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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內埔公墓光電偷渡案
2025/09/12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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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先簽約才開說明會!屏東要在公墓蓋光電場 村民嗆反對到底〉報導到,屏東縣內埔鄉公所計畫在中林村第13公墓2公頃的山坡地興建光電場,光電業者於4日晚間舉辦說明會時,遭遇當地村民強烈反對,村民擔憂山坡地設置光電場恐影響水土保持,威脅下游居民安全,要求公所撤回計畫,而內埔鄉公所目前尚未跟屏東縣政府民政處申請。

經查詢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資料,本案光電場場址係屬「山坡地保育區殯葬用地」,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的規定,殯葬用地設置太陽能發電設施,係「限於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且「限於公墓內設置,並經直轄市、縣(市)殯葬主管機關同意」,本案光電廠所在土地,經查沒有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而其他地方的殯葬用地,若位於這類地域,則還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喔!

其次,本案光電案場所在土地為山坡地,整地興建之前須先依據《水土保持法》第12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規定,向屏東縣政府水利處水土保持科申請水土保持計畫許可,取得核定函、開工報告之後方可整地動工,後續還要依照《水土保持法》第8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進行施作呢!

再者,山坡地也是臺灣現行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要件,依照《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第1項第7款第7目規定,山坡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含設置於屋頂上,或屬其他開發行為之附屬設施且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者),若「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二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十五公頃以上」,就要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另依照《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第1項第7款第8目規定,於山坡地申請設置的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若有「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位於同一筆地號」、「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之地號互相連接或僅間隔道路、渠道、排水路等公共設施」或「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邊界相隔水平距離在二十公尺範圍內」等任一情形,其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之面積依規定合併計算之後,若達到該款第7目所規定之要件者,也要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綜上所述,儘管山坡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依現行規定並非一律要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但若像是內埔鄉公所一直沒向屏東縣政府民政處殯葬管理科(使用地主管單位)、地政處國土管制科(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主管單位)、城鄉發展處工商科(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水利處水土保持科(山坡地水土保持主管單位)申請許可,也未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等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便讓光電業者整地動工,以致破壞水土保持,那就至少會有行政責任,嚴重點還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還有,內埔第十三公墓整個園區其實都在鳳山水庫東港堰集水區的範圍,儘管所位於的集水區非屬家庭或公共用水類的集水區,但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仍要避免、注意對水庫水源的污染。

最後,從新聞媒體的相關報導看來,內埔鄉公所規劃、決定在內埔第十三號公墓內的2公頃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前,可能僅與業者討論估價,還有內部業務主管課室的承辦與其課長、主任秘書、鄉長人等之間磋商,經公文會簽之後就開始動工,而沒做《區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的行政程序,也未跟在地居民進行討論取得共識。

這樣的運作,也讓我懷疑當地可能另有有力人士對公所「關切」,而令公所急速送出計畫並讓業者辦說明會,畢竟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現在在臺灣可是一塊人人爭搶的利益大餅哪!只是目前尚未有相關報導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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