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理交辦有關電台部份案件談話會
時間: 卅九年九月十三日
地點: 內政部調查局會客室
出席人:
第二廳 林顯人、劉醒吾
保密局 牛樹坤
調查局 周仕珊、夏亮
周仕珊: (一)、由於吳乃天在工務與製造方面並不熟練發報機器器材來源困難,
來源由吳本人製造發報機一節似屬不可能。
(二)、吳乃天本質尚佳但以生活關係,思想不太堅定,是否與于非
談話中將保密局內部情形洩露,則難斷定,但迭次追訊亦無結果。
(三)、于非是否有利用其他電台通報亦無材料可供追訊。
(四)、吳乃天本人雖亦懂報務但長久與報務隔離,故吳乃天在報務上
亦不可能利用我方電台發報。
劉醒吾: (一)、從于非叫蘇藝林找房屋準備建立電台,再根據蘇藝林與馬學樅
于凱所供士林有電台一節,各次經過研判,可能是于非準備利用
吳乃天製造機器交給蘇藝林建立電台,但尚未成為事實,而于在
事先即對其部下誇大宣傳之誤傳。
(二)、所謂「老關係」一節,因于非與吳乃天原有親屬關係,但與其
黨羽似不便明言,故言之為老關係」於是由蘇藝林加以附會,
疑為組織關係或政治關係。
牛樹坤: 于非除向蘇藝林一人稱北平有電報來叫「蘇留台游擊」,此外未向任何
人談過有電報,故是否有電台實應研究,同時于非所做工作並未做
游擊工作準備,故所講實可能係誇大而欺騙蘇藝林。
劉醒吾: 于非講匪黨在台電台已被破三個,但各主管機關迭次破案中,
並未破過三個電台,所以于非所談不無誇大與事實不符。
林顯人: 根據各犯口供吳乃天電台經綜合分析似未建立。
夏亮: 從匪共中央指示中(係去年一月交安匪學林帶台) 叫于非建電台,
並且把呼號波長報告上去,所以可斷定在一月以前于非沒有電台,
而本案在二月底就開始被保安司令部破獲,所以在短短一二個月
中是否能建立電台,和匪中央通報實屬困難。
林顯人: 根據工作經驗短短一二個月中,要把一個還沒有知道呼號波長
的電台建立試通,實屬困難。
劉醒吾: 資料組指示認為通報電台可能為我潛伏北平電台,及台灣總台
全部電台為匪利用,祇須查檢其時我政府情報機關在各犯所供
之時間在北平均無潛伏電台,即可求得證明。
林顯人: 關於段光洪部份:
(一) 段犯在二廳歷史甚淺,學識亦差,迭次訓練均表現極差,
在廳擔負工作,亦不重要,故不可能洩露廳內機密情報。
決定:
(一)、本案即行呈復並根據來文及以下各點據報:
(1)、吳乃天建立電台工作尚未成功,亦非「老黨員」而係「老關係」之誤會
(2)、利用政府潛伏電台根據事實並不可能( 保密局北平台彼時尚未通報
內調局北平未設電台)
(3)、花蓮電台經訊未被利用,現正續訊孫匪玉林中。
(4)、「金野留台游擊」一節,電報決係假造。
A過去情報均由港轉平或由匪徒攜往
B並未發現其他電報
C與匪共中央指示于非之本位工作矛盾,于非在台並無武裝
基礎,游擊為不可能。
D此一電報係于非口頭談出並未攜有稿底。
(5)、所稱「老關係」決為吳乃天
(6)、根據社會部指示于非在本年一月前並無電台
(7)、段光洪部份:
(A)、嚴明森並非「老黨員」故段黨的歷史係在來台以後
(根據嚴犯口供係在新公園中吸收段犯參加者)
(B)、段犯工作成績甚差學識亦差,所任工作亦極簡單,同時
技術研究室工作分工極細,隔離亦密,故不能獲悉二廳內部機密。
(8)、綜合各犯口供及現有資料于非在離台前尚無電台與平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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