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ㄅㄆㄇ猴園舊址淪垃圾山! 地主勾結3集團丟廢棄物海撈逾2千萬〉報導,新竹縣一名羅姓男子與不法業者,長期將北部營業廢棄物傾倒於寶山鄉知名的「ㄅㄆㄇ猴園」舊址,非法獲利逾2,542萬元。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今年7月10日偵結,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名,起訴羅男等12人,並對羅男具體求刑2年6個月,並請求沒收其不法所得與相關犯案工具。
「ㄅㄆㄇ猴園」舊址,依〈停業20年! 老新竹人回憶「ㄅㄆㄇ猴園」掛網求賣3.1億〉報導所示,包含17筆農、林、道路用地,對照內政部國土規劃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圖資,應是包含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林業用地、交通用地,其使用編定公告日期是在1984年10月15日,早於該猴園創立的1985年8月。
再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的規定,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未容許興建動物展演相關設施,而其中的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可在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興建休閒農場之後,再由場主依據《動物保護法》和《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申請動物展演的許可
可是從〈可惜了!因為颱風被迫搬家 消失的ㄅㄆㄇ猴園〉報導看來,「ㄅㄆㄇ猴園」屬於具遊樂園性質的動物園,而非與農業經營相關的休閒農場,故該猴園很明顯不符合農業或林業使用,又蓋得比新竹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的日期晚,無「從來之使用」認定的餘地,故其實應由新竹縣政府農業處農業企劃科、森林暨自然保育科認定該猴園當下狀況不符合農業、林業使用,再移請該府地政處地用科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1條、《新竹縣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罰鍰裁量基準》規定,處罰鍰並命令限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
但也許是創立該猴園的楊氏家族與鄰居關係不錯,有做好敦親睦鄰,也可能沒有被環保團體盯上,或者當時農地農用的法律觀念較不普及,故直到2001年因為納莉颱風破壞嚴重以致廢園、拆除園區所有設施的這段期間,都未曾被人檢舉土地違規使用,並且也可能因為運氣好,沒有被新竹縣政府有關單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0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或《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5條規定給稽查、抽查或檢查到。
而最近在7月10日被檢方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名起訴,未經許可擅自回填廢棄物的羅姓男子,其行為其實也屬農地違規使用,因為依據《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第1項規定,農牧用地、林業用地也不能回填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它有害物質,若回填了就會涉及《區域計畫法》第21條或《都市計畫法》第79條所規定的罰則。
本案羅姓男子所涉及的,便是《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的罰則,且依該法第22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本案,依媒體報導可知不光依照《廢棄物清理法》起訴羅姓男子,我猜想,也許還有依照《區域計畫法》第22條起訴吧!
此外,「ㄅㄆㄇ猴園」舊址的土地也是山坡地,羅姓男子擅自回填廢棄物也涉及《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未依該法第12條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規定申請水土保持計畫許可,且檢方所認定的「嚴重破壞地貌,對環境與生態造成重大威脅」,也可能包含導致水土流失這點,而這在《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3項有明文規定刑事罰,故檢方也有可能依此起訴羅姓男子。
最後,經查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業依《地質法》第5條第1項、《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2條第4款及第13條第1項規定,而以104年12 月31日經地字第10404606430號公告的「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12新竹縣市)」,本案猴園舊址,正好也在這敏感區的範圍,因此該地要做土地開發利用,是有一定的致災風險。
- 1樓. 安心2025/09/02 13:44才求刑2年6個月,再經過法院判決,刑期只會少不會多,處罰真的太輕了!像這種重大的經濟利益犯罪,都是明知故犯的專業人士,就像詐騙集團、酒駕、性侵、濫墾、盜伐之類,都是明知違法且會造成重大損害,卻仍謀畫實施犯行,刑期應該十年起跳,才有嚇阻效果,否則,這種案件會層出不窮。
現代人知識高,獲取資訊容易,不存在愚昧無知犯法的情形,所以首要不應考慮「可教化、以德報怨、多給一次東山再起機會」,而應該是首重「嚇阻、以直報怨、因果等價」。再不然就是繳點罰鍰、罰金了事,這對一些家大業大的犯罪者來說,根本不痛不癢。 天蠍浪子 於 2025/09/02 21:16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