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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限制合憲性思維
2013/12/24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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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限制合憲性思維

 

        基本權限制之三段思考體系:先形成「基本權之保護範圍」,次確認「基本權事實受到國家侵害或限制」,後提出「國家侵害具有阻卻違憲事由」。

    1.基本權之保護範圍:所有基本權均受憲法條款保障,基本權都應對應憲法條款:列舉條款為原則,例外以概括條款為依據。意即「什麼案件歸屬於什麼基本權條款」的保障。例如,大學自治受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之保障(釋字第380號)、新聞自由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釋字第364號)、營業自由受憲法第15條工作權與財產權之保障(釋字第514號)入出國境受憲法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之保障(釋字第558號)。其它非列舉基本權則受憲法第22條概括條款之保障,如婚姻自由(釋字第242號)、姓名權(釋字第399號)、性行為自由(釋字第554號)等。

2.基本權事實受到國家侵害或限制:侵害係來自公權力主體的行為,且其與基本權利主體所受不利益間存有關聯性。如「(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釋字第684),又如侵害來自私人則應符合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要件。

   3.國家侵害具有阻卻違憲事由:憲法第23條規定,限制基本權應具備:

  (1)法律保留原則:即國家限制基本權利應有法律依據或法律授權,法律應符合明確性原則,如以法律授權為之,應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釋字第443號解釋)。

  (2)公益原則:即限制基本權具有實質正當性,「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如「國家限制集會遊行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釋字第445號解釋)。

  (3)比例原則:即限制基本權手段與目的之間應符合比例原則,內涵為手段必須能達成目的(適宜性),選擇損害最小之手段(必要性)以及手段與目的必須相稱(狹義比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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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訂分類:憲法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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