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臺灣新聞媒體熱議的土方之亂議題,怎樣的土叫做適合農作物種植的土壤,目前也是討論的焦點,目前,我看到有新聞媒體去訪問環團人士,如看守臺灣協會人員的意見,這裡,且讓我再分享一些現行法令、函釋的內容。
綜合農業部111年6月20日農企字第1110225840號函釋、【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基於改良需要而回填的土方,以自然化育而成的原生土壤為佳,並以挖填平衡為原則,而不可以有砂、石、磚、瓦、混凝土塊、廢棄物、營建剩餘土石方或其他有害農作物生長的物質。
而且上述填土的禁忌,並不因興建農業設施或土地所在區位等因素而有不同。
而臺灣目前人口規模最大的農業縣,也就是彰化縣,彰化縣政府以111年8月20日府農務字第1100285929號公發布的【彰化縣辦理農業用地申請改良作業要點】,在其第七點則另有規定,回填土方也不得含有矽酸爐渣、石灰爐渣、高爐石、轉爐石、脫硫渣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
此外,雲林縣政府依113年9月5日府農林一字第1132532684號公發布的【雲林縣政府辦理農業用地申請改良作業要點】,也是在【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第1項所列舉的項目之外,另外列舉出與【彰化縣辦理農業用地申請改良作業要點】第七點相同的項目。
屏東縣政府依105年8月15日屏府農企字第10526984100號令公發布的【屏東縣申請農業用地整地審查作業要點】,則在上述項目之外,另具體列舉木頭、塑膠、玻璃、垃圾等不得回填農業用地的項目。
填土禁止項目完全比照【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第1項規定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規則,則包括:【桃園市申請農業用地改良作業要點】、【臺中市申請農業用地整地審查作業要點】、【南投縣申請辦理農業用地改良作業要點】、【高雄市申請農業用地整地審查作業要點】、【花蓮縣農業用地填土管制規則】、【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客土改良審查辦法】等。
至於其他有害農作物生長的物質,實務上就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環保單位經現勘採樣後,送交環境部正式認證的環境檢測機構檢測,所驗出來的鉻、砷、鎘、汞、鉛、錳、鈷、鎳、銅、鋅、硒、銀、錫、銻、鉈等重金屬汙染物,若回填農業用地的土方有這些重金屬汙染物而含量超標,那就也是農業用地違規使用。
基本上,若土方是來自環保單位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劃定的土染汙染控制、整治場址或管制區,則重金屬含量便非常有,被環境部認證之環境檢測機構檢出超標的可能性。
反之,農業用地基於改良所需而適合回填的土壤,綜合上述所列直轄市、縣(市)行政規則,便是砂土、砂壤土、壤土、黏質壤土、黏土等,並應檢附合法土石方來源證明文件與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檢測報告及切結書。
在實際的業務上,就我所知,相對多數的民眾是會第一優先去詢問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單位裡面的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案件承辦人。
不過,從農業部108年9月12日農企字第1080238647號函釋便可知,各類土質是否適合該地區種植農作物以及相關農作方式等,更適當的諮詢對象,應是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及其所屬嘉義農業試驗分所,還有桃園區、苗栗區、臺中區、臺南區、高雄區、臺東區、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及其所屬分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