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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25 16:32: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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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聯合新聞網「立委與監委的共同貞節」社論 報載,王建煊建議準監委被提名人不要私下向立委拜票,結果引發立委的反彈,甚至醞釀一股所謂的「反王建煊運動」,然而,王建煊將監委比喻成學生,立委比喻成老師,來說明他的主張,但筆者認為,按照監委的職權,應該要反過來比較恰當。 對此,跟筆者頗有交情的一個法界人士,也曾舉出風紀股長的例子,認為王建煊的這項作法有利於法律制度的健全,惟可能出現角色的衝突。對此,筆者稍微跟他討論了一下,這件事情主要涉及的,還是「監察委員」職權行使、角色扮演可能的衝突問題,而恰好,風紀股長、老師也有類似的性質。 筆者以為,王建煊之所以會提出這種建議,大概是覺得說,倘若監委提名人私下跟具有通過申核權的立委拜票,除了可能有作弊的嫌疑之外,被提名人當上監察委員以後,倘若接到的立委違規案件,剛好是他(她)曾經私下拜票過的對象,可能就會基於「人情」而對違規的立委放水。 這還不打緊,倘若被監委私下派票的立委,若內心期待這個監委日後能在自己違法濫權的時候,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地讓他(她)矇混過關,而監委沒有按照他的「預期」,仍舊依法嚴格懲治立委,只怕到時候,還會引發更大的政治風波,如此一來,不僅不利法律制度的建立,也會促使「監察委員」這個位置,產生這樣的角色衝突:要遵守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還是給立委一個人情? 雖然說,立委由於其職業、角色的性質而有違法濫權的風險,但這不代表立委的操守和行為不需要受到任何規範、不需要受到任何監督,因此,筆者認為王建煊「監委被提名人」不要私下拜票的建議,與社會的「價值層序」是吻合的,畢竟,我們的社會規範本來就期待,「監察委員」應該要依法處置違規的「立法委員」。 反之,在立法委員發出反彈聲音後,總統府發動「集體拜票」的打算,筆者期期以為不可,這樣不但未必能討好立委,也對監察委員日後職權行使、法律制度的建立會有負面影響,這完全是一種鄉愿而又沒建設性的作法,遠不及修改監察委員產生的相關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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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政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