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確實可寄印刷品
2008/01/01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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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稿件寄印刷品」的問題,向來困擾創作者,所以我特定向郵政總局長要了一份極機密文件,特別公開如下:
「郵務營業規章」第五節:印刷物
第三十條 下列各件,得按印刷物付費交寄:
一、照片或貼有照片之簿冊。
二、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表報影印本及電腦印製之文件。
三、手寫之著作稿或新聞稿。
四、手抄之樂譜。
五、校對用之原稿連同印刷文件交寄者。
六、寄交或發自公立或立案學校之學生作業原文或經批改而未加註與作業無直接關係之任何評語者。
七、書寫之字畫,而非嵌入鏡框或經裱褙或係浮貼、織成、繡成者。
八、印刷之學生成績單、在學證明書雖經填寫而在國內互寄者。
九、其他以紙張、硬紙片用印刷方法印製而不具通信性質者。
前項第八款印刷之學生成績單、在學證明書經填寫交寄者,雖按印刷物付費交寄,仍屬郵政法第六條第一項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
~~~
至於磁片,如為文件內容,可用「印刷品附屬品」一起交遞。
但,寄印刷品時,因非為通訊內容,無關隱私,而且價格優惠,所以郵局阿姨確實有權檢查裡面是否真為印刷品。
有一次一位阿姨要檢查,她拿出一看說:「是詩耶!我可以看嗎?」我說好,她就給念了出來,還說,好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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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大笑2009/02/19 17:17這才不是什麼極機密文件
這才不是什麼極機密文件(極機密文件還能讓您這麼公布嗎)
這些資訊郵局網頁很早以前就有囉......
噓,您那麼大聲,大家都知道了啦! 林金郎(伽藍兒) 於 2009/03/01 23:20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