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爭親權,不敵子女一句話
推薦律師說法
【屏東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據報載,屏東有對離婚夫妻為爭親權,法官找來幼稚園園長釐清真相,後來因小學4年級長女堅持與李姓母親同住,法官將親權單獨判給李姓母親。
本件社工報告認為聲請人目前住所為租賃,但聲請人身體健康,擁有積極的就業態度、穩定的經濟來源,家庭支持系統尚可,具備良好的親職教養能力,擅於 運用正式及非正式之社會資源,與未成年子女有緊密的情感依附關係,對未成年子女之照顧計畫具體且有高度可行性;而相對人身心亦屬健康,擁有穩定的職業、經濟來源及居住 環境,然相對人工作時間長應屬事實,未成年子女對於相對人女友亦不如相對人所言來得良好,相對人復無其他替代照顧計畫,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之照顧計畫可行性低,而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有緊密的情感依附關係,且據未成年子女所述,相對人曾因未成年子女未順其意,相對人即曾以腳踹未成年子女丁○○,且曾以綠油精塗戊○○之嘴巴,平日又與未成年子女無何互動,未成年子女均強烈表達希望與聲請人同住之意願,在無相對人女友的情況下,勉強願意和相對人見面。綜上所述,依目前未成年子女之受照顧意願,聲請人對未成年子女之照顧計畫較符合其等之最佳利益,評估聲請人適任監護人,相對人暫時不適任監護人,且未成年子女應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等情,
法院審酌本件兩造之監護意願或屬相當,董姓父親之經濟能力雖較佳,但李姓母親仍具備基本之經濟能力,且李姓母親之親職能力與親子依附關係較董姓父親為佳,照顧計畫可行性亦較高,而未成年子女丁○○、戊○○亦均清楚表達希望與李姓母親同住,再考量丁○○、戊○○均尚年幼,亟需穩定的生活照顧環境,及董姓父親自承未給付102 年7 月12日起迄今大部分子女之扶養費,此部分所為不利於未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認對於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丁○○、戊○○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李姓母親單獨任之,較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如果您滿意本所服務,⑴請登入google帳戶,⑵點選
進入頁面,⑶點選google地圖左側面板末行的"撰寫評論",就能跳出"發表好評"頁面,⑷請點選您心目中評價本所的"星星數",再填入您的"心得感想"後,就能按"發佈好評",謝謝。
法通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桂林街102巷42號1樓
法通法律事務所台南所地址:台南市安平區郡平路458號1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