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教育權限區劃與教育經費結構──兼談離島國民教育經費
2008/01/17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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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教育權限區劃與教育經費結構
──兼談離島國民教育經費
依據我國憲法規定,6歲至12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自57學年度起,國民義務教育延長為九年,6歲至15歲之國民,皆應接受強制性的國民義務教育。義務教育是指政府用法令規定,凡屬一國之國民,達到某一年齡,都有接受國民基本教育的義務。國民義務教育是立國的基礎,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其目的為「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制觀念、人文涵養、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國民。」(教育部,2003)
教育資源左右教育發展,世界各國都把義務教育視為重要的教育政策,都在義務教育上投入龐大的教育經費。充裕的教育資源,教育績效方可獲得提升;反之,則教育發展將停滯。我國各縣市政府目前掌管國中小基礎教育,國民教育經費的問題,一直是地方縣市政府的沉重負擔(張鈿富,2000)。因此,如何使中央與地方對國家教育事業投資獲得雙贏,造福國家、造福地方、造福國民,提升義務教育素質,帶好每位學生,實為重要課題。
一、教育權限區劃
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108條「教育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五節,詳細規範教育機會均等與教育經費的保障,第163條:「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綜觀上述條文,教育制度在中央與地方皆能為之,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中央亦得辦理。
教育基本法(總統府,1999)第九條規定: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有八項:「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地方制度法(總統府,1999)第19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關於地方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係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包括:一、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二、藝文活動;三、體育活動;四、文化資產保存;五、禮儀民俗及文獻;六、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地方制度法第22條:「第18條至第20條之自治事項,涉及中央及相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者,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擬訂施行綱要,報行政院核定。」
國民教育法將課程綱要、設備基準、教科圖書審定等事項屬中央外,大幅授權地方政府辦理國民教育業務,使地方教育權限大增。
依據憲法、地方制度法、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等有關規定,國民教育之設置主體屬地方自治事項;但是,依據憲法有關教育之條文,國民義務教育中央與地方政府均可為之,而以地方政府為設立之主體。邊遠及貧瘠的離島三縣,若國民義務教育改隸教育部辦理,仍有其法律基礎。
二、教育經費結構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 (民89.04.25修正) 第10條第10項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164條規定之限制。」(憲法第164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本條文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於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訂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依據離島建設條例 (民國91年02月06日修正) 第12條「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及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因該離島無學校致有必要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受義務教育之學生,其往返之交通費用,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離島建設條例其內容包含教育建設與文化建設,該條例第15條「依本條例所為之離島開發建設,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專款支應,若有不足,由離島開發建設基金補足之。」第17條「---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教育文化應予保障,對該地區人才之培養,應由教育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保送辦法,以扶助並促其發展。」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民國89年12月13日公發布)第 4 條「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優先編列國民教育經費。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國民教育績效優良者,或國民教育經費支出占該直轄市、縣 (市) 政府決算歲出比重成長較高者,於分配特定教育補助時,應提撥相當數額獎勵之。」
依據憲法、地方制度法、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離島建設條例等有關規定,國民教育經費預算以地方財政編列為主,而中央政府負有監督與補助之責。
就國小教育經費支出來看,總經費支出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70會計年度國小教育經費為18,999,168,000元,80會計年度增至70,574,725,000元,到83會計年度教育經費突破千億元,至90會計年度又增為178,247,667,000元。就國中教育經費支出來看,總經費支出也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自70會計年度國中教育經費為13,298,050,000元,80會計年度增為46,557,281,000元,至90會計年度再增為88,974,798,000元。(國立教育資料館,2003)
在90年度教育總經費中,中央政府占35.10﹪,台北市政府占12.13﹪,高雄市政府占5.05﹪,各縣市政府占47.30﹪,金門、馬祖占0.42﹪。各級政府教育經費占歲出比率,在中央約占9.70﹪,台北市政府占28.40﹪,高雄市政府占33.20﹪,各縣市政府占45.32﹪(含金門、馬祖),平均占總歲出的18.02﹪。不論是經費結構或占歲出比率,縣市政府所占比率仍然最高。(國立教育資料館,2003)
國民教育經費佔地方財政總預算的比例相當高,由於我國國民教育經費係由地方政府負擔,受地方財政影響頗大,地方財政拮挶,不但影響地方建設,亦會擠壓國民教育預算,嚴重影響國民教育成效,形成教育機會不均,拉大區域差距。
教育資源的分配,左右教育的發展。充裕的教育資源,可直接提升教育績效;反之,將造成教育發展的停滯。教育機會均等是近代各國教育追求的重要理念,如何扶助「文化不利」、「社經不利」、「知識不利」、「學習不利」、「環境不利」的偏遠離島地區學童,將是目前教育重要課題。
我國離島三縣──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地方財政窘困,目前掌管國民教育經費,一直是地方財政沉重的負擔,教育經費預算約佔總預算近半,直接造成國中小基礎教育與地方建設相互擠壓的負面效應,使落後地區更形落後,使文化不利地區更形不利,嚴重違反教育公平正義原則。對於文化、社經、知識、學習、環境均為不利的離島地區,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教育經費應額外補助。
