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西湖山坡地違規事件
2026/02/07 10:13
瀏覽52
迴響0
推薦5
引用0

〈警方揭露西湖鄉違法開發3公頃山坡地 苗縣府依水保法重罰30萬元〉報導,苗栗縣道128線旁西湖鄉高埔段約3公頃山坡地,地主違法未經申請即開挖,並回填一般土石方,警方通報縣府今天查獲,除勒令停工,縣府將依水土保持法最重30萬元裁罰,並連續處分至改正,並限期恢復植生。

從報導所刊照片上的坐標,可查知本案地點位於苗栗縣西湖鄉新高埔段2211-22地號的私有「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定義之耕地、《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1款定義之農業用地。

爰此,依照《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1項規定,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

另依農業部111620日農企字第1110225840號函所釋,農業用地改良之填土的土質,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規定,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並不因興建農業設施或土地所在區位等因素而有不同。倘經直轄市、縣()政府審認確有填埋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即屬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情形,應即刻報請權責單位裁處,且無由申請人事後補申請農地改良或填土之情形,亦不得認定作農業使用,以避免助長投機違規使用之非法行為。

只是,目前填土申請規範之訂定,是各直轄市、縣()政府依管理需要自行訂定,屬地方自治範疇,惟苗栗縣政府目前尚未訂定農地改良(填土)申請的相關自治法規。

不過依報導所述,本案地點目前有回填土石之情事,這就可由苗栗縣西湖鄉公所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條規定查報,再由苗栗縣政府農業處農務科認定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後,再移請該府地政處地用科依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處行政罰,情節重大、累犯者,則再移請司法單位依照該法第22條規定處刑事罰。

此外,本案土地也位於山坡地的範圍,依照《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皆應依照《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苗栗縣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檢查作業辦法》,向苗栗縣政府水利處水土保持科申請水土保持計畫許可。

若未申請便整地施作上述工程,則直轄市、縣()政府水土保持單位,如在苗栗縣是苗栗縣政府水利處水土保持科,要依照《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6萬至30萬元並命令限期改善,若未依規定改善可繼續裁罰。

依報導所述,苗栗縣政府應是由水利處水土保持科依照《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行為人「未申請、亂開挖、亂回填」,做出「當場勒令停工,依水保法裁罰最高的30萬元,後續將嚴格要求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3個月恢復植生,如未如期改善,將連續處分至改正為止」這樣的行政處分。

另一方面,依照《水土保持法》第8條規定,除了須依照該法第12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規定申請水土保持計畫許可的項目之外,集水區之治理、防止海岸、湖泊及水庫沿岸或水道兩岸之侵蝕或崩塌、沙漠、沙灘、沙丘地或風衝地帶之防風定砂及災害防護、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之治理,以及其他因土地開發利用,為維護水土資源及其品質,或防治災害需實施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等,若是在山坡地施作,還要依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施作。

若山坡地的整地施工經查證有與《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定不符之情事,則亦可由苗栗縣政府水利處水土保持科依照《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6萬至30萬元並命令限期改善,若未依規定改善可繼續裁罰。

本案可說是近期臺灣新聞媒體所熱議之土方之亂的其中一個案例,近日我聽說環保團體要求制訂營建剩餘土石方的專法,而中央有關部會也上媒體宣稱將盤點全臺灣合適的土石方去化場所,而苗栗縣目前已有《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但從這起案件的發生看來,可能該自治法規沒有充分落實、多加宣導,或者是地主、土地使用人或土石清運相關業者等投機取巧,以為不會被檢舉、被查到。

徒法不足以自行,臺灣社會目前其實尚未充分做到,法治教育向下、從小紮根的事項,在整體上,臺灣人與人之間、人與團體之間、團體與團體之間的關係,仍偏重於「人治」,以相對抽象的道德、情感、倫理、意識形態等,維繫著這些社會關係的秩序,由此形成相對不穩定的社會結構,如此光是訂定法令,效果依舊有限。

有誰推薦more
全站分類:時事評論 環保生態
自訂分類:土地管理
下一則: 名間焚化爐變更案
發表迴響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