪排水系統,涉及違反《水利法》、《河川管理辦法》之情事。
臺中豐原豐康畜牧場最近的這起隱匿禽流感疫情的事件,讓我回想起之前的非洲豬瘟事件,兩起事件都涉及業者意圖隱匿動物傳染病的行為。
臺灣的一些畜牧業者之所以會隱匿自家飼養之畜禽罹患動物傳染病的疫情,可能就好像臺灣時有民間企業、私人公司行號、學校或其他團體組織隱瞞內部人員犯罪行為、不對外講明一樣,主要都是因為心存僥倖,且缺乏法治觀念,認為不一定會被舉報、被抓到,覺得照規定來太麻煩或太花錢,加上覺得公開、通報之後會損及自家商譽進而影響自家生意、利潤、收益,故而能混就混、能騙就騙、得過且過。
另外也有可能是華人文化傳統之中,「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在影響,可能對一些畜禽飼養戶來說,自家飼養的畜禽染病,公開、通報出去會損及面子,就像自家家人、員工有犯罪或行為,部分也可能認為向外通報、公開會損及面子一樣,這也就可能造成,臺灣等華人文化圈的國家地區,若覺得不一定會被抓到,則相對於非華人文化圈,或相對較無「家醜不可外揚」之類似觀念的國家地區的畜禽飼養戶來說,比較有隱匿動物傳染病疫情的行為傾向。
而這種隱匿自家所養畜禽疫情的行為,結果是延誤了疫情的管控,而提高了食品安全的疑慮、環境污染與疾病流傳的風險。
如此還是只能說,臺灣有些畜禽飼養戶,要麼就是心存僥倖缺乏法治觀念,要麼就是覺得自己的面子、利益,在內心「價值層序」的排行中,就是比動物傳染病防治、食品安全維護或環境衛生保護等公共利益事項來得重要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