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發印信
交接印信,是機關首長上任最重要的儀式,象徵著權力的轉換,只是最初印信,從何而來?許多人並不清楚!
根據「印信條例」第6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機關之印信,其首長為薦任以上者,由總統府製發……。」所以由總統府製發,乃著眼於薦任以上公務員,都得經總統任命;再者,也有「權力下授」的意旨。因此,總統府專設單位處理是項業務。組織法修正前,是「第三局印鑄科」,現為「第二局第一科」。
我國印信共分:國璽、印、關防、職章、圖記五種,係按機構屬性而製發。國璽,玉質、正方形、國徽鈕,有「中華民國之璽」及「榮典之璽」兩顆,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註一);印,銀質或銅質、正方形、直柄式,為永久性機關所用;關防,銅質、長方形、直柄式,為臨時性或特殊性機關所用;職章,銅質、正方形、直柄式,俗稱「小官章」,製予機關首長使用;圖記,木質、長方形、直柄式,為人民團體所用。
機關(學校)成立之初,得依規定向總統府申請製發印信,總統府按照其屬性,製作印(關防)及職章。啟用時,由該機關銼去四角小柱(註二),並填具「印信啟用報備表」,於一周內報請備查。遇印信蓋用日久致印文模糊時,得申請換發,所換發的印信,其印文與原印信有明顯差異,以資識別。機關裁撤,除填具「繳銷廢舊印信申請表」外,並在印信左下方截去一角,遞繳總統府銷燬。印信蓋用時,監印人員必須備置「印信蓋用登記簿」,逐筆登錄;交接時,連同印信專案移交。
印信製發、換發、銷銷及使用,過程嚴謹而綿密,主要在於蓋有印信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有利於當事人的證據。早年,不少人持有效證件,申請更改年齡,以延長退休年限,有人因而只比兒子大9歲。聽一些資深同仁說,政府遷台後,曾要求持有印信的政府官員,須向總統府報繳。據說,某省主席先在許多空白公文紙上,蓋用該省印信後,再繳回。日後,許多人向該省主席央求,在蓋有印信的空白公文紙上,填寫所需要的文字,如此一來,有人原本30歲可以變成20歲,小學畢業可以變成中學畢業。
當時,總統府經常要為各方送來的證件,驗證是否為真?承辦人僅能從證件上的印信,比對原發印信印文,是否相符?但證件內容有誤,或冒用印信、偷蓋印信,則非總統府所能查明。由於科技進步,偽刻一顆與原印文完全相符的印信,並非難事,肉眼難以辨識。於是總統府將該項驗證工作,交由調查局接辦。民國91年,我率領同仁參訪調查局,特別就驗證印信提問詢問;驗證人員告稱,再高明的偽刻,經精密儀器比對,可從光線、角度及刻法,看出其中差異之處,並進行實際操作,讓我們充滿信心。
有民眾陳情:現在蓋用「總統之印」的證件,與過去證件的印文不同,可能有人偽造文書。該民眾公義之心可感,但或許不知,可以讓人明顯發現印文不同的印信,大都係依規定換發或補發,而不是贗品;肉眼看不出來的印信,才可能是偽刻或便宜行事。
註一:國璽代表中華民國,國人有必要了解我們這兩顆國璽,本人將另撰專文敘述。
註二:新製的印信,在印面四周留有突出的小柱,證明該顆印信未經蓋用。啟用時,由該機關監印人員銼去四角小柱,首先要在「印信啟用報備表」,用墨色蓋印,向總統府報備;總統府便將報備表,作成「驗印簿」留底,以備將來驗印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