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名間焚化爐爭議 陳駿季:農業部會把關農地變更〉報導,南投縣政府擬在名間鄉建焚化爐,引起爭議,當地民眾強烈反對。農業部長陳駿季今年2月4日接受媒體聯訪表示,農業部會把關,不會輕易讓優良農地做變更。
另依〈名間焚化爐選址爭議延燒…農業部長強硬表態 許淑華6字回應〉這則報導所示,本開發案便是「南投縣垃圾處理及再生能源中心」,經查詢環境部【環評書件查詢系統】資料,其開發行為內容看其實便是新建焚化爐,新建面積7.5公頃(22687.5坪、7.73265甲、77.3265分),包含南投縣名間鄉外埔段693-9~693-14、693-16、693-18、693-22、693-23、693-25地號等11筆土地,廠址南側鄰近濁水溪堤防外道路,東側鄰近國道3號高速公路。
依照《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8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臺灣目前無論何地新建焚化爐或者增加處理量,都必須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另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附表二規定「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或有害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或焚化廠之新建(不含園區內之開發)」,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因此,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0 條第 5 項,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將先行蒐集前期調查資料及政府機關監測成果,後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書)則依範疇界定會議決議之補充調查內容,據以執行。
反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8條第1項第1款第1至6目所列區位以外,且擴建面積低於500平方公尺(151.25坪、0.0515甲、0.515分),並經過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單位同意的焚化爐,則可以不用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再經查詢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本開發案所含11筆土地均係「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變更使用涉及農業《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等規定。
當中最關鍵的,自是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事項,本開發案是必須由環境保護單位,還有水利、地政、農務、林業、漁業、水土保持相關單位就「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表」之項目進行審查。
而依照《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特定農業區之中的農業用地,原則上農業主管機關不能同意變更使用。
例外的狀況,包括國防或防止災害之所需用地、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之所需用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辦理徵收事業之所需用地、政府機關興辦之公共建設設施或提供公眾使用設施之所需用地,還有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供公眾通行且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公立公墓更新計畫之所需用地,以及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等農業相關設施之所需用地等。
當然,具有以上例外情況的特定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如果有《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5點所列的狀況,那農業主管機關仍舊不能同意變更使用。
這些狀況,包括未依規定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申請變更範圍內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且妨礙其農業經營、妨礙原有區域性農路通行,還有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或有妨礙上、下游農業灌排水系統輸水能力之虞,或者線狀之公共建設之目的以外的申請變更農業用地辦理部分土地分割,致造成坵塊零碎不利農業經營,以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本開發案的環境部或南投縣環境保護局)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未提出評估意見或未表示支持意見等。
據上述,本開發案所含11筆「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倘若沒有《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任一例外狀況,或者有該要點第5點任一狀況,那麼有關單位便不能同意,本開發案的農業用地變更使用。
另由於鄰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南投工務段所管之國道3號高速公路,當中除了外埔段693-9、693-22這2筆土地以外,其餘9筆土地均有依照《公路法》、《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劃定的「公路兩側禁建限建地區(高速公路)」,故本開發案上述2筆土地之外其他9筆土地的土地開發利用,如新建焚化爐,全部或部分地區均會受到本段所提兩部法令及《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的規範。
此外,本開發案的位址另緊鄰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轄管的濁水溪河川區,因此也須關注本開發案對濁水溪排水系統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