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釋字第724號解釋解讀(20140801)
2014/08/14 16:11
瀏覽1,866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釋字第724號解釋文(20140801)

2006年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條:「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規定部分,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第14、15條保障之人民結社自由及工作權,違憲。

釋字第724號解釋思維

一、結社自由保障結社形成與存續: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規定,不僅保障人民得自由選定結社目的以集結成社、參與或不參與結社團體之組成與相關事務,並保障由個別人民集合而成之結社團體就其本身之形成、存續及與結社相關活動之推展,免受不法之限制。

二、職業自由保障任何職業:職業自由為人民充實生活內涵及自由發展人格所必要,不因職業之性質為公益或私益、營利或非營利而有異,均屬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障之範疇。

、人民團體幹部與業務涉及結社與職業自由,限制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選任及執行職務,涉及結社團體之運作,會員結社理念之實現,以及理事、監事個人職業自由之保障。對人民之上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須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始無違於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

四、申報醫療服務點數係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應以法律為之: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條第1項:「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規定部分,其效果限制人民之結社自由及理事、監事之工作權,卻欠缺法律明確授權依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第14條、第15條保障之人民結社自由及工作權,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發表迴響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