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放榜,Threads等社群媒體上充滿分享自己上榜喜悅的文章,在此先說:「恭喜上榜的考生們!」
經查詢相關資料,整體來說,過去律師的工作主要是在法院為當事人(原告或被告)進行訴訟,開庭時穿著黑色鑲白邊法袍,在訴訟案件中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現在這些工作仍然是律師工作的大部分,此外,也有些律師接受法院的指派,成為破產財團、遺產財團的管理人。
由於現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密,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經常與法律有關,因此律師此一行業已漸漸不再限於進出法院,有許多律師們從事相當具有商業性質的活動,但基本上仍與法律相關,例如商標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的維護、一般的不良債權處理等等,也有一些律師積極熱心於公益,為許多政策研究、立法遊說乃至社會運動,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等相當多的實質幫助,降低人民接觸法律專業的門檻,替人民解決問題。
律師的職責是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但在這過程中,一些律師的言論可能會涉及指責受害人的問題,像是在性侵案件中,一些辯護律師可能會「放大檢視原告的個人生活史」,這種做法有個明確的效果,就是這樣可能會讓一些受害者感到不舒服,以致她們選擇不繼續。這種人身攻擊的行為,尤其指出受害者淫亂一面的做法,會讓一些人認為說受害者是過著諸如淫亂或濫用藥物等「高風險」生活的女性,因此不會是真正的強姦受害者。
儘管臺灣的律師目前也差不多有如上所述的主要工作內容或常見爭議,但臺灣的律師參與政治程度頗高,各級民意代表或其它民選公職人員自不在話下,甚至還可以當到總統、部會首長,律師被認為是體面而有影響力的職業,他們會關心及參與社會政策的制定上及討論,也有的臺灣律師是會在社群網站上寫法普文章或評論新聞時事,後者常成為新聞記者轉載或在政論節目談論的焦點。
我想也許部分是因為這樣,所以近年來律師考試的參與偏於踴躍,錄取人數及後續正式執業人數,都明顯多於需要律師協助打官司,或需要律師提供法律諮詢的人數,當中有些人,我認為可能是把律師當作從政,進而飛黃騰達、揚名立萬,成為政治明星、達官顯貴的跳板;另外也有的也不是真的想當律師,而是將律師執照視同其它一些專業證照一樣,當成職場升遷的憑藉,更有的是認為當律師可以賺大錢,因此選擇投考律師;當然,也還是有些人是基於現行《律師法》第1條所列的,關於律師這個社會角色的期待而考律師。
以上這些臺灣目前律師考試參加者常見的動機,背後的觀念可能來自作為其出生便歸屬的家庭的其他成員,或者是同儕(包括學長姐)、朋友、鄰居、傳統新聞媒體、新興社群媒體、學校師長、補習班老師,當然,有些懷著上段所述動機考律師者,考上之後其律師角色行使的態度也可能有所轉變,可能使其轉變,使之「再社會化」的「社會化機構」,除了以上可能的社會關係網絡中人、可能接觸的媒介之外,所接觸的當事人或律師「同道」,或者同事、老闆/主管等,也同樣可能造成其角色行使態度的變化。
另一方面,考上律師且領取執照並正式執業的律師,若有經營臉書、IG、Threads等社群網站,對於律師角色行使的態度,還可能會受到前去留言或評論其社群貼文之網友的影響。
除了受多種社會關係網絡中人或訊息媒介等「社會化機構」之灌輸所形成的態度、觀念或價值觀外,一個人是否考律師,以及考上後是否參與實習、正式執業或呈現在「臺前」的表現、風格等,多少也會受到自身財力(經濟資本)、人脈(社會資本)、法學功力或經驗(文化資本)甚至外貌顏值(性感資本)的影響,這不光是在臺灣,在中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澳洲、紐西蘭、英國、愛爾蘭、汶萊、菲律賓、印度、印尼、巴基斯坦、西班牙、葡萄牙、日本、韓國、越南、泰國、瑞典、法國、德國、荷蘭、美國、加拿大等,目前網路上可查到律師制度相關繁體中文資料的國家地區,也都是一樣。
而無論以何動機考律師,無論當上律師之後的表現或風格怎麼樣,所圖的無非是階級的向上流動、社會經濟地位SES的提升或象徵資本的累積、賺得金錢、打響知名度、維繫或增進社會關係網絡中人的情感或親密關係等有「價值」的報酬,接近於美國社會學者喬治·卡斯帕·霍曼斯(George Caspar Homans)之價值命題(主張)所述情境。
以此而論,也就跟其他社會群體中人一樣,根據美國社會學者羅伯特·金·莫頓(Robert King Merton)無規範論的觀點,做出偏差或犯罪行為的律師,當覺得自己所處的客觀環境、所有的客觀條件下,關於階級向上流動、社會經濟地位SES提升、累積象徵資本,或者賺錢、打知名度、維持或增進人際關係等常見的文化目標,不違反社會規範的手段無法滿足時,就有做出偏差或犯罪行為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