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21號解釋文(20140606)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並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關於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與增修條文規定內容相同,亦不生牴觸憲法之疑義。
釋字第721號解釋思維
一、修憲是否違反憲法基本原則:憲法之修改,除其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或內容涉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違反者外,自應予尊重。亦即,憲法之修改如未違反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或未涉人民基本權核心內涵之變動,或不涉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違反,即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二、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不違憲政秩序:
(一)並立制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關於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方式之調整,採並立制及設定政黨比例代表席次為34人,反映我國人民對民主政治之選擇,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其以政黨選舉票所得票數分配政黨代表席次,乃藉由政黨比例代表,以強化政黨政治之運作,俾與區域代表相輔,此一混合設計及其席次分配,乃國民意志之展現,並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
(二)政黨門檻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關於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部分,雖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一定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之現象。惟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何況觀之近年立法委員政黨比例代表部分選舉結果,並未完全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之可能性,是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有關政黨門檻規定部分,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即應屬修憲機關得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自未違反上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