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兒涉霸凌將轉學 賴瑞隆哽咽致歉〉報導,高雄市第八選舉區立法委員、民主進步黨中央評議委員會主委員賴瑞隆,遭控小孩在學校涉及霸凌案,12月7日開記者會向對方女童及家長致歉。賴一度哽咽說,已陪同小孩尋求專業協助,即日起兒子留家自學,下學期轉學。記者會後賴瑞隆辦公室還公布影片,稱昨下午5時已和女童媽媽見面,當面表達歉意,雙方取得諒解。
本案所涉及的霸凌,算是臺灣近年來受到矚目的一個社會問題,經查詢霸凌相關資料,基因遺傳、幼年時的依附模式、教養、同儕等因素都可能導致霸凌行為的出現或減少,而霸凌對受害者的心理和生理,會造成巨大且有時無法逆轉的傷害,甚至間接使得受害者自殺。
此外,一些受害者可能會變成加害者,轉而去欺負其他人,進而讓更多人受害;沒有參與其中的第三方也會因為目睹霸凌事件而受到負面影響,而霸凌加害者本身也可能是因為各種負面因素影響,如受人欺負,而出現霸凌行為。
而再經查詢校園霸凌相關資料,旁觀者不願介入校園霸凌的因素,包含缺乏有效應對策略、害怕被報復、與自己無關、認為有趣、缺乏勇氣等個人因素,還有順從同儕規範、不是自己朋友、責任分散效應、旁觀者抑制、怪罪受害者、不支持同學間所共同喜歡的老師或政治偶像、害怕被同儕拒絕等同儕因素,以及不想告訴師長等。
據上述,排除基因遺傳這個因素,將其他因素以社會學的角度審視,校園霸凌主要可能仍是家庭、學校、同儕、大眾傳播媒體,還有做為新媒體的網際網路、社群媒體等「社會化機構」出現了問題所致。
再從〈8歲兒霸凌案延燒 賴瑞隆釋影片稱「取得女童媽媽諒解」〉報導可知,賴瑞隆兒年僅8歲,按照美國社會學者喬治·賀伯特·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客我之社會階段的分類,賴瑞隆兒是已經到了注意自己所行使的社會角色,也注意到別人行使的社會角色,並且依照他人對自己的看法來建立自我觀念,進入概括他人(generalized others)的年紀。
而賴瑞隆兒子目前的年紀,也是奧地利心理學者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人格發展階段觀點中,已開始注意知識、智力與社會之發展,且對同性友伴興趣增強的潛伏期;此外,這年紀還是美國心理學者艾瑞克·霍姆伯格·艾瑞克森(Erik Homburger Erikson)個人人格成長階段中,開始正式學習各種知識、規則及各種成人角色的學齡期,以及是瑞士心理學者尚·威廉·佛利茲·皮亞傑(Jean William Fritz Piaget)認知發展理論中,所分類之思想漸趨成熟,並開始運用工具去了解因果法則關係,區別事物及思考各種邏輯關係,並以具體事例為邏輯推理為基礎的具體運思期。
所以,我認為賴瑞隆兒涉及霸凌一事,恐怕不能再只用華人傳統那套「小孩子不懂事」或「小孩子懂什麼」等觀念帶過,在家庭範疇,賴瑞隆及其配偶或本案行為人其他的尊親屬,其一言一行都是孩子學習的對象,而賴瑞隆目前出面道歉、讓孩子在家自學並後續規劃轉學,還有對方家長接受其道歉的舉動,可能主要都是為了讓事情儘速落幕,前者未必真的面對自身過錯,後者也未必真的原諒、放下,賴瑞隆此舉恐怕只會讓自己小孩學習到,闖禍之後迅速為自己止血、擺脫責備甚或刑罰的手法。
在學校範疇,也許賴瑞隆兒所就讀的學校,上至校長、有關處室主管,下至基層教師、行政人員,部分已知賴瑞隆的兒子正在自家就讀,這依照德國社會學者馬克西米利安·卡爾·艾彌爾·韋伯(Maximilian Karl Emil Weber)關於「權威」之理想類型(Idealtypus)分類,賴瑞隆身為立法委員,其能影響中央部會、高雄市政府各局處的職權,本身便有一定的「法理權威」,另外賴瑞隆也許還是地方仕紳,這便有一定的「傳統權威」,另外賴瑞隆作為民選公職人員,會因為職業的產生方式及所屬政黨,而有一定規模的忠實支持群眾、鐵粉,這就會有一定的「卡里斯瑪權威」,這可能導致校方不太敢管束其兒子的言行舉止。
以高雄市來說,小學校園霸凌的處理。其實可依照《國民教育法》、《教師法》、《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高雄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及其他相關中央或地方自治法規、行政規則、函釋或所在學校校規等,再參照內部類似的處分先例或前案、主管機關所發相關函文或所核相關計畫處理,而無須全盤依賴所謂的不確定法律概念。
但臺灣社會仍存人治色彩,家長若是個有權力或權威的人,則不能說不會影響校方或教育單位的處理方式,故賴瑞隆兒霸凌案,受害學生家長就算不和解、不接受道歉,最後校方有關單位,也未必敢辦行為人,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也未必敢介入處理相關爭議,故受害學生家長選擇接受賴瑞隆的道歉並和解,可能也有這方面的考量。
在同儕方面,賴瑞隆兒就讀學校的其他同學,有可能部分也知道其立法委員兒子的身分,有些可能選擇依附他,與他形成上下之間的權力支配關係,也有些可能選擇對他貼標籤、投以異樣眼光,霸凌受害者、旁觀者可能畏於其父權勢而不敢反抗、介入阻止。
而賴瑞隆本人以往若有以立法委員的身分仗勢欺人的情事,其年幼兒子看在眼哩,也可能會在學校與同學建立社會關係之過程中加以模仿,或者倘若賴瑞隆等家長基於臺灣傳統集體重於個人的價值觀,還有男性性別角色,而沒有教兒子不違法的負面情緒抒發方式,反之是要兒子壓抑負面情緒,兒子也可能在學校失控、脫序、偏差,或者亟需過一些特異行為來吸引同儕注意,霸凌女同學,可能便是其中一種態樣。
在大眾傳播媒體方面,倘若臺灣新聞媒體、社交媒體上的輿論,對於其實已懂一些事情,且已有相當學習力的學齡兒童,就其違反社會規範的偏差、脫序、失控行為以還小不懂事之類的說詞辯解,那麼也會有反教育的效果,對行為人人格或認知發展都可能產生不良影響,再就整體社會來說,若新聞媒體、社交媒體上持續出現對特定群體的刻板印象、偏見、歧視、排擠之言論,也可能會使兒童或青少年產生偏差心態,進而導致一些霸凌行為的出現。
有個鄙視不同立場者的綠營支持者,在攻擊一位觀點與其不同的律師時,主張不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會關門、無法運作,我覺得這明顯是不懂,目前臺灣公家單位的行政實務,行政機關,特別是地方行政機關,其行政處分在中央法律之外,主要是參照中央相關法規命令、函釋、函文、核定計畫,還有地方相關自治法規、行政規則,另外也參照所辦業務未違反規定的類似前案。
反之,無論以近日賴瑞隆兒校園霸凌案為例,或者就臺灣整體的情況來看,真正會使行政機關運作不了或運作困難的,我認為還是一般民眾、政商名流、公眾人物或輿論相對不重視法治、而重視人情的態度,而這態度也多少是從小到大社會化過程中,家庭、學校、同儕、大眾傳播媒體等社會化機構的持續影響下,所漸漸形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