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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沿革探索
2013/02/02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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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沿革探索

    土地登記,由於各國之歷史傳統、社會背景、人文環境及政治體制等因素之互異,立法例參差不一,所採制度,未盡相同。惟大別之,可分為權利登記制、契據登記制及托崙斯登記制三類:

1.權利登記制對於土地權利之取得或變更,非經登記於官署備置之公簿,即不發生效力。非但不能對抗第三人,即當事人之在法律上亦不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又稱為德國登記制,或登記要件主義

2.契據登記制即不動產物權之取得或變更經當事人訂立契據已發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登記機關依照契據登載內容逕予登記不加審核,又稱為法國登記制,或登記對抗主義

3.托崙斯登記制即以官署之力作一次土地權利之總清理,以代替私人間之調查徵信追究權源,並以政府交付之權狀,確認產權,以代替私人間之契約行為,又稱為澳洲登記制,或權狀交付主義

我國採用權利登記制,總登記以前的契據都視同廢紙因而衍生私有土地投機者不法登記與國有登記造成不少真正權利人的損失。

 

土地登記沿革概觀

1.明治298月(1896年):「台灣地賦規則」(過渡的措施)

2.明治317月(1898年):「台灣土地調查規則」,迄明治373月查竣共777850甲,較之舊地賦多2倍有餘。

3.明治385月(1905年):「台灣土地登記規則」,採權利登記

4.大正12   1923年):依「內地延長主義」,日本民法施行於台灣,並廢止「台灣土地登記規則」,從此改採契據登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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