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剴剴案對於社工陳尚潔過失致死罪嫌的判決結果,引起輿論的熱議、網友們的討論,這也就讓我想起,臺灣過往多不勝數的(業務)過失致死案例,最後的刑責也都不重,顯然臺灣目前的制度設計,或者法官的認定,背後的觀念,都傾向於不慎害死人的行為,行為人不算罪行重大,有要受難者親友原諒這些加害人的意味。
這背後反映的,恐怕仍是臺灣社會待人處事的差不多心態,還有輕忽他人生命的心態,所以才會生成,對過失害死人者相對寬鬆的刑事制度,而讓人不會有所警惕,不會做事嚴謹一些。
目前猶如關鍵意見領袖KOL的精神科醫師沈政男主張,社工陳尚潔當初就是基於專業判斷,認定剴剴的狀況不算是受到家暴、虐待,所以被一些人譴責有疏失的做法其實沒有錯,這就讓我想到臺灣過往一些工安、公安意外,還有土石流、大規模崩塌災害,還有樹倒壓死人事件。
這些案例一開始的源頭,都是有些相關業者、承辦人基於當下自認為專業的判斷,認為不會發生事故、災難之下做出的決策。
但像這樣基於過往成功、沒有出事、有效率的經驗而來下決策,有時候也會陷入所謂的樂觀偏誤,就是忽略風險、忽略意外災難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往年那些被報得很大的工安意外,或者之前逢甲大學、芬園路邊樹倒壓死人的事件,主事者也就跟這陳尚潔,還有後面的兒福聯盟一樣,犯了樂觀偏誤。
現在那些上街頭、到媒體鏡頭前強烈表達訴求、陳情的剴剴戰士們,我認為算是在提醒法令規章的研擬、設計者,或者是中央和地方的民意及立法機關,要注意社工認定兒童當下的樣貌或言行舉止有無受虐、經歷家庭暴力及其處理的相關法令,其條文內容其要有所檢視、修正、增補或刪減等,同時也是在提醒社工人員,對於問題家庭、破碎家庭的訪視、問題處理要更加認真嚴謹。
以此,像那個專業是流行歌曲創作,但近年來頻對新聞時事發表意見,儼然關鍵意見領袖KOL的許常德,對剴剴案表示說,針對該案抨擊或陳情都沒意義,這我不同意,因為實務上,行政機關就是會針對部分上新聞的,被一些民眾、輿論或網友強烈抨擊,亦或者民意、監察、審計機關因為前述狀況也加入監督的社會案件或公共議題進行處理,如研擬改善方案、提出相關計畫或者制定新法規、修改舊法規等。
依我之見,至少像是社會行政、社工這一方面,我認為剴剴案所反映的,首先就是臺灣社會行政人員、社工師、社工人力不足而分身乏術的問題,有關單位應設法使社會行政人員、社工師、社工有足夠的人力,而能夠充分管理轄區內的問題或破碎家庭,亦或者是偏差、非行兒少或成人,又或者是能充分管控褓姆的孩童照顧行為。
再來,我還是認為要嚴格落實褓姆發證之前的審查、及發證之後的查核及廢照制度,並應比照【水土保持法】第12條關於水土保持計畫審查的規定,規定要當褓姆者提交孩童照顧方針、規劃、理念之類的計畫書件進行審查,沒通過就不得執行褓姆工作,而且通過之後,要再比照【水土保持法】第8條授權的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那樣,對褓姆制定一套有法律強制力的工作規範。
對於社工,我則認為,像是因社工對於列管對象,或者業經通報的對象,疏於訪視、訪視紀錄時間、地點、項目、訪視人員、對象模糊不清、未有具體敘述,或者相關人士已可見不尋常的舉止、身上有明顯而過多的傷患,卻未有後續通報治安機關的動作,而導致對方或其家中有人死亡、重傷者,就應該要處刑事罰了。
經查詢相關資料,剴剴民國111年(2022年)2月21日中華民國(臺灣)新北市出生,生父失聯,生母因犯罪入監服刑。母親入監前曾委託私人保母照顧,後因私人保母不具備正式收養資格,且剴剴外婆無法負擔照顧費用,在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介入下,委託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安排寄養;自民國112年(2023年)9月起,居住於臺北市的劉彩萱(原名沈素芬)及劉若琳(原名沈素芳)姊妹成為主要照護人,並由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負責定期訪視。
如此很明顯,剴剴的寄養家庭,在案發前是有在社會行政單位入案,兒福聯盟也有安排寄養的紀錄,而其社工陳尚潔也是負責訪視的人,現在剴剴被寄養家庭的主要照顧人凌虐致死,無論是陳尚潔或兒福聯盟,我認為都要負起疏於管控、監督、關注、通報的法律責任,若照精神科醫師沈政男那樣的觀念,安排的、負責訪視的都不用負責,那麼往後,兒童或少年的權益就難獲充分保障。
再如民主進步黨目前臺北市長熱門人選的沈伯洋,近日說剴剴案是臺北制度出問題,不過,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訂的自治法規、行政規則等,都不能與中央法規牴觸,若牴觸就無效,或者說是,中央法令是優先於地方自治法規、行政規則,而且剴剴案中的社工(甚至兒福聯盟)與劉姓姊妹,行為所涉及的是【中華民國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中央法規。
所以說,剴剴案若是有反映的制度問題,無庸置疑,就是中央政府相關法令的問題,學法律的沈伯洋,這基本的道理會不知道嗎?或者就是因為個人政治立場,而展現出確認偏誤而刻意忽視呢?
2樓. 路人2026/04/18 21:06你寫這些有用嗎?- 1樓. 安心2026/04/18 19:16就算不是故意犯案,依歐美的觀念這至少是很嚴重的怠忽職守,及輕視人權、兒童生命福利,才會造成剴剴案,不但會重判刑責,而且民事賠償也會是天價的千萬美元以上。臺灣好像只要認定不是計畫性、預謀的犯案,即便是故意殺人,最高也是判可假釋的無期徒刑。 天蠍浪子 於 2026/04/18 23:09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