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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生命案兇手可教化的地方?
2026/04/29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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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9(2020)1028日晚間發生於歸仁的長榮大學境外生命案,或稱作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學生命案、馬籍女大生遇害事件,嫌犯梁育誌在臺灣法院一審、二審中宣判死刑,三審撤銷發回,更一審宣判仍判處死刑,遺棄屍體罪、強制性交未遂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4個月,更二審認為梁育誌非事先預謀、可教化,故改判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強盜罪則判8年,可上訴。

民國115(2026)423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經查詢臺灣新聞媒體過去的相關報導,兇手梁育誌有竊盜前科,曾在民國102(2013)闖入民宅被捕,又犯下5起女用內衣褲竊盜案,另又在民國109(2020)9月底意圖擄人,因對方掙脫而失敗,且梁育誌犯案前有在研究殺人用繩結的打法,另外在殺害馬國女大生之後,仍載著遺體去買涼麵吃。

這樣子,我也實在無法認同更二審法官所認定的非預謀、可教化,而且犯了竊盜罪入獄,出獄之後仍繼續犯案,也代表臺灣的入獄教化機制、更生鑑定機制等均有瑕疵。

有些廢死團體、法界人士持續主張維持治安、降低犯罪率,不是靠嚴刑峻罰,而是靠家庭、學校或社會的教育,以及制度的檢視、修正,但馬國女大生命案,從過去的判決可證,依現行制度是可以判兇手死刑,至於家庭、學校或社會教育,我認為部分廢死團體、法界人士都有誤解,認為嚴刑峻罰與這些社會化機構的教育是兩回事,但實際上,告知、宣導特定犯罪或偏差行為會有嚴厲的懲罰,其教育效果也是不能忽視的。

換言之,家庭、學校、社教機構、新聞媒體、職場等「社會化機構」所施予的教育,內容也是可以包含違反包括法律在內的社會規範,做出偏差、犯罪的行為會有的代價或懲罰,兩者並不衝突,若人權無限上綱、光強調愛的教育,以臺灣社會來說,教育的效果是相對有限,西方歐美終究是跟臺灣不同的社會文化,人家的制度,不能在臺灣複製貼上。

臺灣各高等法院法官,從過往臺灣新聞媒體的相關報導看來,著實常見推翻、逆轉原本死刑的判決,而以兇殺案行為人非預謀,或者有自首舉動、在法庭上痛哭流涕、在看守所期間抄寫佛經等可能有「臺前」表演成分的行為,而去做出讓被害人家屬,乃至相對多數民眾都無法接受的輕判。

這種現象的產生,我認為第一可能是因為,如之前有些社會案件探討節目所說,臺灣各高等法院的法官,相對於地方法院的法官較為資深,在公務體系待久了,會傾向把個別社會案件,甚至其中的命案就視為一個待處理的案件,態度相對跟處理待辦公文差不多,心態比較像是讓面臨司法審判而求生慾爆棚的兇嫌不再上訴,或者讓最高法院不再發回更審。

第二也有可能是因為,臺灣有些法官就跟其他公家單位的一些公務人員一樣,有不想當壞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藉著判社會上相對多數民眾都認為罪大惡極的命案兇手可假釋的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把所謂教化的責任丟給矯正機關,而臺灣現行的制度,當受刑人出獄之後再犯,不僅法官不用負責,看來矯正機關也不用負責,而就只是再判刑、再入獄矯正或教化。

換言之,我認為審理梁育誌殺害馬國女大生命案的更二審法官,心態恐怕跟事發前民國109(2020)930日發生類似遭擄走未遂事件,被害人赴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報案卻未開三聯單的警察,或者對該起事件無作為的長榮大學校方一樣,都抱持著公務人員常被詬病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就推、能閃則閃的心態。

從過往臺灣新聞媒體所報導的出獄後再犯的例子,顯示臺灣的監獄可能就跟《教出殺人犯Ⅰ:你以為的反省,只會讓人變得更壞》、《教出殺人犯Ⅱ:「好孩子」與犯罪的距離》、《教出殺人犯Ⅲ:治好心裡的傷,才是真正的教育》等書所描述的日本監獄一樣,有著泰勒主義的科學管理、福特主義的標準化大量生長,或者所謂的科層制、官僚主義那樣,每天只叫受刑人按表操課地工作,輔導、矯治、教育均流於形式或儀式。

受刑人在這監獄裡面,也只會想要透過表演來讓獄方人員知道,自己已經變好了、悔改了,而不見得會真的面對自己所犯的罪,而以馬國女大生命案兇手梁育誌的前科、出獄後再犯竊盜,還有殺害馬國女大生前的預謀及犯案後的冷血舉動,到了臺灣目前這種實質上就只是走個行政程序,受刑人的表現讓獄方人員認定以悔改而可以假釋的處理方式,且又專業人手相對不足的矯正機關當中,教化、輔導、矯正的效果堪虞。

職是之故,馬國女大生命案更二審的法院表示,可透過教化、輔導、矯正的動作讓梁育誌改過自新,且不是關了就算、要提出悔改實據才可假釋,我認為就是不負責任的幹話,在法院這樣的態度之下,只怕對被害者家屬,還有廢死團體成員、廢死支持者以外的民眾來說,正義將永遠缺席,司法的公信力也將持續減弱。

在這樣的氛圍之下,俠士便可能被期待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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