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訊倪文泉案情報核由
一、事由: 謹將偵訊倪文泉案情報核由
二、訊得要點:
(1) 倪文泉係杜麟文案被牽連之人犯,在其本案案情似並不重大,
但被羈押已久心理上難免已發生變態,此當為此次與于匪凱
打成一片之主要因素。
(1) 倪文泉現已承認誤受于凱利用之錯誤,換言之已無異默認為
于凱所吸收,但目前為想誘渠盡情將于凱所告渠之綫索全部吐露計,
關於其本身罪行,尚未施行嚴追。
(2) 倪文泉所供于凱告渠之綫索要有左列四點:
(甲)、台大經濟系三年級女生王秋芬(是否化名尚不能確定) 河北正定人,
于凱在王處,存有日記本二冊與左傾書刊,(于凱前與內綫所談有
左傾書刊多冊寄藏一女友處,是否即指王某尚不能確定),與王
之聯絡辦法,由倪照于凱教與之寫信內容寫一書信,寄嘉義中正
路222號白薇小姐收,即可與王取得聯絡。
(乙)、于凱曾告渠有一女友在草山陽明山莊,以前嘗與于凱通信,並嘗
借予于凱書籍閱讀。
(丙)、于凱另給倪文泉一香港通信地址為香港淺水灣98號張潔(女)
並未說明與于凱之關係。
(丁)、于凱曾告渠于凱卅七年來台時係同一女友同來先住嘉義一個月
餘,並由該女借一小包車,陪于到處觀覽風景,該女姓名于未告
知。
三、擬處意見:(1) 飭外勤單位密查台大及嘉義是否確有白薇王秋芬其
人,查實後再使倪文泉寄一聯絡信觀其反應。
(2) 繼續追訊倪文泉並飭派赴軍法處看守所檢查信件人員
(已由警衛大隊派林祥桂王辛拔兩員前往),繼續嚴密
檢查,俟續有發現隨時擬具處理辦法,所擬當否呈
核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