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瀝青渣填農地影響水源 農民掛白布條抗議〉報導,新北市汐止區同新段889、901-1地號等2筆土地,經發現遭人回填大量瀝青渣,導致灌溉用水受到污染。附近農民指出,周圍的農地和溝渠出現油污變色,影響土地耕作。主管機關會勘後開罰,要求業者一個月內將瀝青渣刨除,並追蹤污染情形和去化管道。
經查詢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最新圖資,本案2筆土地均係「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1款定義的農業用地。
除此之外,本案2筆土地也都位在山坡地,故要整地做非農林漁牧的開發利用,在新北市還要依據《水土保持法》第12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等規定申請水土保持計畫許可,通過後還要再依照《水土保持法》第8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施做水土保持設施及其他工程。
從本文所引用之報導的內容推測,本案應是發生於今年3月,而在尚未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等規定,向新北市政府農業局農牧經營管理科、地政局編訂管制科、交通局停車管理科等單位完成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的行政程序,且取得水土保持計畫許可後亦未依規定完成水土保持設施,便擅自回填瀝青再生粒料、混凝土塊。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不得回填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有害農作物生長的物質,而本案業者的行為算是在農業用地回填了混凝土塊及其他有害物質,故為妥妥的農業用地違規使用。
所以,除了新北市環保局環保稽查科科長曾士豪所指出的《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相關規定之外,本案還可以由新北市政府農業局農牧經營管理科認定違規之後,移請該府地政局編訂管制科依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案件裁罰基準》處罰鍰新臺幣6~30萬,並命令限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者,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再來,由於本案業者還涉及取得水土保持計畫許可之後,未依原核定計畫內容施工的情形,依據《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新北市可由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山坡地保育科處罰鍰新臺幣6~30萬元,並命令限期改善,而該局目前看來已經開立裁處書,如此一來,從實務看,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近期可能就不會援引,罰鍰相同的《區域計畫法》第21條裁罰了。
接著,依據《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山坡地未依核定計畫施工者,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而再依照《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3項規定,未依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工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本案同樣涉及的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依照《區域計畫法》第22條規定,其刑責在於若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這樣比較起來,山坡地未依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工,導致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致人於死或重傷的刑事責任,明顯比土地違規使用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來得重,這樣使我認為,若行為人同時涉及這兩種情事,也可能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規定,而從一重處斷。
最後,除了涉及農業用地、山坡地違規使用,還有違反資回收再利用法令之外,本案所在土地還因為鄰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所管之國道3號南港聯絡道匝道、南港交流道,屬於高速公路兩側禁建限建地區,以致若要興建建物設施,還涉及《公路法》、《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的規定,本案業者後續若真做他目前檯面上申請要做的停車場,若有建築物,就也要符合上開規定。
- 3樓. 安歐門2026/04/06 09:34
有法無用,不執法形同具文,
台灣土地違規使用至少一半以上,幾個被告了?
檢察官專辦政治案聳動案,其他案件根本沒興趣。
臺灣的司法,現在就常被說是用來清政敵用的。 天蠍浪子 於 2026/04/06 11:45回覆 - 2樓. 安歐門2026/04/05 10:02
要查台灣不合法案例,還不如查稀有的合法,
懲治不合法已經不可能(佔大多數),必須鼓勵合法,
完全合法的土地一律免稅,這才是拯救辦法。
就我所知,【農業發展條例】第37、38條,目前有農地農用免贈與稅、遺產稅,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對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確農地非農用者追徵稅款的規定。 天蠍浪子 於 2026/04/05 10:36回覆 - 1樓. 朱穎立(人類動物園....長頸村)2026/04/04 14:31如果大家都像您這般注意公共問題
並像您般,撰文攻擊,相信敢如此犯法的人將少很多。謝謝 天蠍浪子 於 2026/04/05 08:50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