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崙背大有村農地上的仙姑廟
2026/04/30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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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高樹鄉慈津寶宮中陪祀的方仙姑,其實還另有分靈的宮廟,此宮廟便是雲林縣崙背鄉大有村內的慈玲宮,本文接著便來分享這間宮廟的一些歷史沿革,還有地理區位性質。

雲林縣崙背鄉大有村的方仙姑,便是屏東方玲姑,雖然年紀輕輕,可是神職列入仙班,所以應尊稱方仙姑。

方仙姑在世時,家居雲林縣虎尾鎮。原名方純玲,出生於民國40(1951)農曆47日,就學屏東美和護專護理科,於民國59(1970)農曆314日中午,跌落屏東縣高樹鄉新豐村阿烏瀑布聖女湖,坐禪歸天,旁人將她扶起用石頭當枕頭,因而附靈於石頭。

某日,一位阿伯割草將那石頭踢落山溪,回家後腳腫痛無法行走,到醫院就醫,醫生亦查不出原因,後方仙姑顯靈託夢給阿伯,阿伯許願,方仙姑醫好他的腳,就將那石頭請回讓眾人朝拜。

此後,方仙姑顯靈成神,神威非凡,普渡眾生,保佑萬民,信徒從小廟改建大廟(慈津寶宮),於民國74(1985)農曆814日去慈津寶宮進香,後分靈於雲林縣崙背鄉大有村「慈玲宮」,在主祀方仙姑之外,也奉祀開臺聖王、觀音、玄天上帝、保生大帝、太子等神明。農地

雲林縣崙背鄉大有村慈玲宮的土地,包含該鄉永安段760761地號等2筆土地,經查詢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最新圖資,雲林縣崙背鄉大有村慈玲宮所含2筆土地均係「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且這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已於民國73(1984)1120日公告實施,早於這間宮廟可追溯的最早規劃興建起始日,也就是民國74(1985)農曆814日。

所以,很遺憾而一翻兩瞪眼地,雲林縣崙背鄉大有村慈玲宮涉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之中,關於「農牧用地」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故它同時也是沒有建築執照的農地違章建築,而違反了《建築法》的規定。

慈玲宮農地違規使用的部分,可由崙背鄉公所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條規定查報後,由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認定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後,移請該府地政處地用科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1條、《雲林縣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罰鍰並命令限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

另外,亦可走違章建築處理的途徑,由雲林縣政府建設處使用管理及國宅科依據《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雲林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查報作業原則》、《雲林縣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裁罰基準》等規定進行查處。

除此之外,雲林縣崙背鄉大有村慈玲宮另位於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鑿井引水須符合《水利法》、《地下水管制辦法》的規定,另有部分區域位於24小時內定量降雨達500mm便可能會淹水的範圍,所以廟方人員也要住做好防洪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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