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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13號解讀(20131018)
2014/03/06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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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13號解釋文

財政部民國91年修正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依所得稅法應處罰鍰案件,..扣繳義務人已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未在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五倍之罰鍰,罰鍰數額部分,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釋字第713號解釋思維

一、基本權保障範圍: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人民財產權應受國家保障,不被任意剝奪。

 二、基本權侵害: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對違反規定科處一‧五倍之罰鍰,係屬於侵害財產權。

、基本權侵害之合憲性:

(一)法律見解可判斷為判決基礎,得為釋憲客體:確定終局判決雖未明載系爭規定,然由其所持法律見解,可判斷係以系爭規定為判決之部分基礎,應認確定終局判決實質上業已適用系爭規定,系爭規定自得作為憲法解釋之客體。

(二)不同程度違法行為為相同科罰,違反比例原則:系爭規定就此部分之處罰,與同標準第6條所定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繳者之處罰等同視之一律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五倍之罰鍰,未許稅捐稽徵機關得參酌具體違章狀況,依情節輕重裁量罰鍰之數額,其處罰顯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全站分類:知識學習 其他
自訂分類:憲法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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