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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17號解讀(20140219)
2014/02/2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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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17號解釋文(20140219)

銓敘部增訂之退休公務人員(及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有關以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之方式,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之原則,也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釋字第717號解釋思維

一、基本權保障範圍:公教人員退休制度,目的在保障退休公教人員之生活條件與尊嚴,俾使其於在職時得以無後顧之憂,而戮力從公。相關機關檢討退休人員優惠存款之規定時,除應符合本解釋意旨外,亦應避免使其退休所得降低至影響生活尊嚴之程度。

 二、基本權侵害:係爭規定以退休公教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或同  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一定百分比之方式,對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設有上限,使其原得以優惠利率存款之金額,於係爭規定發佈施行後減少,致其退休後之優惠存款利息所得顯有降低;同時亦減損在職公教人員於係爭規定生效前原可得預期之相同利益

、基本權侵害之合憲性:

(一)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按新訂之法規,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  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倘新法規所規範之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而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規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者,除法規別有規定外,應適用新法規。此種情形,係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繼續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並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故縱有減損規範對像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得預期之利益,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因為,係爭規定僅係適用於其生效後國家與退休公教人員、在職公教人員之間仍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並非溯及適用於係爭規定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況且退休公教人員依據係爭要點辦理優惠存款,係以定期簽約方式辦理,對於已簽約而期限未屆至之部分,並未一體適用係爭規定。

(二)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涉及法秩序安定與國家行為可預期性,屬法治國原理重要內涵,其作用非僅在保障人民權益,更寓有藉以實現公益之目的。人民對依法規而取得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合理預期取得之利益,於客觀上有表現其信賴之事實,而非純為願望或期待,並具有值得保護之價值者,其信賴之利益即應加以保護。 授予人民經濟利益之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者,在該期間內即應予較  高程度之信賴保護,非有極為重要之公益,不得加以限制;若於期間屆滿後發佈新規定,則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其未定有施行期間者,如客觀上可使規範對像預期將繼續施行,並通常可據為生活或經營之安排,且其信賴值得保護時,須基於公益之必要始得變動。係爭要點已逾三十餘年,國家各項社經發展、人事制度均有重大變動,公教人員之待遇、退休所得亦皆已大幅提升。且此期間之經濟環境與市場利率變動甚鉅,與優惠存款制度設計當時之情形亦有極大差異。加以退撫新制之實施,產生部分公教人員加計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退休所得偏高之不合理現象。係爭規定係為處理此種不合理情形,避免優惠存款利息差額造成國家財政嚴重負擔,進而產生排擠其他給付行政措施預算(如各項社會福利支出),以及造成代際間權益關係失衡等問題。且係爭規定亦有兼顧國家財政資源永續運用之重要目的。衡酌係爭規定所欲達成之公益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係爭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故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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