──兼談離島國民教育經費
依據我國憲法規定,6歲至12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自57學年度起,國民義務教育延長為九年,6歲至15歲之國民,皆應接受強制性的國民義務教育。義務教育是指政府用法令規定,凡屬一國之國民,達到某一年齡,都有接受國民基本教育的義務。國民義務教育是立國的基礎,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其目的為「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制觀念、人文涵養、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國民。」(教育部,2003)
教育資源左右教育發展,世界各國都把義務教育視為重要的教育政策,都在義務教育上投入龐大的教育經費。充裕的教育資源,教育績效方可獲得提升;反之,則教育發展將停滯。我國各縣市政府目前掌管國中小基礎教育,國民教育經費的問題,一直是地方縣市政府的沉重負擔(張鈿富,2000)。因此,如何使中央與地方對國家教育事業投資獲得雙贏,造福國家、造福地方、造福國民,提升義務教育素質,帶好每位學生,實為重要課題。
一、教育權限區劃
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108條「教育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五節,詳細規範教育機會均等與教育經費的保障,第163條:「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綜觀上述條文,教育制度在中央與地方皆能為之,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中央亦得辦理。
教育基本法(總統府,1999)第九條規定: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有八項:「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地方制度法(總統府,1999)第19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關於地方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係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包括:一、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二、藝文活動;三、體育活動;四、文化資產保存;五、禮儀民俗及文獻;六、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地方制度法第22條:「第18條至第20條之自治事項,涉及中央及相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者,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擬訂施行綱要,報行政院核定。」
國民教育法將課程綱要、設備基準、教科圖書審定等事項屬中央外,大幅授權地方政府辦理國民教育業務,使地方教育權限大增。
依據憲法、地方制度法、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等有關規定,國民教育之設置主體屬地方自治事項;但是,依據憲法有關教育之條文,國民義務教育中央與地方政府均可為之,而以地方政府為設立之主體。邊遠及貧瘠的離島三縣,若國民義務教育改隸教育部辦理,仍有其法律基礎。
二、教育經費結構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 (民89.04.25修正) 第10條第10項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164條規定之限制。」(憲法第164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本條文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於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訂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依據離島建設條例 (民國91年02月06日修正) 第12條「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及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因該離島無學校致有必要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受義務教育之學生,其往返之交通費用,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離島建設條例其內容包含教育建設與文化建設,該條例第15條「依本條例所為之離島開發建設,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專款支應,若有不足,由離島開發建設基金補足之。」第17條「---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教育文化應予保障,對該地區人才之培養,應由教育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保送辦法,以扶助並促其發展。」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民國89年12月13日公發布)第 4 條「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優先編列國民教育經費。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國民教育績效優良者,或國民教育經費支出占該直轄市、縣 (市) 政府決算歲出比重成長較高者,於分配特定教育補助時,應提撥相當數額獎勵之。」
依據憲法、地方制度法、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離島建設條例等有關規定,國民教育經費預算以地方財政編列為主,而中央政府負有監督與補助之責。
就國小教育經費支出來看,總經費支出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70會計年度國小教育經費為18,999,168,000元,80會計年度增至70,574,725,000元,到83會計年度教育經費突破千億元,至90會計年度又增為178,247,667,000元。就國中教育經費支出來看,總經費支出也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自70會計年度國中教育經費為13,298,050,000元,80會計年度增為46,557,281,000元,至90會計年度再增為88,974,798,000元。(國立教育資料館,2003)
在90年度教育總經費中,中央政府占35.10﹪,台北市政府占12.13﹪,高雄市政府占5.05﹪,各縣市政府占47.30﹪,金門、馬祖占0.42﹪。各級政府教育經費占歲出比率,在中央約占9.70﹪,台北市政府占28.40﹪,高雄市政府占33.20﹪,各縣市政府占45.32﹪(含金門、馬祖),平均占總歲出的18.02﹪。不論是經費結構或占歲出比率,縣市政府所占比率仍然最高。(國立教育資料館,2003)
國民教育經費佔地方財政總預算的比例相當高,由於我國國民教育經費係由地方政府負擔,受地方財政影響頗大,地方財政拮挶,不但影響地方建設,亦會擠壓國民教育預算,嚴重影響國民教育成效,形成教育機會不均,拉大區域差距。
教育資源的分配,左右教育的發展。充裕的教育資源,可直接提升教育績效;反之,將造成教育發展的停滯。教育機會均等是近代各國教育追求的重要理念,如何扶助「文化不利」、「社經不利」、「知識不利」、「學習不利」、「環境不利」的偏遠離島地區學童,將是目前教育重要課題。
我國離島三縣──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地方財政窘困,目前掌管國民教育經費,一直是地方財政沉重的負擔,教育經費預算約佔總預算近半,直接造成國中小基礎教育與地方建設相互擠壓的負面效應,使落後地區更形落後,使文化不利地區更形不利,嚴重違反教育公平正義原則。對於文化、社經、知識、學習、環境均為不利的離島地區,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教育經費應額外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