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13號解讀(20131018)
2014/03/06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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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13號解釋文
財政部民國91年修正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依所得稅法應處罰鍰案件,..扣繳義務人已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未在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五倍之罰鍰,罰鍰數額部分,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釋字第713號解釋思維
一、基本權保障範圍: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人民財產權應受國家保障,不被任意剝奪。
二、基本權侵害: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對違反規定科處一‧五倍之罰鍰,係屬於侵害財產權。
三、基本權侵害之合憲性:
(一)法律見解可判斷為判決基礎,得為釋憲客體:確定終局判決雖未明載系爭規定,然由其所持法律見解,可判斷係以系爭規定為判決之部分基礎,應認確定終局判決實質上業已適用系爭規定,系爭規定自得作為憲法解釋之客體。
(二)不同程度違法行為為相同科罰,違反比例原則:系爭規定就此部分之處罰,與同標準第6條所定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繳者之處罰等同視之,一律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五倍之罰鍰,未許稅捐稽徵機關得參酌具體違章狀況,依情節輕重裁量罰鍰之數額,其處罰顯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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