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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國有林地包圍的媽祖廟
2026/04/28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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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臺灣大代誌】今年45日播出的內容中,有一段提到了屏東慈津寶宮的故事,這裡就讓我分享一些該廟的歷史沿革,還有地理區位性質。

經查詢中央研究院人社中心地理資訊科學研究專題中心的【文化資源地理資訊系統】資料,慈津寶宮可追溯至民國59年(1970),當年在發生美和護專女學生方純玲墜落大津瀑布溺斃事件後,當地村民便以當年給方玲姑驗屍時作為墊頭的石頭代表方女的神靈奉祀祂。

之後,方純玲託夢給當時住在舊寮的林寶財,希望能為祂蓋廟,林寶財雖應允其所託,但由於林家原先既有供奉一尊媽祖神像,在廟宇落成後認為媽祖是正神理所當然是坐正位(鎮殿),而將方玲姑供奉在左殿。

不過,在慈津寶宮完竣後,方玲姑仍沒有雕塑金身,只有奉祀該「石頭」及其照片畫像,直至有信徒還願才為方玲姑雕金身。屏東慈津寶宮目前主祀媽祖外,也拜觀世音菩薩、註生娘娘、方玲仙姑、地藏王菩薩、濟公活佛、福德正神、土地婆等,現址屏東縣高樹鄉新豐村和興路24-2號。

查詢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最新圖資,屏東慈津寶宮坐落於屏東縣高樹鄉拉路啊路嵅段15-1地號土地,係屬「森林區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興建宗教建築,無須經過使用地主管單位或地政單位許可。

慈津寶宮附屬的停車場,則涵蓋拉路啊路嵅段1519地號等兩筆「森林區林業用地」,這便有林地違規使用的爭議。

上述3筆土地均係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管理的國有地,其中涵蓋拉路啊路嵅段1519地號更是國有林事業區的範圍,不過屏東縣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是在民國64(1975)106日公告,而屏東慈津寶宮看來在民國59年便已開始興建,如有確實證據證明其附屬的停車場是在該公告日之前便已合法興建,那就不算是林業用地違規使用。

若證明不了,那就會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巷附表1之中,關於林業用地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而可由屏東縣政府地政處國土管制科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1條、《屏東縣政府執行違反區域計畫法裁罰基準》規定裁罰,並命令限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另外也因為是在國有林潮州事業區的範圍,故亦而可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依照《森林法》規定裁罰。

屏東慈津寶宮附屬停車場占用國有地的部分,經查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官網「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處理」業務專區的資料,依財政部訂定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6點第1項規定,被占用之不動產,在占用人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源或騰空交還前,先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占用人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並限期占用人騰空交還或申請取得合法使用權源。

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因此,對於無權占有者,不願配合限期騰空交還或申請取得合法使用權源,依民法第767條規定,須騰空地上物返還土地。

再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因此,民眾沒有取得合法的使用權源,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占用國有土地,依上開法條規定已構成竊佔罪的刑責,除需負民事上騰空返還土地及給付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的責任外,刑事上並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除此之外,屏東慈津寶宮還位於山坡地,土地使用亦涉及《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儘管該宮廟初始興建時間比它們初始生效的時間早,不過後續若因未注意水土保持,而衍生土石流或大規模崩塌災害的話,仍可由屏東縣政府水利處水土保持科依據《水土保持法》第33條規定裁罰,並命令限期改善,尤其該廟另外還位在土石流潛勢溪流地區的範圍,所以不可不慎。

除此之外,經查詢經濟部水利署【水庫集水區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查詢系統】最新圖資、經濟部水利署官網最新資料,屏東慈津寶宮目前業經公家單位公告劃入高屏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供家用或公共給水的高屏溪攔河堰水庫集水區之範圍,故目前該宮廟的土地使用也不能違反《自來水法》第11條、《自來水法第十一條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禁止或限制事項補充規定》,而貽害自來水水質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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