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經濟部、農委會最近要在不利耕作低地利區、漁電共生區劃設綠能發展區,並在區內放寬農地設太陽能發電設施不超過660平方公尺,引發學術界的一些反對聲音,經濟部其中有表示,要研擬太陽能發電設施拆除淘汰篩選機制,並表示太陽能板拆除後仍可恢復農用,不會犧牲農業及農地。
我覺得這是不負責任的鬼話,因為一塊先前在違規查報或稽查中被認定現況非農用的農地,後續恢復農用或恢復容許使用的認定,是縣市政府農業單位農地違規業務的承辦人負責,並不是府內的工業、能源或商業行政單位,當然,經濟部更不是了,所以我才覺得經濟部講這話很不道德,是要縣市政府的農業單位善後擦屁股。
而且,一筆農地長年做了非農用,之後要再恢復農業使用,以為都不需要花錢找人拆除非農用的地上物?不用找人清運非農用的廢棄物嗎?這拆除、清運的錢絕對不是經濟部的人出,而通常是地主或土地承租人要出錢,這經濟部有考量到嗎?再者,你經濟部以為一筆農地一段不短的期間內做了非農用,要再恢復農用是一蹴可幾的嗎?
另外也有網友表示,反對的學者們不知道臺灣的農地都休耕、每個農民都領休耕補助,我要反問該網友:請問你有實際現場勘查過每一筆農地嗎?你不知道臺灣有些農地現況是真的有在種玉米、水稻、青蔥、韭菜、芹菜、香菜、葡萄、火龍果、高麗菜、花椰菜或辣椒等農作物的嗎?不要只聽新聞說了一些農民領休耕補助,就以偏概全。
而臺灣目前的土地中,【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11款和【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1~4款所定義的農業用地,要設置綠能設施都必須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的規定辦理,且有660平方公尺的施設上限,但非屬農業用地之範疇,供鹽業及其設施使用的鹽業用地、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的窯業用地、供礦業實際使用的礦業用地,也有同樣的面積上限。
而【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5款定義的農業用地,也就是國家公園內的農業用地,要設置綠能設施則要經過國家公園管理處的許可。
反之,以適用【區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法令的非都市土地來說,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的甲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的乙種建築用地,還有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的丙種建築用地,以及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的丁種建築用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的限制都比法定農業用地少。
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的規定,太陽光電板所屬的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對上述四種建築用地而言,均係免經申請許可使用細目,但還是都有一些附帶條件規定。
在這當中,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興建太陽能發電設施,首先是使用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其次,使用面積未達150平方公尺,且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或者使用面積0.5公頃以上,且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一般保護區,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
而在丁種建築用地興建太陽能發電設施,還有一項附帶條件,是工業區外限於興辦工業人設置。
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的交通用地,太陽能發電設施也是免經申請許可使用細目,附帶條件是不管面積多大,只要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者,就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
而供國民遊憩使用的遊憩用地則除了有跟交通用地相同的附帶條件外,還規定不得影響遊憩使用之性質及功能,供殯葬設施使用的殯葬用地則另有規定只能在政府興建的公墓園區內設置,並經縣市政府殯葬管理單位同意。
如此比較之下,非都市土地對於興建太陽能發電設施最少的非農地,依舊是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
至於都市計畫範圍內的非農地,多年前爆出多起違規興建住宅爭議的乙種工業區,目前也允許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在上頭設置,特種工業區亦同。
綜上所述,臺灣目前對於太陽能發電設施管制較鬆的土地種類,主要還是非都建地或都內工業區土地,不過大概是因為這兩種土地的地價都比農地貴得多,所以光電業者們還是聚焦在比較便宜的農地,然後再遊說或施壓政府為他們搬開法令上的絆腳石,並且買新聞鼓吹農地非農用。
但以我在地理教科書所學的地理知識來說,地廣人稀的國家或地區,才比較有發展太陽光電的本錢(如中國的青藏高原地帶),但臺灣的人口密度無疑是世界上的前段班,加上糧食不宜完全仰賴進口,故實在不宜盲目擴充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有網友說新加坡沒農業,這是錯的,新加坡本身其實仍有農業生產,並非100%仰賴海外進口農產品,而他們的太陽光電發展,目前是以屋頂型的為主。
地狹人稠的臺灣如一定要推行地面型太陽能發電設施,最好還是以現況荒廢未使用的非都建地、都內工業區或其他類法規有明確開放興建太陽能發電設施的非農地為優先,如此既能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也不會衝擊到攸關糧食安全、氣溫及空氣品質調節的法定農業用地。
若非要用農地不可,且無意結合農業生產或經營,也應嚴守【申請農業用地同意農業設施容許審查辦法】第30條的規定,向縣市政府有關單位申請興建,現在民進黨中央政府、光電業者的搞法,未來鐵定會出問題,只是時間的早晚而已。
- 2樓. blackjack2023/06/22 23:47
之前看關於台南光電的報導,很多養魚的養殖業者並非魚塭的地主,只要光電業者出多一點錢承租,當然就會出租了
同理,很多農地地主年齡偏高無法耕作,出租還有更多錢,何樂而不為
對光電業者來說,一點錢就可以一大塊地,當然以農地為優先了
【租金誘人 農民搶當光電田僑仔】這報導也有提到。 天蠍浪子 於 2023/06/23 11:10回覆 - 1樓. 安心2023/06/22 12:23臺灣不能跟新加坡比啦!新加坡又沒有戰爭危機,而且隔壁的馬來西亞、鄰近的東南亞各國也不敢欺負他,臺灣只能跟以色列必而已,只是差在美國不可能為臺灣參戰而已。
以色列就很珍惜農業用地及水資源。
等兩岸真的開戰了,台灣就真的有很多人要吃土了!新加坡除了跟臺灣一樣地狹人稠之外,其他方面跟臺灣還是有明顯差異。 天蠍浪子 於 2023/06/23 11:10回覆