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第3講-依法行政原則
問題導向(觀念思考)
( )1.下列有關「依法行政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A)法律優越原則旨在防止行政行為違背法律
(B)我國憲法第23條規定,乃典型之「一般保留」條款(C)法律保留原則又稱「消極的依法行政」(D)我國憲法第24條規定之「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屬「特別保留」規定。(97原住民三)
( )2.下列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A)法律保留原則為依法行政原則之一環(B)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C)國家之一切事務,均應以法律規定之(D)給付行政中,亦可能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97原住民四)
( )3.有關依法行政原則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除法律外,行政行為亦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B)此原則可說明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關係(C)所謂消極的依法行政是指法律優越原則(D)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是指命令不得牴觸法律。(97高考三)
觀念釐清(概念理解)
依法行政原則者,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原則、司法機關依法審判原則、與立法機關依法立法原則,同源於法治主義。依法行政原則的內容有二: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一、法律優位原則
(一)意義:法律優位原則者,行政作用與法律牴觸者不生效力,行政作用應消極的不違反法律規定。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的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的命令,牴觸者,無效。
(二)法源: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行政程序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三)實務運用:法律優位在於確保行政機關受法律的制約,避免行政權侵害人民權利,違反法治的基本精神,行政機關僅是消極地不違反法律,所以,法律優位原則,也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如釋字第380號解釋:「大學法施行細則(命令)牴觸大學法(法律),大學法第1條第2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共同研訂之。」大學法中沒有授權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訂共同必修科目,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內容乃增加大學法所未規定限制。屬於違反大學法規定。是細則(命令)牴觸法(法律),無效」。
二、法律保留原則
(一)意義:法律保留原則者,行政作用不僅應受法律限制,尤其人民基本權的限制必須以法律為之,不得以命令為之。法律保留原則,強調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就不能合法作成行政行為,因為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給立法機關,必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行政行為不僅是消極的不牴觸法律,更必須有法律明文的依據,所以,法律保留原則,也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
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之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之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二)理論基礎:
1.民主原則:國家有關重大決定,尤其對於與人民有密切關係者,應由立法者以法律加以決定。
2.法治國家原則:要求國家與人民間之法律關係,應以一般法律加以規範,排除公權力之濫用及恣意。
3.基本人權規定:憲法要求機關涉及侵犯人民之自由權利,均應有法律之根據。
(三)法律保留之態樣:
1.一部保留:屬於干涉或侵害行政之事項,行政機關之措施應有法律依據,,其餘措施於尊重法律優越之限度內,享有相當程度之自由。侵害保留說者所主張。
2.全面保留:不問干涉行政或給付行政,甚至不分公權力行政或私經濟行政均應有法律依據。全面保留說者所主張。
3.重要性保留:行政行為須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應以該行為是否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為斷。屬於極端重要者,限於國會保留。屬於一般重要者,國會得授權行政機關以授權命令定之,但應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四)法律保留在各種範圍之適用:
1.給付行政:行政機關所為之各種授益處分或經濟補助措施,祇要有預算案上之依據或國會其他之授權表示,行政機關即可合法的作成有關行為。但給付行政如涉及原則性問題,因而屬於重要性事項者,亦應有法律之依據,防止行政機關之措施出於恣意,並應儘可能使行政機關之決策具有預測性。
2.行政命令:干涉人民自由與權利之措施,得以法規命令為之,但法規命令必須有法律之授權,且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應於法律中加以規定,不得以習慣法或一般性法律原則為干預措施之法源。
3.法律保留在其他之行政領域;私經濟行政之行為及訂立公法契約,法律保留之要求程度較低。
(五)本土性法律層級結構:
大法官會議於釋字第443號解釋建構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憲法保留)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本院釋三九二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絕對法律保留)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相對法律保留)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非屬法律保留範圍)若僅屬於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1.憲法保留: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如釋字第588號解釋:「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得為之。此項程序固屬憲法保留之範疇,縱係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而遽予剝奪;惟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畢竟有其本質上之差異,是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自非均須同一不可」。
2.絕對法律保留: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如釋字第607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租稅與刑罰,是人類社會最古老的兩種國家加諸於人民的負擔與制裁。沒有經費,國家機器難以運作;沒有制裁,遭破壞的社會秩序無能維護。此所以各國憲法大抵承認租稅與刑罰的必要性,而有租稅法定與罪刑法定原則的規定。…租稅法規客觀上的鉅細靡遺既辦不到,主觀上也不容許鉅細靡遺,而有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調整收入與支出項目的必要,因此並不能像刑罰規範一般,遵守絕對法律保留原則」。
3.相對法律保留: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如釋字第619號解釋:「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以命令為之者,應有法律明確授權,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